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赵文凌:可因恶小而为之?


  我们都知道有一句老话叫做: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教育了无数国人应该如何对待善恶。可最近,某地出了新规: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新闻媒体报道称,推行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创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媒体称,《指导意见》明确制定依据、确定具体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具体标准。需要明确的是,这只适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企业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

  无独有偶,几个月前某省人社部推出的新通知: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相比于某市的新规来说,某省的这一通知更是直接地把免罚行为缩小到劳动违法,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实际上,最近几年总是有一种论调,说是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他们的经济犯罪行为要宽容。检察长亲口说的——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至于他们过去侵占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问题,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人追究。

  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政策当然是大好特好。平时必然要受到处罚的一些行为因为自己的经济贡献免于处罚了,平时因为违法而付出的红包成本也大大减少了,再也不用畏首畏尾,可以放心大胆地迈开步子,一心发展经济,鼓足自己的腰包了。

  可是我们不要忘了,与对企业如此宽松的法律环境相对的是,对劳动者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如果说某省某市推出的免罚清单还不够清楚,我们想必还记得不久前被人们热议的“恶意讨薪”。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老板们无论如何就是不给钱,还说“你去告我啊”,农民工只能用他们能想到的一切办法讨薪了。结果呢?农民工却常常是遭法办,有的甚至被公审,老板们却毫发无损,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还是说这就是如今的法治精神?

  表面上,免罚新规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作“轻微”?这里面可以周转腾挪的空间是不是太大了,谁能保证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谁能保证企业除了“免罚清单”外的违法行为一定会被处罚?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追问一句——法律难道是为了发展经济的?法律难道不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

  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如果对民营企业(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是不是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这样的“te权”一旦开了口子,让普通民众如何接受?法律还有何尊严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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