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长城内外:关于红歌会网是否侵权的看法
红歌会网于2018年4月6日转载了央视新闻4月5日发表的《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该文中含有标注有“图/视觉中国”的一幅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近日,自称是该照片作者的李某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理由是红歌会网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编号的图片相一致”,“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并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那么,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呢?我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由于此事发生在2018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2012年版,而不是《著作权法》的2020年版。
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的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五条的规定,央视新闻在时事新闻中使用该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转载该文(含附图)没有侵权。
《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依据以上规定,央视新闻4月5日发表的《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属于“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该文中使用的图片,是该文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时事新闻”。所以,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次,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依据以上规定,央视新闻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至于央视新闻在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时,为何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只标注“图/视觉中国”,原告应向央视新闻去了解,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央视新闻承担责任。如果转载中央新闻媒体的时事新闻(含附图)也要追究侵权责任的话,那么今后谁还敢再转载呢?
第三,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没有侵权。
《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其目的并非营利,而是为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因此,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积极执行法律规定,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正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英烈保护法》第十九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以上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积极执行法律规定,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正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李某以侵权为由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都在客观上违反了《英烈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至少是干扰影响了《英烈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执行,应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由于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以上看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