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安全我宁愿当被告
6月18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特斯拉上海)诉我名誉权侵权案在上海开庭,这看上去是一起民事纠纷案,实际上是一起《国安法》调整范畴的案件。
此次开庭有些情况令人费解。其一,如果是国安案件,那么法庭要么不审,要么由三个法官同时审理。开庭前,我发表声明,请求法庭终止审理,我认为这不是一起民事案,而是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法官不让我宣读声明,并在未阅读声明的情况下,以了解情况为由继续开庭。庭审结束前,法官问我,是否坚持按国安案处理。我回答,坚持。那么到底这庭是民事庭还是国安庭?其二,原告的身份问题,我在视频和文章中说的都是特斯拉,而不是特斯拉上海,那么特斯拉上海有什么权利来告我?如果特斯拉委托律师可以,委托企业不合法。而法庭居然受理了。
为什么我认为这是一起国安案件?从特斯拉上海的诉状和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特斯拉上海的核心诉求有以下三点:第一,特斯拉收集的数据没有回传给美国,都是合法、合规存储在中国境内;第二,特斯拉跟美国军方无关;第三,特斯拉收集的数据与美国的导弹系统无关、与星链无关。说穿了,就是说特斯拉在中国收集数据对中国国家安全没有任何威胁。在我们提供的证据中有一条非常重要,就是2021年4月21日《环球时报》刊出文章,题为:《新身份?美媒爆料:马斯克曾自称美国特勤局“特工”》,文中这样写道:“据美国‘商业内幕’网站20日爆料,一份联邦选举委员会文件显示,特斯拉CEO马斯克今年1月向共和党捐款时,自称‘美国特勤局(USSS)’的‘特工’。”在法庭辩论环节,我问对方,就马斯克这个身份,你能保证特斯拉在中国收集的数据不用于美国军方吗?对方哑口无言。即便如此,特斯拉上海的出庭人仍坚持辩称,特斯拉不具备收集敏感数据的功能。我问对方,如果不具备这个功能,为什么要按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向工信部提供数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敏感数据有明确定义,特斯拉所收集的数据,哪条不符合敏感数据的定义?对方再次哑口。
实上特斯拉上海早就给我们发过律师函,要求我们删除视频《车佬道:特斯拉被“禁足”不是危言耸听》,我们没有理睬。首先,我们坚信,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是在提请国家安全部门注意特斯拉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的新威胁,是在履行《国安法》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没错。其次,我们只是从技术角度分析问题,提出质疑,没有诋毁、诽谤特斯拉的言行,更没有主观故意。再次,《车佬道:特斯拉被“禁足”不是危言耸听》播出后没几天,一些部门就真的不让特斯拉进入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发的律师函我们怎么会理睬?后来工信部等五部委又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更坚定了我们对特斯拉的看法。后特斯拉上海和特斯拉北京在北京携手起诉我,在完成质证和辩论环节后,在等待宣判的时候,特斯拉上海和特斯拉北京主动撤诉了,理由是“发现了新证据”,要另案起诉。
两次诉讼我们指出的都是:特斯拉车辆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而非特斯拉品牌和公司如何如何。另外本案存在两个明显不对位的问题,一是主体不对位,二是立案性质不对位的问题。我疑惑的是,一个特斯拉问题的“吹哨人”居然得不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被一个不适格主体在中国的法院滥诉,以维护美国主子的利益,法院居然还会受理。一个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居然按民事开庭了。目前,我和我的律师、关心我的媒体同仁、众多网友们一样,在等待法庭的判决。是按民事判,还是按国安案处理?现在还没有一点消息。但是,作为中国公民,为了国家安全,履行《国安法》赋予公民的义务,我宁愿再当被告,绝不向滥诉妥协。
另外,在特斯拉上海提供的证据中有这样的记述:“自媒体人士张博超在西瓜视频平台以账号‘小超哥说政经’发布道歉声明”。如果真有其事,那么我希望张博超和其他被特斯拉上海起诉过的媒体人、车主注意一下,你们到底是和谁发生了法律纠纷?起诉你的人是谁?确认一下他是否具备合法起诉你的资格?
特斯拉上海依据以下视频和文章认定我侵犯了特斯拉的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这些文章和视频是:《特斯拉与美国导弹》、《车佬道:特斯拉被“禁足”不是危言耸听》、《车佬道:特斯拉“瞄准”海南岛图什么》、《车佬道:特斯拉错在哪?》、《车佬道:为什么说特斯拉有设计缺陷?》、《马斯克在中国玩出了花》、《车佬道:特斯拉变“炸弹”的可能性有多大?》、《他的汽车或颠覆世界政治版图》,目前这些资料均已专门归集发布在《选车网》上,以便读者查询和了解事实真相。
附:《关于终止(2023)沪0115民初121356号案件审理的声明》
关于终止(2023)沪0115民初121356号案件审理的声明
尊敬的临港新城法院,尊敬的法官:
鉴于本案的本质不是民事纠纷,而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下称《国安法》)的案件,因此我请求法庭终止审理此案,并以合适的方式另行处理。
首先,我本人发布《特斯拉被“禁足”不是危言耸听》等视频和文章,主旨是揭示新技术给国家安全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以新闻形式提请有关部门关注这一新问题,这是在履行中国公民对国家安全应尽的义务。其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对我本人提起诉讼的主旨是通过本案确认:第一,特斯拉收集的数据没有回传给美国,而是合规存储在中国。第二,特斯拉跟美国军方无关,特斯拉收集数据与美国导弹系统无关、与星链系统无关。第三,原告是要通过本案的判决告知天下,特斯拉在华行为无碍中国国家安全。但众所周知,马斯克本人是美国特勤局雇员。如果原告不能确认特斯拉过去、现在、将来的行为都对中国国家安全不构成威胁,那我们之间就不是民事纠纷。
我是在履行公民对国家安全的义务,我们所表述的是,智能汽车存在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对智能汽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质疑、批评、评论,是正当的,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法官仍坚持开庭,甚至支持特斯拉的诉讼请求,那么法官首先要确认:特斯拉在技术、产品、服务、数据应用等方面,均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稍有物理常识、国家安全意识,并有强烈公序良俗理念的法官,均不会作出如此司法认定。否则,法官是否涉嫌违反《国安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不予立案。
据此我声明如下:
请求法庭中止审理此案,并以更合适的方式处理此案。
声明人:管学军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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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安全我宁愿当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