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纪委应当公布裴春亮具体违纪情况,破除巨额行贿传言
2024年9月28日,头顶“全国道德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最美奋斗者”等二十余项光环的裴春亮,因“涉嫌违纪问题”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然而,通报中的“涉嫌违纪”四个字,不仅没有为公众释疑,反而引发了更大范围的猜测与追问。一名网民直言:“作为一个辉县人,我想问一下原全国人大代表裴春亮到底违了什么纪?新乡市纪委是不是应该公布一下?”在河南当地,关于裴春亮向某金融机构负责人巨额行贿的传言不胫而走,而官方对此始终未予正面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与裴春亮同日被同一会议罢免代表职务的郑州市政协文化和文史委员会原主任王天宇,官方通报中的措辞却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同为被罢免代表,定性却截然不同——一个“涉嫌违纪”,一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这种措辞上的差异,本应精准对应着事实上的本质区别。然而,当具体违纪事实始终未公开、而行贿传言又挥之不去之时,这种模糊定性就不可避免地转化为公众的疑虑:这究竟是精准定性后的恰当表述,还是为后续从轻处理预留空间?
法理上,“违纪”与“违法”有着明确的区别。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当党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其性质早已超越“违纪”范畴,属“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巨额行贿在法律上绝不可能仅是“违纪”,它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对此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如果裴春亮果真向金融机构负责人实施了巨额行贿,数额一旦达到法定标准,就构成行贿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地纪委通报中对这一违法性质的“沉默”,恰恰是公众不安的根源所在。
谣言止于公开,公信力源于透明。 当一个影响巨大的公众人物因违纪被查处,社会的第一反应是追问真相。这种追问是正当的,也是公民监督权的体现。裴春亮被宣传了二十多年,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三级党委政府曾先后发出向他学习的号召。这样一位“标杆式”人物的崩塌,公众有权知道真相。清华大学的退休教授李定凯已经向中纪委写信举报裴春亮,社会各界对其问题的严重性高度关注。当官方对具体违纪事实讳莫如深时,传言就会填补信息的真空。据当地人士所言,关于裴春亮的种种传言在当地流传已久,多年前就已经有各种说法。这种情况下,河南当地纪委更不应该沉默。让这种传言漫天飞舞,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纪委的信息公开,既是法定责任,也是政治担当。 查阅党纪法规不难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案件有责任向社会通报。交通银行原副行长侯维栋案就是一个典型范例——经查,侯维栋“将金融科技资源配置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最终被开除党籍并移送检察机关。这种具体、明确的通报,既回应了公众关切,也彰显了反腐的严肃性和透明度。对照之下,裴春亮案的“涉嫌违纪”四个字显得太过单薄,既无法平息传言,更无法消除公众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合理怀疑。
更令人忧心的是,时间的流逝正在加剧公众的不安。 从2024年9月裴春亮被罢免代表职务至今,已近两年。两年的时间足以完成一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却不足以产出一份让公众信服的通报。这期间,关于裴春亮的种种传言不但没有消散,反而随着新线索的不断浮现而愈演愈烈,甚至有舆论将其与主政辉县时已落马的官员联系在一起。当真相被一再拖延,当通报迟迟不予公布,公众自然会问:到底是在审慎调查,还是在刻意掩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有力的定心丸。 我们呼吁河南省及新乡市纪检监察机关,尽快向社会公布裴春亮的具体违纪事实。如果其行为确实仅限于违纪范畴,应明确通报,以正视听;如果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更应依法移送并公开说明,以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与公正。只有让事实说话,才能消除社会的疑虑,才能消除谣言对裴春亮本人及其案件处理的不当干扰,也才能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裴春亮案不应该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疑案,而应该成为我党肃纪反腐一个有力的说明。公众的追问值得一个负责任的回答——这不仅关乎一个“明星村官”的最终归宿,更关乎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决心在基层是否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