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超时工作制”直接性违法挤压高校生就业

2023-03-01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建议:对企事业单位八小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八小时工作制是国家以法律确定的工作制度,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违背“八小时工作制”甚至部分企业“996、007超时工作”成为常态,“后疫情时代”更应加强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近年来,新自由主义以市场个人主义大肆鼓吹市场中心地位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解决方案,强调以市场保障个人权力自由,否定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限制与调整,雇主在雇佣关系呈现更强灵活性,“超时工作”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直接性违背《宪法》与《劳动法》,而且直接性挤压高校生就业空间,到了必须依法予以遏制之时。

  一、“八小时工作制”百年争取史与世界各国工作时间

  “八小时工作制”是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为8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阶级通过与资本阶级过百年的斗争而获得,“在资本主义生产历史上,标准劳动日的规定,会表现为限制劳动日的斗争。斗争的一方,是资本家全体即资本阶级,他方是劳动者全体即劳动阶级”[1]。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8小时劳动,8小时休闲,8个小时休息”。1833年,在欧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工厂主约翰·多赫尔蒂等人发动了一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运动。1866年,经马克思倡议,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给予确认。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1月11日颁布《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法令。第一次世界大战后,8小时工作制被1919年10月国际劳工会议所承认。“八小时工作制”的争取史整整跨越100年。

  据国际经合组织与中国统计局数据,经合组织国家和中国平均每天工作时长(见图1)较大差异度呈现:当前,平均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国家,主要有中国、墨西哥、哥斯达黎加、韩国、俄罗斯,中国为9.2小时,位列世界第一。希腊、智利、以色列、波兰、美国等超过7小时不足8小时。法国长期实行7小时工作制,平均工作时间6.1小时,因此被很多人认为浪漫但懒惰!而德国人口作为欧洲第一大国、GDP世界第四!应该做事很勤劳,但平均工作5.6小时,实际“最懒”的三个国家之一[2]。

【图1 经合组织国家和中国平均每天工作时长】

  二、“超时工作制”严重挤压高校生的就业空间

  抗击新冠疫情三年,国际贸易摩擦突出、经济下行趋势严峻,就业受到严重影响。2020-2022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分别达874万、909万、1076万,2023年1158万高校生面临就业(参见图2)。

【图2 2010-2023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走势图(数据来源:中国教育部)】

  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复一年增加难度。据根据北京大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调查数据,2015年以来,毕业生“单位就业”占比一直在40%以下,2021年这一占比下降至32.1%。自2021年以来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16-24岁青年失业率一直处于高点。2022年7月,16-24岁失业率高达19.9%,虽然11月份连续下滑至17.1%,但仍然处于2020年以来的高位(见图3)。

【图3 2021年1月-2022年11月16-24岁人口失业率走势图(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

  而登记失业率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高校毕业生中3类人员并未计算到失业人员中:1.在家啃老的;2.一门心思考公考研考博的;3.在家躺着、懒得出去找工作,没进行失业登记。这便意味着高校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而平均日工作时间9.2小时,如果去掉较多依然遵循“八小时工作制”的单位,意味着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超时工作制”已经远超“八小时工资制”的底线,尤其“996、007超时工作制”,较大比重员工处于12小时、14小时超强度工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与幸福指数,成为直接性影响婚姻家庭与出生率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超时工作,需要5人承担的工作岗位可以3人替代,根本性挤压着高校生的就业空间。到了必须对“超时工作制”依法遏制之时。

  三、“超时工作制”已经直接性违背《宪法》《劳动法》

  当前,平均工作时间9.2小时的“超时工作制”,尤其部分企业提出的“996、007超时工作制”,已经直接性违背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与劳动保护基本法《劳动法》。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定的重要内容,无论“八小时工作制”还是“双休工作日”都是依据《宪法》确定的根本内容。无需质疑,“996超时工作制”严重违背了《宪法》。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当前,平均日工作时间9.2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46小时,均已违背该法条规定。如果去掉遵循八小时工作时间的单位,意味着部分行业和企业远超9.2小时,甚至部分平台经济达14小时,更是严重违背《劳动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当前,平均日工作时间9.2小时,超过“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的法治底线;平均月工作时间220.8小时,超过每月法律规定176小时44.8小时,超过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治底线。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无需质疑,诸多超时工作均未获得“150%、200%、300%”的增倍超时工作,同样违背《劳动法》基本法条。

  《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保证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加班工资,加强对工作时间的限制。

  “互联网企业依托金融资本建构起“致富神话”的文化理念并形塑员工意识,催生了互联网从业者勤奋努力和加班的新型工作伦理和技术符号,成功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技术精英的超时工作”[3]。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52页。

  [2]《世界各国工作时间,德国一周只工作28小时》,讲地又讲理,2022-02-06。

  [3]佟新,梁萌《致富神话与致富神话与技术符号秩序——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劳资关系》,《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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