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应用”的提法是不是太荒唐?
偶然翻到上海社会科学院的网页,就看到了《谢超博士作“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应用:一个理论脉络的简要梳理”学术报告》的标题。
看到这一自相矛盾的标题,我点开了了这一标题,下面的内容是这样的:
“2020年11月23日上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20年第18期(总第34期)‘沈志远学术讲坛’在503会议室举行,谢超博士作了‘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应用:一个理论脉络的简要梳理’学术报告,报告会由陈建华研究员主持,徐琳副研究员担任主评论人。”
“谢超博士指出,无论是构建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传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范畴与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应用都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有必要梳理出一个简要的理论脉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卓炯就探索了剩余价值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适用性问题。他认为,剩余价值范畴具有二重性。其中,剩余价值的一般性,即剩余价值作为一般劳动过程的、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无关的性质,是理解这一范畴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关键。而且,卓炯的一些论述也涉及到了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应用问题。卓炯的上述贡献值得肯定,但他的工作尚未完成。在批判继承卓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孟捷教授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他从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入手,提出了社会剩余价值生产的参照系理论,以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态效率’及其在解放发展生产力上的作用。然而,社会剩余价值生产的实现需要满足科学-技术、经济与制度三重条件。当这三重条件不满足时,‘社会剩余价值生产失灵’就出现了。为了克服‘社会剩余价值生产失灵’,孟捷提出了国家的内生经济作用理论。
徐琳副研究员在点评中肯定了这项研究的理论意义。通过思想脉络的梳理,可以更清晰呈现这一问题的争论过程。同时,徐琳副研究员也建议将剩余价值的占有与分配问题考虑进来。沈开艳研究员、韩汉君研究员、陈建华研究员、尹良富研究员等也从剩余价值范畴二重性界分的合理性与目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与剥削范畴的性质、相关观点来源的进一步丰富等方面进行了点评和讨论。”
我不知道这几位专家学者说的社会主义是不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
如果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那么,这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社会主义,又怎么要应用“剩余价值理论”呢?
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这里的共产主义,我们可以当作科学社会主义来理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两句话指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性的区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活的劳动”即劳动者只是资产者(老板或股东)追求资产增殖的手段(或工具);
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即生产资料只是扩大、丰富和满足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或工具)。
从这里可以看出,资本主义是以物为中心,以财富的增长为中心,以满足少数人利益为中心;而社会主义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的消费需要的满足为中心,以满足全体员工的利益为中心。
从这里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社会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产增殖即是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吸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从而形成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社会是消费价值的生产(劳动者利用公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即劳动价值化过程)。
从这里不难看出:资本主义生产的主体是资产者,其生产过程是满足资产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的过程。而社会主义生产的主体是劳动者,其生产过程是满足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利益要求的过程。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常说,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做主;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做主,就是“谁劳动谁管理”,这按劳分配就是“谁劳动谁受益”,前者为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后者为劳动者的劳动分配权,合起来就是劳动所有权。
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用了很多文字论述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即”集体劳动所得“的分配模式,这就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各种公共需要项目(含扩大再生产追加)扣除+个人消费品。很显然这一模式与产权模式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已经是体现“誰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模式,而且其价值构成--即“生产资料消耗价值量+公共需要价值量+个人需要价值量”与产权模式的价值构成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要么是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要么是满足个体消费需要,都是必要劳动,再无剩余可言。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生产方式,她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一旦真正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及对立的劳资关系也就自然消失了,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劳动者相互关系和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利益关系。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一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首先得到补偿,企业是不会发生亏损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企业也必然会有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
如果我们稍微了解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稍微了解一下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基本常识,都会知道社会主义生产的主体已经是劳动者,已经是劳动所有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的公有制企业,已经是一种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模式,在劳动者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只是劳动者用来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手段,虽然劳动者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来利用公有资产。因此,在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中,不再可能存在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而只可能有满足公共需要的劳动与满足个体需要的劳动的区别,只可能是满足劳动者公共需要价值量与满足劳动者个体消费价值量的区别。如果我们稍微了解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我们就不难知道,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是这种剩余价值生产与那种剩余价值生产的区别,而是消费价值生产与剩余价值生产的区别!
劳动者当家做主,这不是就是“谁劳动谁管理”的劳动管理权吗?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不就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分配权吗?
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这样简单的道理难道很难理解?
为什么我们的专家学者们不想着如何体现劳动者的权利?
为什么我们的专家学者们却至今没有形成劳动所有者的观念、没有形成劳动所有权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