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文献随笔:谈一谈资产阶级法权(二)

2021-12-03 4266 9
作者: 伟大的宣平 来源: 红歌会网

  我国理论界有一种错误的倾向。是什么倾向呢?就是歪曲理论,把一些非常明显的理论歪曲的很不成样子。如果你歪曲的好看一点,通俗一点,也情有可原。但关键是你歪曲的让人费解,让人摸不着头脑,那就不对了。

  这篇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就很让人难以看懂。

  在认识这篇文章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资产阶级法权是什么东西。

  一、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就是商品交换产生的不平等。

  要了解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先以其典型按劳分配为例来进行论述。

  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按资本分配的情况已经消灭,代替以按劳动分配,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进步在哪里呢?它是一种在平常人眼里异常平等的分配方式。我付出了汗水,自然就要享受到我的劳动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

  这里面的平等,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原则。我用我的劳动交换来社会的回报。用比喻的话说,我和社会是执行商品交换的两个“客户”,换的是什么呢?是用汗水换钱。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按劳分配来说,在劳动制度面前交换的双方也是平等的”“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商品的等价交换中的等量劳动决定等量价值的原则是同一个原则”。

  但是实际上,这种权利还是不平等的。为什么呢?因为等级制度仍然保留,还是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如果是人民群众内部他多拿点、你少拿点那还好,假如是阶级敌人、投机倒把犯多拿一点,工农兵少拿一点呢?那就危险了。因为按劳分配是默认不平等的,阶级敌人可以用“勤劳致富,不要嫉妒”的借口,利用按劳分配的资金倒买倒卖,合法的进行两极分化,合法的进行走私投机,合法的扩大阶级差别。

  当初,资本主义就是靠这个原则横行天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到了资本主义手里,这个原则发展到了顶点,成为了普遍的原则,并且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从而掩盖了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甚至“取代了封建制度”。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就是利用这种情况来“勤劳致富”的。同志们,千万不要忘了,走私投机也是一种劳动。

  按劳分配内部的表面平等实际不平等的、合法的权利,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个特征就是商品交换。根据建党百年的斗争史,只要看见商品交换,不用怀疑,百分百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如同蟑螂一样,看见一只,必然后面还有一窝。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原理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分配、人与人的关系和所有制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中的一节产生了问题,那么上层建筑——也就是政权与思想两方面也就要产生问题。表现在政权内的就是阶级斗争,而表现在思想中的就是路线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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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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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也是需要辅助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部分。所以工人的收入可以分为:1、工资部分,是按劳分配部分;2、福利是按需分配部分。总的趋势是按劳分配部分越来越小,按需分配部分越来越大。资产阶级法权部分越来越小,共产主义部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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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刘王国HLSK
1年前•江苏省   00回复
伟大的宣平说的非常正确
3年前•江苏省   40回复
直接就可以得到自己需要的产品,不在需要进行交换了。也就是说,这时的劳动产品,就是产品了,不是商品了。到了这个时候,那些等价交换的资产阶级法权就需要了。而在社会主义阶段,人们的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还必须采取: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的而这种方式进行分配。虽然比按资分配要合理一点。但是人的劳动能力是不同的。所以仍然会产生穷人与富人,出现两极分化,因此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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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社会主义阶段分配方式就不得不采取“按劳分配”的方式,多劳多得。这种方式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对劳动者有利的多。但是这种分配方式的本质,仍然是工人用劳动去交换劳动产品。人工的劳动,仍然还是一种产品,劳动与工资之间还是需要“交换”这种商品流通的规则。因此,按劳分配,仍然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而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生产的产品,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付出生产劳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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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花钱购买的劳动力,即雇佣的工人数量越多。得到的剩余价值就越多。而资本家购买工人劳动力的钱叫资本。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得利润,工人得工资。这种分配方式就是“按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显然是对资本家有利的多。社会主义社会,工人是国家,企业的主人,生产资料归工人了。因此创造的作品也就自然归工人了。但是,生产的产品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这个时候生产的产品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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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叫工人干活,创造价值。而工人创造的价值,比他维持自己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大。如资本家用10元钱雇佣工人干一天活。而创造了100元的价值。工资10元,创造的价值100元。这样就有90元的差价。这个差价,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剩余价值”可见这个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总价值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因为工人是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就名正言顺的归资本家了。资本家雇佣工人干活,就是为了这个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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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口号。社会上的商品流通的规则是等价交换,工人与资本家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资本家用钱雇佣工人干活,从表面上看,是完全平等,工人可以随便选择资本家,资本家可以随时解雇工人。平等,就是资产阶级法权。是多么的合理。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呢?资本家用工资,购买工人的劳动力。而工人的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工人所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问题出在,当资本家用工资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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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有什么进步意义呢?法权,就是人的法律地位。如奴隶社会的奴隶,就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法律地位是很低的。封建社会,农民是依附于地主身上的,在法律上就规定,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上等人,下等人等等。这种现象,在印度的那种种姓制度,还是封建制度的残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法律是平等的。所以人们经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海之内皆兄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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