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针对中国的阳谋?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生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去年12月份刊登的一则动态这两天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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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市场禁止使用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草案》于2022年9月14日首次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经多轮修订后于2024年11月19日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条例,但给了三年缓冲期。

  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提供以及出口任何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看到这条消息之后,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是“难道欧盟要管中国的996”了?还别说,真有这个可能!除非这些搞加班文化的企业打算放弃欧盟市场。

  “强迫劳动”的定义来自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第2条。2022年8月12日,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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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

  1、乘人之危:即利用员工没文化、生活困难、害怕失去工作等胁迫。

  2、欺诈:如承诺的薪酬与实际不一致等。

  3、限制自由行动:如限制上厕所时间,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等。

  4、隔离措施:如没收员工手机等通讯工具等。

  5、身体及性暴力。

  6、恐吓与、威胁与虐待:以扣发工资、奖金、调岗、开除等胁迫服从。

  7、扣押身份证件:收缴、扣留员工身份证件、护照等。

  8、扣发工资:如以扣发工资、奖金的形式迫使员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

  9、债务束缚:如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胁迫工作“抵偿”等。

  10、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卫生间、干净的自来水或者集体宿舍没有个人隐私等。

  11、超时加班。

  可见,“超时加班”的确可能触犯欧盟的条例,而且上述11项内容针对的不仅仅是直接向出口产品的企业,还要涉及这些企业的“供应链”——也就是说出口企业的供应商如果存在“超时加班”也会触犯条例。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而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企业人员的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了48.9小时!显然,可能触犯欧盟条例的企业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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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笔者看了相关解读,单纯的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并不一定会被直接认定为“强迫劳动”;但如果企业用解雇或者降薪、调岗做威胁强迫员工加班就会被认定为“强迫劳动”。

  其实,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也就是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而现实之中有多少企业安排加班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了的?有些企业甚至公然以“拒绝加班”为由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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