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长城内外:关于红歌会网是否侵权的看法
红歌会网于2018年4月6日转载了央视新闻4月5日发表的《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该文中含有标注有“图/视觉中国”的一幅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近日,自称是该照片作者的李某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理由是红歌会网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编号的图片相一致”,“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并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那么,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呢?我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由于此事发生在2018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2012年版,而不是《著作权法》的2020年版。
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的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五条的规定,央视新闻在时事新闻中使用该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转载该文(含附图)没有侵权。
《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依据以上规定,央视新闻4月5日发表的《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属于“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该文中使用的图片,是该文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时事新闻”。所以,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次,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