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信访监督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2022-07-12
作者: 智广俊 来源: 红歌会网

  赵小鲁律师在《关于国家安全的十项建议》一文中提出:我作为第一线律师的一个深刻感悟,就是我国在民主法制方面,有党的领导、有司法监督、立法监督、协商监督,但缺了重要的一环,就是直接来自老百姓的信访监督。

  人民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人民政府性质所决定的。只有人民充分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力,人民政府才能克服杜绝官僚腐败等不良行为,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保持人民政府的本色不变。

  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曾经是写进过宪法的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有效形式,但弊端也很明显,容易被坏人操控,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制度的正常行使,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因而,1980年4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建议,从《宪法》中取消了“四大”。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开始实施。2022年5月1日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取代了《信访条例》,先后两部信访条例为人民群众向人民政府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沟通意见,发挥人民监督政府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坦率地讲,这两部条例所起到的效率,远不如大字报的威力大,人民监督政府还没有找到更好的方式和途径。

  在社会上我们常能看到这样的现象:有的人通过信访形式几十次、几百次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就是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以至于问题成了舆论的焦点,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的影响,在上级部门的强力过问下,问题才得到解决。有的地方政府明知自己错了,就是不改,甚至动用公安力量来对付信访户,以至于截访成为了一个时代新名词,各地因截访产生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十八大以来,各地官员因为腐败问题被查处,数量之多可以说是触目惊心。比如,我所在的乌兰察布市,近年来,原市委书记、原市长、原政协主席及二十几个副厅级以上干部被抓判了刑。这里面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我们党政、司法、纪检部门没有充分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所致,因为几乎每个贪官背后都有雪片式的举报,可就是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腐败小鼠养成了贪官大老虎。

  近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民警王艳辉拿着身份证,用视频方式在网上实名举报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马某昌。后经纪检部门查证,举报属实。王警官是执法人员,他知道通过正常信访途径起不起了作用,才采取了这种非常规的举报形式。这种现象的产生说明,即使修改过的《信访工作条例》还是没有完全取信人民。

  我再举一个自身的案例。我因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状告作出行政决定的乌兰察布市政府和作出复议决定的内蒙古人民政府,历经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7次审理,三级法院只是在程序上纠缠,没有实质性的判决裁定结果。向最高检、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依然没有结果。我只好向党中央书记处直接写信反映。书记处将信转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对我的信访件先后二次立案,信访件逐级转到乌兰察布市信访局。可是乌兰察布信访局固执地不把信访件转到市政府,而是转到市科技局。该奖是市政府直接下文评选的,副市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主任,市科技局只是具体操作单位而已。我对市信访局提出变更信访受理单位的申请书,都被市信访局粗暴地拒绝了。该局4月26日、5月18日先后二次下达了不受理通知书,而且第二次通知,只是在信访网上和短信上告知,连一个书面通知都不给。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涉法信访,不予受理。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而我的案件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但没有正常结果,这完全属于信访范围呀。而且,《信访条例》于2022年5月1日已经被废除取代,市信访局5月18日还以《信访条例》作出了上述决定。为此事,我与市信访局有关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辩。在辩论中我了解了对方的立场:国家信访局立的案,到了这里没有什么效力,我们还需要重新审查,决定是否能立案,而且即使我们不同意立案,也无须向国家信访局说明原因;去哪里告都没用,乌兰察布市的信访事就由我们来解决;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我们只听市政府的,能支持你告市政府吗?在乌兰察布市,信访局成了阻挡民意、阻断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联系的防火墙了。

  我疑惑,国家信访局立的案,市信访局怎么可以随便撤销,而且可以不向国家信访局作汇报解释?市信访局一旦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管对错,信访人不能再向上级信访单位申述。因为《信访工作条例》没有规定上级信访单位纠错下级单位的不予立案的机制。就像在我的案例中,国家信访局二次立案被市信访局粗暴地否决,国家信访局对此也只能沉默。市信访局只是信访转办单位,它越权擅自代替市政府作出不受理的决定,而且作出决定也可以不向市政府汇报。对于这样的问题,信访人也是投诉无门。即使你去纪检委反映,纪检委往往以业务问题,只能由业务部门解决来答复。你只有拿出信访工作人员受贿证据,这才归纪检委来管。

  我发现,乌兰察布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是兼任市公安局长的副市长,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参与信访工作,无可非议。但由他主持市里的信访工作,分管常务的副市长不参加,这给我的感觉是,市政府只是把信访视为一个维稳的工作而已。因此,造成了市信访局领导对部门工作性质的认识产生了错位,其领导人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把上访人对付过去、压制下去,这就完成了市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乌兰察布市信访局这种工作方式,直接违背了《信访工作条例》,简直与全面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

  信访工作疲软,信访公信力没有在人民群众中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我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各级信访局未能全面落实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领会执行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信访系统从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力不够有力,环节上有欠缺,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未能在信访工作中得到全面体现。因此,我赞成赵小鲁律师的呼吁,制定出台《信访监督法》很有必要,这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制度的要求,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声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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