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说产权学者不懂公有制?


  在我的《公有制为什么实现不了?因为产权学者不懂公有制》一文上传之后,有的网友十分反感,评论说“别人都不懂公有制,就你懂公有制”?

  为此,我觉得很有必要说一说:为什么我说“产权学者不懂公有制”。

  近期因为厉以宁先生去世,引发了网上的广泛议论,贬褒不一;头条上也有对厉以宁先生评价的提问。在《厉以宁及国企股份制改革的思考》一文中,我也谈及了我没有读过厉以宁先生的著作,我也不了解他的生平,因而无法对他的一生做什么评价。

  但是,我说“产权学者不懂公有制”这句话,却是与厉以宁先生的股份制改革理论有关。在何志勇《股份制创新》(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一书中,有“所有制改革派的经济思想”的介绍(上书第92-99页)。作者认为“国内学者中,厉以宁股份经济理论阐述是比较、全面、系统的”。在介绍到厉以宁先生认为股份制就是新公有制形式,股份制完全可以成为公有制时,其中讲到厉以宁的一个看法:即“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经营、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具有什么社会性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我觉得,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作为一个专家,这句话讲得太外行了。

  如果有一个人告诉你说,“厕所是方便的地方,没有什么性别之分,只要有厕所你去方便即可”。你觉得荒唐不荒唐?

  人所共知,商品是两重性的,它既有使用价值价值的属性,又有价值属性。商品是两重性的,那么生产商品的企业必然也是具有两重性的:任何企业,就其形成某种使用价值、满足某种市场需求的角度看,它是由市场、产品、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多要素,生产、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和产、供、销等多环节构成的一个转换系统。我们把这种由使用价值的形成需要决定的企业属性称之为企业的自然属性;任何企业,就其形成某种价值、满足某种生产主体特定利益要求的角度看,它总是特定生产主体实现其生产目的工具。我们把这种由满足生产主体利益要求的价值运动形成需要决定的企业属性称之为企业的社会属性。任何规范的企业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两种属性的统一。与企业的两重性相适应,任何一种企业制度,它既要反映企业的自然属性,同时也必须体现社会生产主体的利益要求,它怎么可能没有社会性质?

  这一事实表明,厉以宁先生并没有搞清股份制的性质,而他之所以认为股份制可以成为新型公有制,那是他同时也没有搞清公有制的性质和特点。

  头条上有一位网友就尖锐地指出了股份制改革理论的硬伤:

  “对厉股份的去世有所思:股份制在300年前是非常先进的东西,先进就先进在凑钱办大事,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一人一家办不成的事情靠大家办成了,比如英国人用股份制解决了军费问题,办成了东印度公司。可以说,没有股份制就没有工业革命、社会化大生产。

  可是,靠全国积累,当一个个企业已经办成了,你把这个企业拆成股份,廉价送给特定的人,这就不是社会化,而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属于‘分配’范畴,属于逆社会化、重新家族化的过程。这是把全国一盘棋的大工业割裂成一个个家族小山头,与股份制的本意背道而驰,是倒退。

  两种情况,表面看起来都是股份制,可是意义完全相反,一个是聚资本,一个是散资产。是先进还是倒退,核心标准就是——社会化程度的高与低。”

  这位网友是说到了问题的要害之处。

  西方国家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建立和推行股份制起到了化零为整的作用,从而使生产资料形成的整体性能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的生产资料本来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在公有制基础上推行股份制是拆了机器用零件,化整为零,起的作用完全是相反的。这是既不懂股份制的性质,又不懂公有制特点的盲目套用。

  当然,不懂社会主义公有制,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混合于西方国家的国家所有制的人,是大有人在的。例如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在《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就详述了他的观点。周先生是从产权角度剖析了公有制企业的特点以及他认为的缺点方面。而这些特点和缺点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角度看,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看,则完全是优点或优势所在。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改革是需要我们的专家学者站在广大劳动者的立场上、用劳动所有的基本观点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但是,产权学派的经济学家,他们却是站在资产者的立场上、用资产所有的观点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这就是产权派学者不懂公有制的根源所在。

  人人都知道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这里,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显然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为新兴的生产方式与其它社会生产方式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同点,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点。但是,经济学界注意的则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这种相同点方面,而没有注意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特殊性方面。在理论上,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讨论生产力问题的文章,而对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问题,几乎被人忘记了;在实践中,我们不仅没有用体现“谁劳动谁所有”(所谓消灭剥削无非就是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即“谁劳动谁所有”的基本权利)来取代原有的产权制度(体现“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制度--即资产所有者凭借所有的生产资料取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亦即剥削权利),反而直接引用了另一种产权制度--股份制。这一事实说明,不只是一个厉教授,在经济学界大多没有能全面完整地理解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

  “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什么意思?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地告诉我们:“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无产阶级只有消灭自己的现在的占有方式,从而消灭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生产力。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告诉我们,无产阶级的运动,社会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是“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一一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多数人只占有自己劳动力的社会占有方式,产权经营方式或资本经营方式;所要摧毁的是“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一一即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以及与这种所有制相适应的“传统的观念”一一产权、产权主体和产权制度观念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呢?就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也确实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除了产权赖以生存的基础。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没有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客观上就使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唯一主体;由于公有制本身又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劳动者在资产所有方面不存在差别,从而所谓的产权在公有制的生产过程中已经失去了意义;相反,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存在着差别,因而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必然地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的要求。

  我们为什么说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做主,要实现按劳分配?

  这是因为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资产阶级已经消灭了,劳动者理所当然地成为生产主体,因而他必然具有经营和管理企业的责任性;因为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存在着差别,在公有制经济中只有反映了这种差别并在产品的分配上把这种差别体现出来,才能真正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管理责任性。

  因此,我们要真正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就要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角度,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用劳动所有的观点来思考公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而不能站在资产者的立场上,用资产所有的观点来思考公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

  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做主,顾名思义,就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即体现“谁劳动谁经营”和“谁劳动谁管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这按劳分配是什么意思?不就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吗?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吗?不就是要体现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配权吗?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分别体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权和分配权,合起来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所需要的是能够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应该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74年后的今天,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已有100多年社会主义实践的今天,我们的经济学界,我们的专家学者,即没有能够清晰地认识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又没有形成对劳动所有权这一社会主义基本范畴的明确认识。这难道不说明我们的专家学者还处于传统观众中的误区中吗?这难道不说明我们的专家学者还没有弄懂社会主义公有制吗?

  类似《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这样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不会比《矛盾论》、《实践论》等毛泽东著作难理解吗?共产党领导劳苦大众进行革命,是为了建立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常识不难理解吧?

  那为什么我们的专家学者,我们的经济学界至今都不能形成劳动所有者的主体地位的基本认识?为什么至今都不能形成对劳动所有权这一社会主义生产力基本要求的明确认识?

  其原因只有两种:

  要么是产权学派的学者、专家,囿于产权观念,对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

  要么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用旧观念思考新的生产方式,存在着对新兴的生产主体和新的权利要求具有认识上的障碍!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个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我来首评..)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