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经济形式的概念,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必须清晰
《宪法》规定:经济形式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对经济形式的表述与《宪法》完全一致,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据此,对经济形式的规范表述就应该且只能表述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或许有些人对《宪法》和“两个毫不动摇”关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划分、表述看不惯,因而挖空心思搞“创新”。近年来逐渐流行着一个与《宪法》规定和“两个毫不动摇”对经济形式表述不一致的“新概念”——“民营经济”,一个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模糊不清的概念。有人一味鼓吹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那么这些人心目中的“非民营经济”呢?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和落实 '两个毫不动摇'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如果说,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困难,需要有通过专门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来保护和促进发展,那么,难道“非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没有遇到困难?就不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来保护和促进其发展吗?
如果说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来保护和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的话,怎么就不能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分别立个法和设立一个专门机构?
其鼓吹者们,明里打着“两个毫不动摇”的旗号,但根本不谈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事,实在上就是打着“两个毫不动摇”的旗号,把“两个毫不动摇”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有简明、规范表述的“非公有制经济”,偷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模糊不清的)所谓“民营经济”及相应的“民营企业”、“民营资本”……
如果不立个法就发展不了的话,既然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那么,是不是最要紧的是该先给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立个法?不然的话,它仅剩的“12345”的份额还能保得住?
近年来,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都遇到一些难题。为克服这些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如果说确要设立专门机构,那么,就该设立公有制经济发展(部或司局),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部或司局);如果说要立法,那么,就该分别为 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分别立个促进法。
不管怎么讲,都不能离开《宪法》规定和“两个毫不动摇”对经济形式的规范表述节外生枝地为所谓的“某某经济”设立专门机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