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女生疑因120延误救治而去世,关于接线员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昨天晚上听了河南大学女生120求助电话的录音,被接线员的表现气到发抖。
2022年5月17号上午10点27分,河南大学一位大三女生因脑出血拨打郑州市120急救中心电话。
女生第一时间就说明了自己的病情,所在位置为河南大学郑州校区。
但120接线员知晓后依旧不断询问详细地址,表示说不清楚不能派车。
在接线员的诱导下,意识模糊的女生又将地址说成位于开封的明伦校区。
但仅用常识也能判断,开封的求救电话怎么可能打到郑州的急救平台呢?
然而接线员自己不查导航,还让病重的女生加微信发定位。
当女生因病重再也无法回答问题后,接线员还没意识到事情严重性,反而责备女生:
“都二十多岁的人了”
“你说话呀”
“你在干嘛呢乌拉乌拉的”
“我感觉你也没什么事呀”
通话长达八分钟。
八分钟里,接线员知晓女生大致位置却不及时派出救护车,对女生进行批评和奚落,并且在结束通话后不管不顾,没有采取进一步跟进措施!
直到室友回来,同学第二次打120后,急救车才赶到。但此时距离女生第一次求助已过去两个多小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女生在昏迷1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0岁。
从通话内容看,接线员不仅缺乏急救人员应有的专业能力、敏感度和警觉性,更缺乏常人该有的同理心。
我们不敢说只要抢救及时,女生就能得救,但至少,接线员的不负责任使女生错失了最后的一线生机。
而接线员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很快成为广大民众关注的问题。
法律博主桃矢王唯分析,接线员虽然存在疏忽大意,但因其不是专业医生或者护士,以其有限的医学知识难以预见女生会死亡,所以无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接线员有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根据刑法335条的表述,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
因此,接线员能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医务人员。
桃矢王唯认为只有医师才属于该主体,护士都不行,所以接线员更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另一位法律博主李叔凡则认为,诊疗护理工作是一个群体性的工作,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也就包括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等相关的工作人员,120接线员自然也在其中。所以该接线员属于此罪的责任主体。
两位大律师,观点截然相反,我们该听谁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