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贵:建立健全反腐败综合制度体系思路之九
建立健全反腐败综合制度体系思路之九:建立健全惩治腐败法规制度
张宝贵
内容提要——
这篇文章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腐败法规制度的9个思路:建议实行全国统一的微案、小案、大案、巨案与特别巨大案件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党纪、政纪处分与“双开”罚款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实刑与缓刑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抗拒与自首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没收财产与罚款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上缴赃款赃物与拒缴赃款赃物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死刑与死缓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减刑与假释严宽适度的制度;建议实行发放与取消基本养老金严宽适度的制度。对建立健全惩治腐败法规制度,提出了诸多可行性的建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铁腕反腐,建立惩治腐败制度进展顺利。
同时,全国各省市区县、各专案组对惩治贪污受贿案件定案处置标准不一,伸缩无序宽严失谱问题普遍存在:有的贪污受贿数万元,就被开出党籍、开除公职、起诉判刑;有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却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或降低退休待遇了事;贪污受贿百万元、千万元、数千万元,都被判刑10余年;贪污受贿上亿元、数亿元、十亿元、十多亿元,只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近年来,仅有受贿17.88亿元的的原华融资产董事长赖小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宽严失谱反差强烈,导致社会负面传言多多,导致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一人受罪(服刑),几代受惠”,有损党和政府的威望,引发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
贪污受贿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窝案”、大案、特别巨大案件频发的实际,呼唤着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惩治腐败法规制度。
建议实行全国统一的微案小案大案与特别巨大案件严宽适度的制度
多年以来,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开杀戒的政策弊端极大,不杀不足以震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杀不足以遏制贪污受贿犯罪满意发展的势头。毛主席“挥泪杀刘张,警示几代人”的经验值得借鉴,对特别巨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处以极刑,是必须必要必行的。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惩治贪污受贿定案处置标准。
建议对贪污1000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对受贿1亿元以上的贪污受贿分子,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原则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建议对贪污10万元以内、或受贿20万元以内的腐败分子,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原则上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对贪污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或受贿20万以上50万元以内的腐败分子,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原则上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