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出口成刀、杀人不见血,依法严惩刻不容缓!

2023-06-03 1260 0
作者: jyk_123 来源: 红歌会网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戾气,不少人在网络上出口成刀,杀人于无形。

  他们经常自以为是、动辄以“道德完人”自居,自以为正义公理在手,自以为行侠仗义、自以为伸张正义,自以为除暴安良,自以为扶危济困,不计后果、口无遮拦、大放厥词。他们永远冲动,永远不长记性,实际上个人修养极其欠缺,综合知识和辨识与判断能力极其低下,而且又极其不理性、极其不理智、极其缺乏法制观念。动不动就像“炮捻子”一样,一点就着,一着就炸,他们往往剑走阴招,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未了解事情全貌,未读懂整个文章,就口不积德、狂喷乱放。

  他们不敢抨击专制和强权,不敢揭露黑暗和腐朽,不敢痛陈社会不公和腐败,不敢直面道德沦丧和伤风败俗,不敢为民鼓与呼,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胸襟、能力和水平,而是经常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以一种非常畸形的心态、非常龌龊的心理,极其恶毒的语言,化笔为刀,以键盘为炮弹,抽刀砍向更弱者,集群式轰向受害者。

  恶果产生后他们就悄悄删帖,溜之大吉,不敢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严重恶果而真诚悔过并道歉;或者改头换面,又刚愎自用地“慷慨激昴”地敲起键盘去打赢另一场“道义保卫战”;或者再怀揣“请贴”欣欣然地去赴另一场戾气十足的“道德盛宴”。

  15岁的刘学州不堪网暴走了,一家三口服毒被救活后不堪网暴走了,粉头发的准研究生女孩不堪网暴走了,武汉被撞小学生的母亲不堪网暴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查看余下45%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赞赏备注

长按二维码打赏

评论(我来首评..)

返回文章
登录
默认表情
添加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0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