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拐卖人口还成了行善?驳智叟们的无耻逻辑
在社会舆论的逼问下,小花梅被拐卖的真相总算浮出了水面。接下来本应是追责(追一切当事人的责)与反思(思考悲剧产生的根源),让罪恶得到惩处,让悲剧不再重演。
遗憾的是,一种奇怪的论调却在网络上蔓延,还获得了一片喝彩声,这里摘两段持此类论调的文字:
如果笔者没有理解错的话,这种论调的意思其实就是:小花梅被贩卖、被圈养,是“救”了小花梅,是在“行善”;舆论的不依不饶反而会打破这个家庭的现状,造成双输,是在“为恶”……
智叟们巧舌如簧的无耻逻辑,让笔者出离愤怒!
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没有解开:当初“来历不明”的小花梅的结婚登记是怎么顺利办理的?小花梅的年龄到底是多少岁?小花梅在丰县的20多年,连生八孩、精神失常、被囚禁,当地村干部和职能部门真的完全不知情?……围绕小花梅事件的种种不合常理背后,透出了一个更大的疑问,究竟还有没有更多的被“选择性无视”的小花梅!
这些疑点被一一揭开,就意味着有人要担责,而且是很大的责。这个责任甚至远大过董某民、桑某妞,因为后者只是造成了小花梅一个人的悲剧,而前者却是在给犯罪提供温床、是在纵容犯罪,并可能导致过去、现在和将来出现更多小花梅式的悲剧!智叟们反过头来指责“舆论狂欢”的无耻逻辑不就是在帮助某些人阻止这样的追责吗?
况且本案还有一个重大疑点,小花梅究竟是何时得的精神病?是在被贩卖前的云南,还是在贩卖途中的连云港,还是在丰县?虽然前三份通报似乎已经给出了“结论”,但基于每一份通报都推翻了前一份通报诸多“结论”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个“结论”也未必就是真相。
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董某民的行径就是十足的禽兽和恶棍;即便是前两种情况,董某民的行径也绝对称不上“行善”。
“人权的第一要素是生命权”,这话乍看起来是有些道理,其实却是颠倒主次、颠倒黑白。因为生命权绝不是人权的第一要素,而仅仅是人权的最低要求。把生命权当作“第一要素”,其实就是想表达“只要我给了你生命权,有无其他的人权都是次要的”。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通过人身依附关系占有奴隶的奴隶主、那些把土地租给佃农的地主、那些开办企业雇佣无产者的资本家,岂不都成了“人权”楷模、大善人?几千年来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及其走狗,不就是一直在宣扬“我养活了你”的论调吗?!
董某民及其父“捡”来了被贩卖的小花梅,是在“救助”她、赋予她“生命权”吗?不是!他们是把小花梅当作性剥削的对象,当作作为生育机器的“异化工具”,而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人死掉了,“异化工具”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这才是所谓董某民赋予小花梅“生命权”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