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养政建议:改革养老制度 ,遏制人口下降
人口出生率下降,已经成为一个摆在众多国家政府面前的一个严重而似乎束手无策的世界性难题,因此一些论者仅将视野局限于中国国内,将其假设为中国的特殊现象,从所谓的“中国国情”出发来寻求其“原因”及相对的解决之道,显然欠缺逻辑上的充分证明。
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就总体来说,愈是富裕的社会,人口出生率愈低;愈是贫穷的社会,人口出生率反而相对愈高。这无论从世界各国还是从中国和地区的情况看都是如此。那么这点就应成为我们对这个问题思考的基本出发点。
人类的繁衍是生物原因与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行为,其结果也必然由这两个原因共同决定。从生物角度说,由于医学的发展,当代社会中个人已能完全决定自己的生育结果,相对多生或少生基本由意愿决定,这点比较简单。复杂的是社会角度,决定生育的原因有二:一是“养子防老”,二是天伦情感的需要,就社会普遍性来说,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次要原因。
当生育的“养子防老”功能被现代社会养老制度替代之后,在经济繁荣的商品社会背景下,人们的娱乐方式愈来愈丰富多彩以及大家庭意识的淡化,亦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天伦情感的乐趣,且以彻底轻松取代了生养的劳累。因其生活观念和方式都实现了新旧替换,才使得生育的原望大幅降低。比如说,经济局促的家庭生育愿望低,但经济宽裕的家庭生育愿望也不高,就是对上述观点的一个最基本的证明。
当代社会生育率下降的实质,是社会成员以群体的形式只享受社会权利而放弃社会责任的非道德的也是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就是说,社会养老制度背后的实质,仍然是由年轻人(子女辈)来供养老年人(父母辈),仅仅是不再以个人家庭的形式体现,而是以社会的形式体现。社会以养老金统筹的形式确保了其全体成员的养老权利,相应的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承担为社会提供后继劳动力的义务。而问题就出在,这个义务并没有以任何法规形式确立起来,换句话说,“人人都想让别人家的子女来供养自己”的错误思想有了产生的现实条件。
从逻辑上看,道理是如此简单,但这个“为社会提供后继劳动力”的义务却确实无法用法律的形式硬性强制要求,毕竟生育活动是一种纯粹个人的且隐秘而无法监控的行为,因此只能采取双向激励法规的形式,改革现行养老制度,让“养子防老”回归正位,达到提升社会人口生育率的目的。
基本构想:
改革现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制度为个人缴纳社会养老税,其缴纳形式大体不变。个人所缴纳的税金不再进入本人养老金账户,而分别等额进入父母的两个养老金账户。税额以个人实际收入计算比例,不得自由追加为根本原则,就是说,不得以一子多缴的对策来对抗激励多生的政策。父母去世后,其逝者的养老金账户转入社会养老救济基金,因子女所缴纳的属收入税种,故无论父母是否在世,都必须继续缴纳。对于无子女或子女早亡的老人,退休后视养老金账户实际情况按社会最低生活费标准进入社会养老救济系列。
效果推理:
1、个人养老金的多寡取决于子女数的多少与其收入的多少,必将强化早生多生,优育早职意识,但因过度多生亦意味着超限付出和当时生活品质的降低,因而个人会自行权衡生育数量。
2、能够提升整体社会期望值。对于前半生经以状况较差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生养子女来获得社会养老的追加资助,提高晚年物质生活水平。
3、实行父母账户分别等额缴纳,总体上提升了妇女群体的经济地位,也是对其孕育哺乳付出的最终补偿,对提高妇女的生育愿望有较大的增强作用。
4、有助于密切两代人关系,消灭遗弃现象,儿女同生同养责权相等,有效并合理地减少了家庭内部的兄弟姐妹之间赡养长辈矛盾。而保持父母的健康长寿,可以使子女缴纳的税金长期流入家庭,符合家庭整体利益。
5、由于养老税法比养老保险法在操作上更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比如收养问题,迁居国外问题,单亲家庭问题等等,都需要对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实施的社会成本可能较大。
6、转制过程也是个人利益的调整过程,尤其是在全社会规模上进行,其对现有秩序的冲击之大可想而知,对政府的社会组织力和管控力是个极大的考验。
【文/王养政,中共党员,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