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链女”事件继落户和婚姻登记外,丰县法院又沦陷了!

2022-02-17
作者: 天涯笔客 来源: 冲破黎明前的黑暗

  丰县“锁链女”事件,一直以为只有村干部和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派出所是其中的帮凶。随着中国经济网披露的三份判决后,连丰县法院也沦陷了。

  案例1:

  原告重庆女王某某于1987年10月被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三年之久。因受一纸结婚证束缚,原告王某某2013年回到丰县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还劝导称,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jpg

  案例2: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人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但丰县法院同样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为依据,不予支持离婚。

2.jpg

  法院的这二份判决,表面看来没有太大的漏洞,但结合现在的“锁链女”事件来看,这两起判决的问题可就大了。

  其一,拐卖的婚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婚姻关系因违法应归属于无效婚姻。所以,于情,于理,于法,法院都应该应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跟一个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被拐妇女说“幸福美满”,法官那双瞎眼该睁得多大,才能说出如此清新脱俗、惊天地泣鬼神的的话来。

  其二,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涉嫌的刑事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但在本案中,法官在明确知道原告系被拐卖的妇女后,非但没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非但没有将涉嫌买卖人口的被告送往公安机关,反而判决“不予离婚”,让被拐卖女子继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极大纵容了当地人口买卖犯罪的猖獗。

  其三,法官以双方生育了孩子来证明感情没有破裂!那锁链女事件中都生了8个孩子,是不是证明感情好得没边了?这是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啊。

  荒唐吧!气人吧!

  看到装睡的,没看到如此明目张胆装睡的。

  用“知法、违法,枉法”这六个字来评判判案法官,一点都不为过。

  事实上,丰县法院对拐卖犯的纵容,还不仅仅如此。

  请看案例3:

  2012年九月,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给其长子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在本案中,董某登涉嫌收买人口一次,拐卖人口两次;王某涉嫌拐卖人口两次。

  我们来看丰县人民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jpg

  嗯,一个涉嫌拐卖妇女二次的嫌疑人,最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连一天牢都不用坐就逍遥法外了。

  如今看来,丰县人口拐卖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狂并长期存在,除了有相关执法者与政府内人员的参与外,还与司法的熟视无睹与不作为有着极大的关系。

  被拐妇女是一群最无助、最需要救助和保护的人,可是当她们走上法庭寻求司法救助的时候,司法却视而不见。

  这让人愤怒,让人绝望。

  所以,丰县爆发“铁链女”事件,绝非是偶然,更不是个案。

  待到“铁链女”事件真相大白时,司法系统的某些法官,恐怕也该好好清理下了。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共1条)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