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基于人口规模的红利而征税,天经地义!
【提要:新技术条件下,“薇娅一场直播竟然能带货100多亿,超过线下大商场一年营业额”已非个别,这表面上看是技术(比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技术、信息技术等)发展带来的红利,应该归属于新技术发明者和超先涉足者,但还有一块是”人口规模”效应带来,在几百万小体量国家是可以忽略的,在中国这样大体量国家被放大,国家理应考虑其中的“垄断税”。
为什么几百万小体量国家可以忽略“人口规模”效应,在中国这样大体量国家就不能?
可以思考一个反例:如果新技术不直接作用于“人口规模”因素而是间接作用,比如飞机发动机新技术,虽然“人口规模”大势必导致飞机数量多,耗用新技术发动机多,最后必定也会获得新技术的超额利润,但那只是间接作用,放大效应有限,不可能造成薇娅与大卖场那种巨大差异,这个巨大差异必须也只能由人口规模效应带来】
我们先讲一个真实的情景来解释标题:
一台湾歌手写(演唱)了首好歌,在台湾发行了十几万张,后来该歌手到大陆发展,同样这首歌,发行量一下子猛涨到几百万张。人们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分析后认为,猛涨几百万的原因是大陆人口规模远超台湾――台湾两千四百万人口,大陆十四亿人口。显而易见的,人们排除各种因素后凭直觉就能相信,这是人口规模效应造成的,而不可能其他;何况这种情形反复出现,不仅出现在甲歌手、乙歌手、丙艺人、丁艺人…;再何况我们今天的分析工具操纵简单、直达理性,具有板上钉钉的真实和直观性――比如“数理统计”。
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国家对这“猛涨部分”是否有权征税?
我以为回答应该是异口同声的:有权征。有人不同意,认为“猛涨部分”来自于个人禀赋,国家无权征;那好,先搁一搁,问:国家对开采自然矿产资源者、采盐者征收超额税――俗称“垄断税”,国家是否有这个权?都说有这个权,事实上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而对贩卖者无须“垄断税”。既如此,“猛涨部分”来自于人口规模的膨胀,这“人口规模的膨胀”是否可视作国家资源?显然应该视作国家资源。这里有许多理论,也就别罗嗦,国家有权对“猛涨部分”征税。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怎样征?
实话实说告诉你,没法征。这里涉及到中国的税制和税法思想。中国的税法思想是“平等性”+“普遍性”,但实际税制上是“个别调整”、“非普遍性”;因此我把中国的税法简称为“平等基础上的个别税”。“个别调整”情况多种多样,调整依据五花八门,我归纳了一下,大致(80%以上)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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