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早年罕见文章:论“贤妻良母”与母职的根本差别
导 语
近年来,受一些舆论事件的刺激,婚姻家庭问题、女性权益保障问题反复成为公共讨论的热点。人们呼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呼吁在家庭、就业等方面落实男女平等原则。但也有人呼吁女性以家庭为重,回家做“贤妻良母”。那么,如何理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国内外兴起一股要求妇女回家的主张。希特勒声称“女子的天职是生育子女”;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发起的“新生活运动”也包括反对妇女解放的内容;时任国民政府福建省主席陈仪主张“男子在社会上服务,女子在家庭中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时任中共南方局书记的周恩来加入了一场反对“妇女回家”的论战中。
周恩来首先把母职与贤妻良母区别开来,认为作为母亲/妻子的贤良与作为父亲/丈夫的贤良并列,并不反对这一称谓的美意。然而“贤妻良母”成为一个固定词,其含义便不同了,它指向旧社会用以束缚妇女的片面要求,而且经常出现在一种情境下:男性借口家庭难得安慰而去外边做些使妻子难堪的事情,反过来还要妻子忍气吞声,说这才合乎贤妻的榜样。这恐怕是当时“贤妻良母”的真正解释。
周恩来并没有否认母职,相反从其社会性出发,给予母职高度肯定。他认为,母职并不只有“十月怀胎,婴儿哺育”,更有“公共育儿,社会教育”等社会任务,这一概念的明确,不仅肯定母职的社会意义,更将责任不再限定于女性。他指出,母职需摆脱男性传宗接代的狭隘范围,也不应站在自私的观点上,而应着眼于人类社会共利。因而提倡母职,不应仅限于女性本身,更是社会的责任。他也反对借口女性应尽母职,而取消其社会职业的观点,这会让女性陷入更大困难,反过来妨碍母职。这篇80年前写就的文章,时至今日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本文原载1942年9月25日《新华日报》,导读摘编自马冬岭《周恩来论“贤妻良母”及其对妇女工作的启示》。
作者|周恩来
后台编辑|童话
论“贤妻良母”与母职
无论在任何社会,做母亲的当然要良,做妻子的当然要贤,这犹之做父亲的当然要良,做丈夫的当然要贤,一样成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易的真理。但“贤”与“良”的标准,当随着时代社会而有所不同,而有所变更。特别用在妇女身上,旧社会以三从四德为贤,以三K(教会、厨房和育儿)[注:教会,kirk,厨房,kitchen,育儿,kingdergarten。——录入者注]为贤,新社会则妇女解放了,女性与男性处于平等地位,其“贤良”的标准亦平等了。母职妻职犹之父职夫职一样,可以成为区分贤良的标准,也可以成为男女的分工和各自的任务。所以我们站在妇女解放的立场上,并不反对良母或者贤妻这两个独立的美称和赞意,而只问其所指的标准和含义如何。我们更不反对母职或妻职,而只问其所指的职务内容和有关方面的相互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