任留柱:非法集资,欲说还休
自1996年无锡非法集资案轰动全国,最后导致一位副市长自杀身亡,"非法集资”这个词条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原想这应该是一个昙花一现的事件,却曾未想到,这个事件不仅未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愈演愈烈,几度发酵,差点成了全民参预的一场浩大运动。
我是2009年参预此事的。一位同学开设担保公司,为企业融资,利息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受法律保护。受同学邀请后欣然参加,两年后项目完工,本金完壁归赵,皆大欢喜。
此时(2011年)担保公司已在中华大地遍地开花,据我们这个中等城市工信局提供的数字,是67家。
担保公司大部分的融资去向,是为房地产老板融资。有一个现象我不明白,据说银行不给房地产贷款。不知道为什么?也不知道真假。
如果查看担保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里面没有向社会融资的职能。
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工信局,这就明确了,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
但是,担保公司的牌子在大街上挂的比比皆是,在明目张胆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融资,竟然没有一家政府机构监管过问。(经过多方查证落实,监管机构应该是银监会。)
在担保公司泛滥成灾的时候,工信局也整顿过,取缔过几家,有些实体公司,主要是房地产行业的老板,干脆也不经过担保公司了,自己另挂一个招牌,直接非法集资了。
非法集资罪,在法律上是一个总罪名,下挂两个分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常说的非法集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的特征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出台的第一天起,就受到了人们的质疑,甚至在两会上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会员的质问,建议取消此法条。理由是,群众手里有闲钱,企业又需要钱,银行又不贷款,双方合作,双方共赢,何乐而不为?
有道理。通过我的第一次给同学的融资安全返回,也证明了这个说法是有一定证据基础的。但是,接下来的事实,却无情的打碎了千百万人的美梦。
2014年底,一场汹涌澎拜的发生在地下的民间的金融风暴骤然而起。一夜之间,担保公司关门闭户,群众举着横幅,拿着标语上街游行,或者是堵门堵路。政府人员出来接待了:“你们挣钱的时候没有找我们,现在亏本了,要求政府解决。”嘿,说的都有道理。
这船,究竟是在哪里弯着?为什么是发生在2014年底?
这一年,房地产的泡沫正式破裂,原来能够在房子即将竣工时就能卖掉的房子,此时是“不见钥匙不交钱,不见兔子不撒鹰。”资金不能回笼,眼看着即将竣工的楼盘,资金链断裂,发生连锁反应,越是没有钱越是挤兑,金融风暴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幸亏,这只是发生在民间的,对于政府财政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越是这样,老百姓的煎熬就越发严重,因为政府没有什么感觉。但是,到信访部门去看看,哪天不是人山人海,国家信访局更犹为甚。
现在受难客户是进退两难:报案吧,把老板抓起来,要钱更难;不报案吧,老板就那个样子,死猪不怕开水烫,要钱遥遥无期。这时候,好像是没有政府了,政府好像是一点作用也起不到了。
听过郎咸平的演讲,说是在美国,也有类似我国非法集资的现象,人家叫做全民持股。是由政府操控的,是完全可控的。那么,我们到了这一步,政府该怎么作为?今年五月一号出台了一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的条例》,从出台的第一天起,就受到了专家学者的诟病。里面有一句话惹起了众怒:“风险自担。”电视台也每天在黄金时段播发一条标语:“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早干什么去了?
是的,据网上反复出现的数字,全国参与人数是3.2亿人;资金,可能要以千万亿计。由此而发生的“次生灾害”已经连续不断。有人跳楼,有人自杀,有人把老板装到麻袋里痛打一顿,扔到河里去。
据说我们在美国银行里存的外汇,也已经用千万亿计了,因为没有用途,所以在人家那里存着。明知不管用,我还是想替老百姓呼吁一下:把这笔钱拿回来,先替老板把老百姓的钱还了,然后再给老板点政策,让他们把钱再慢慢的还给政府。
这可是对执政为民、执政能力的考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