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对经典作家的论述应力戒教条式地应用——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起

2022-08-28
作者: 吴英 来源: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

  [摘 要]无

  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许多论述往往是针对特定地区或社会做出的经验概括,只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适用,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我们在学习和运用经典作家的这些经验论述时,一定要充分把握这些论述所适用的范围,力戒不顾时间空间条件任意搬用,那是经典作家坚决反对的,因为这样做“会给他们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他们过多的侮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6页。引者注:“他们”在原文中是“我”)。

  

  作为为完成马克思遗愿而写作的著作,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再提及该著作时统一简称为《起源》)运用唯物史观对他和马克思以前较少涉及的早期社会进行了系统考察。恩格斯认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他主要依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三者的发展过程予以描述。恩格斯认为,婚姻有从群婚向个体婚演变的过程,与之相应家庭也会发生从血缘家庭(婚姻没有任何限制)经普那路亚家庭(婚姻已有一些限制,实行外婚制)、对偶家庭(具有相对稳定的配偶关系)向专偶家庭(实行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演变;至于所有制,则是存在从氏族共同所有向个体或家庭所有的演变;而国家则是从少数人履行公共职能向他们从公仆变为主人、成为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机器服务于自身阶级利益的演变。就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恩格斯强调必须从唯物主义的观点予以解释。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页)。正是生产能力的提高导致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6页)。

  恩格斯在写作《起源》时主要依据的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提供的材料。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又主要是依据有关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的人类学材料和有关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学材料写成的,也就是说它主要是对北美印第安社会和古希腊、罗马社会的经验概括,这些概括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地区的情况,而且很有可能被来自其他地区的经验研究所证伪。对此,恩格斯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在《起源》中他多次提到他的研究结论是“根据现有材料”得出的,只是“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77页)。这反映出恩格斯严谨的治学态度。

  而且,恩格斯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同马克思达成共识,即东方社会具有不同于西欧社会的特征。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起横贯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从恩格斯的论述可知,东方社会迟迟没有产生私有制,而这就同他在《起源》中有关私有制导致阶级和国家产生的结论相矛盾。由此可见,恩格斯在《起源》中对人类早期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描述主要是基于北美和西欧的经验材料做出的概括,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我国历史学家运用恩格斯在《起源》中提出的一些经验性结论时忽略了经典作家的有关他们的理论“不是教义,而是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91页)的告诫,误将一些针对特定地区做出的经验概括变成普遍适用的真理,直接套用到中国社会之上。

  郭沫若先生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代表性人物,他于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被誉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形成的奠基性著作。该书对摩尔根《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重大发现给予高度赞誉,并认为摩尔根和恩格斯所描述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过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性规律,中国上古历史的发展进程并无不同。如他指出:“只要是一个人体,他的发展,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由人所组织成的社会也正是一样。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我们的要求就是要用人的观点来观察中国的社会,但这必要的条件是须要我们跳出一切成见的圈子。”(《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页)而且,郭沫若先生明确表示他的这部书就是《起源》的续篇,“本书的性质可以说就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研究的方法便是以他为向导,而于他所知道了的美洲的印第安人、欧洲的古代希腊、罗马之外,提供出来了他未曾提及一字的中国的古代”(《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9页)。郭沫若先生以“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来反驳当时甚嚣尘上的“马克思主义不适合中国”论调,他在政治和学术上的勇气和气魄是令人钦佩的,但以“是人不是猴子”为论据,来论证中国社会发展演变路径同《起源》概括的社会发展演变路径没有什么不同,就很不可取了。

  例如,在国家组织国民方式的问题上,恩格斯在《起源》中概括了国家和氏族制度的不同:“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而这种束缚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9—190页)这种概括是吸纳自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结论。那时以梅因、摩尔根为代表的一派在国家起源问题上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以血缘关系削弱和地缘关系加强为前提的。

  受《起源》影响,郭沫若先生同样认为居民按血缘关系居住是氏族社会的特征,而国民按地区居住是国家的特点。根据这个标准,他将夏代乃至商代视为中国历史的史前阶段,将西周作为国家时代的开始,理由就是血缘组织在各个时期所占的比重。例如,他指出:“我国古代氏族社会的崩溃,一般的传说是以为在虞、夏之际。尧、舜传贤,禹独传子,所以才有家天下制的产生。这个转换的过程是合于人类进化的历史的。但从实际上看来,这个转换却并不在虞、夏之际。后来的殷代都还有兄弟相及的制度,这正是氏族社会的表现。……不过这个制度在殷代中已经逐渐地在动摇了。……所以氏族社会向奴隶制社会的推移是在殷、周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99—101页);“奴隶制社会是氏族社会的延续,多量地含有血族成分,而封建制则是多量地含有地域成分的奴隶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17页)

  恩格斯在《起源》中对北美和西欧地区早期社会的特征进行了概括。至于这种经验概括是否适用于其他社会,尤其是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恩格斯并未明确指出,但从恩格斯在19世纪50年代同马克思的通信中对东方社会的认识看,应该说恩格斯并不认为《起源》中的概括适用于中国社会。如他认为,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那在《起源》中由私有制产生所得出的一系列推论就应该是不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

  不少中国学者对《起源》中的观点是否适用于中国早期社会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像侯外庐先生就强调中国国家起源的特殊之处。他指出:“如果我们用‘家族、私有、国家’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么,‘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0—11页)美籍华裔学者张光直先生则在血缘关系同国家形成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中国社会不同于《起源》所描述的北美和西欧社会的特征,“氏族或宗族在国家形成后不但没有消失、消灭或重要性减低,而且继续存在,甚至重要性还加强了。……以血缘纽带维系其成员的社会集团左右着政治权力,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最显著的特征”(《青铜挥麈》,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203、274页)。王震中教授甚至提出新的衡量国家形成的标准,其中删去了恩格斯在《起源》中提出的以血缘为主向地区为主演化的标准,保留了公共权力设立的标准,增加了阶级产生的标准(《文明与国家——东夷民族的文明起源》,《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

  此外,随着对更多地区人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同于恩格斯在《起源》中提出的经验概括的反论不断增多,恩格斯有关早期社会研究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但这种质疑的前提却是成问题的,因为他们在潜意识中将恩格斯的结论予以普遍化,而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反对的。

  三

  唯物史观是历史学的指导理论。但回顾自唯物史观传入中国到目前近百年的历史,我们在运用唯物史观于历史研究中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吸取。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我们把经典作家的一些针对特定地区或社会的经验概括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直接套用到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来。这往往不仅给中国历史的研究带来诸多困惑,而且使中国现实的发展付出代价。就历史学而言,教条地运用唯物史观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唯物史观的地位被严重边缘化。

  重塑唯物史观对历史学的指导地位,重新焕发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生命力,必须从破除教条主义开始。这就需要我们在运用经典作家的论述时首先要弄清楚经典作家提出这些论述的历史背景,尤其要弄清楚他们做出这些论述所针对的对象为何。如果是针对西欧社会提出的,那在运用于中国社会之前首先必须弄清楚这些论述是否同中国社会的特征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话,绝不能从教条出发,无视中国社会的特征。因为那样做就阻断了科学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戕害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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