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光伟:论工资的幽灵


  【作者按】工资具有价值与工具之辨,这是价值理性的历史之辨。工资是历史的统治工具。工资恶的工具理性不过是指认“工资是别人的财产”。工资是可变资本,是阶级工资,不是物象形式,由劳动力价值转化而来。“资本的生产力”之沦为压迫人的力量在于它的异化本质和算法工具。进一步而言,资本物象形式乃是“资本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资本逻辑掩盖着主体逻辑,使其沦落为经济舞台“幕后的幽灵”。幽灵者,乃不在场的在场。为了解答“工资的幽灵性”(工资主体范畴即资本工资),必须在商品生产逻辑内部说明主体逻辑之于资本逻辑的工作关系。所贴出的内容系对“主体逻辑与资本逻辑——《资本论》为什么不是现象学”一文(刊于《政治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16—30页)的主题摘录,该文的第四部分,吉林财经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基金项目“《资本论》、工资与现代化: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研究”(2022WZD010)的阶段性成果。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请您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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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梦令】

  谁言计时无信

  朝堂班房差令

  市场俟沽身

  劳力币钱锚定

  资本

  资本

  雇佣工资偶胜

  ——偶胜 · 资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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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生产形式剥削通史之统治逻辑

  货币地租的剥削形式向资本地租的剥削形式的实践转化,现实中介正是工资范畴。商品(历史对象)——资本(历史范畴)——劳动力价值(抽象范畴):这构成分析工资逻辑的历史前提。一方面,商品作为“发生—结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或价值)栖身于阶级社会,其以算法逻辑置换宗法逻辑,不过是从反对一种阶级逻辑继而转向支持另一种阶级逻辑——所谓以商品为发生、以资本为结构;另一方面,商品作为“结构—发生”(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又在于表明阶级结构之必然同步转化为统治结构,由是有了货币对于“两种逻辑”即阶级逻辑和统治逻辑的工作串联。

  换言之,“商品(发生)—资本(结构)”仅仅旨在表明资本的阶级逻辑“是什么”——货币形态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统一(阶级性质),“资本关系(结构)—工资统治(发生)”继而需要表明资本的统治逻辑“如何可能”——资本生产和资本分配如何实现统一(统治方式)。这样在历史起点与结构起点之间,资本范畴(作为统一的理论范畴)必须是在阶级与统治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逻辑起点,从中引出“资本工资”的规定。

  【注:既是统治主体的逻辑,又是主体反抗的逻辑,整体而言,这就是《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发展状况的刻画。于是,工资仿佛是被资本驯服的主体逻辑的经济表现。】

  对资本主义生产而言,工资形式恰恰是一般规定的统治逻辑。在马克思看来,工资是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历史理论的必然结果,甚至就这一结果的性质而言,它必须包含在自己的历史前提中。

  【注:马克思为此强调说,“在表现为地租—资本—雇佣劳动这样一个过程(这个三段论的形式也可以另外表达为:雇佣劳动—资本地租;不过资本必须总是作为活动的中项出现)的现代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中,包含着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或者说包含着处在资本的各种关系的总体上的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4页)。继而,“如果说世界历史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揭开了工资的秘密,那么相反地,要了解这种现象形态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却是再容易也不过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67—5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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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工资特殊,乃是工资作为算法统治类型的历史发展与成熟化,并伴随着矛盾的发生与结构化;只是在这一基础上,并且必然以阶级工资规定性为前提,工资形态一般化或总体化了,具有越来越丰富的发展内容。

  主体逻辑之工资(阶级 · 统治 · 剥削)

  这导致工资一般只能规定为“阶级工资(资本费用)对拜物教工资(劳动者收入)的关系”。对于后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明:“工资又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对于这些形式,那些只注重粗糙的事实的经济学论著的作者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显然,在本书中不可能论述所有这些形式,这是专门研究雇佣劳动的论著的任务,不是本书的任务。”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71页。】

  总体而言,《资本论》中的工资范畴仅限于价值=价格意义的资本工资研究——不涉及广泛性的资本主义市场工资探究。之所以从抽象力上将资本工资从工资系统中予以“剥离”,乃阶级史观使然。目的是说明阶级工资(规定)对于工资一般所具有的基础性功能作用。

  换言之,工资的各种特殊形式仅仅起到服从“拜物教统治”的调节工资水平的作用,不改变工资决定的基础。同样的原理适合于阶级利润(规定)对于利润一般所发挥的相应作用。利润一般的基本面是“阶级利润(或通常所说的资本的一般利润)”。平均利润是阶级利润进一步的转化形式,为资本统治服务而需要的地产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仅仅是一种必要的调节形式。

  【注:这样可理解:伴随着货币地租(经济形式)之转化为利润形式,封建徭役或赋税劳动同样要转化为资本服务的无偿劳动即剩余价值,“因此,毫无疑问,典型形式的雇佣劳动,即作为扩展到整个社会范围并取代土地而成为社会立足基地的雇佣劳动,起初是由现代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就是说,是由作为资本本身创造出来的价值而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所有权反过来导致雇佣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5页)。】

  其推动历史内涵的两重转化运动:一重为阶级(剥削)内涵的转化运动、一重为剥削(统治)内涵的转化运动,是为完整规定的“阶级—经济史观”,以致计时工资(统治形式)和货币地租(剥削形式)成为商品起统一逻辑作用的彼此支应的“历史形式”。这表明作为一种历史结果,商品乃为“历史—矛盾”的规定;以“历史结构”为起点是表明:为了实现将阶级逻辑工作落实为剥削逻辑,商品分析必须摒弃现象学和认识还原论,确立“统治逻辑”的独立地位(两重转化运动的中介即是“如何统治”规定)。

  于是之所以交叉运用“商品——资本——资本积累(空间发展逻辑)”和“商品——工资——资本有机构成(时间发展逻辑)”分析线索:一则综合说明“财产剥削的是什么”(资本剥削)和“资本剥削的何以可能”,二则为了实现对资本逻辑分两次作恰当说明。第一次说明是将资本逻辑的历史分析作为前提,确定“阶级逻辑→统治逻辑”进路;第二次说明是建立以“统治逻辑(主体逻辑)”为中介的剥削实现逻辑。这样当商品作为“主体逻辑起点”时,它是统治形式,工资算法则是统治内容;当其作为“资本逻辑起点”时,它是剥削形式,资本经济形式则是剥削内容。以至于放眼通史领域,“工资——地租”可锁定为统一剥削逻辑的秩序化:由统治形式向剥削形式落实——剥削由统治而建。以资本研究为例,工资不过是作为主体形式的资本统治逻辑,而资本主义地租则是资本逻辑的深化形式和巩固剥削的进一步手段。

  全部阶级工作聚焦于两种形式在统治线索上的演化空间的达成:所谓由阶级而统治(由商品作为“阶级范畴”决定)和由统治而剥削(由商品作为“统治范畴”决定)。为了回答剥削的“历史是什么”,马克思考察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若干主体格的历史经济形态,从中得到规律性的结论:必要劳动(对应自耕时代的徭役或人的宗法统治)——必要产品(对应佃农即所谓“打农民工”时代之物的宗法统治)——计时工资(对应工厂或“打工人工”时代的价值统治)——计件工资(对应“赶工”时代的使用价值统治),此为主体的统治形式或其历史类型和发展方式。

  马克思论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

  为了回答剥削何以可能,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剥削体式的通史,考察各种剥削形式之间的历史承接与相互转化的情况。

  在《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一章,马克思通过详察封建地租及其向资本主义地租转化的历史,揭示了地租剥削形式的发展逻辑:

  (1)身份统治的道路类型确立——所谓劳役(劳动地租)统治剥削形式的时代;

  (2)从小身份转向大身份的系统统治——所谓实物地租(产品地租)统治剥削形式的时代;

  (3)身份统治向财产统治的历史转化——由货币地租统治的历史剥削形式向剩余价值的过渡;

  (4)从小财产转向大财产的系统统治:这一时代的情况是,先消灭佃农,再最终消灭自耕农,由资本主义方式彻底占领农业生产领域。

  “剥削通史=地租通史”背后的逻辑仍然是工资统治形式由身份统治到财产统治的一以贯之。正如封建统治方式的内在历史逻辑是由“人的宗法”逐步扩展为“物的宗法”,建立系统化的统治关系,资本统治在原理上仍然如此,只不过是改变了形式。

  四步法——工资统治何以行

  第一步是形成价值形式的财产统治:社会内容是“价值统治”,社会经济内容则是雇佣劳动生产制度和工资与利润分配制度。在这一阶段,事实时间为价值时间所裹挟,产生社会价值构成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性构造式:t = t1 + t2,作为“算法基因”,以建立合资本意志的阶级时间管理。它表明在统治的优先顺序上,资本选择的是由统治价值时间转向统治事实时间。

  第二步是建立算法统治;即生成“价值统治→使用价值统治→价值统治”的统治工作程序。其实质是建立以流通(特别是劳动和资本的社会交换)为中介的“生产—分配关系”。以资本有机构成的形成为例,共有六个步骤的转化程序:(1)劳动过程→价值增殖过程(这一步是将历史上的使用价值自我管理即劳动管理和产品管理改造为劳动时间管理);(2)价值增殖过程→计时工资(这一步是建立以生成“社会价值算法”为目标的必要劳动管理和必要产品管理);(3)价值增殖过程→资本的价值构成(这一步是巩固价值统治);(4)劳动过程→资本的技术构成(这一步是建立使用价值统治);(5)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这一步是巩固使用价值统治);(6)资本的技术构成→资本的价值构成(这一步是再落实价值统治)。这种程序将“算法统治形式”内生其中,表明资本家不是通过自己的人格化规定来实行对工人的统治,而只是经由资本统治劳动。

  第三步是建立算法统治的扩展秩序,可分成两个具体的步骤。一是确立工资算法的基础地位。乍看起来,工资好像是纯粹现象学的产物,但马克思的初步研究很快否认了这一点。“工资决定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敌对的斗争。胜利必定属于资本家”,而工资的逻辑起点又在于说明工资不能自我决定,“最低的和惟一必要的工资额就是工人在劳动期间的生活费用,再加上使工人能够养家糊口并使工人种族不致死绝的费用。”“因此,资本、地租和劳动的分离对工人来说是致命的。”

  【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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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底,工资是统治逻辑和统治结构的高度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工资作为结构起点和统治形式,是劳动力商品的直接产物;它以商品分析为历史起点,资本成了说明工资的规定性的必然中介。可见,逻辑证明对说明工资的本质毫无帮助,但反过来的情况恰恰是:社会价值算法以工资算法为基础,意味着资本由自我社会统治向以地租形式为拱卫手段的统治转化的中介是牢固化工资统治——又或者说,这一点本身需要工资算法提供证据和作为证明。二是确立资本社会统治的空间算法形式;即为了一般地实现空间的吞噬时间,资本竞争部分必须采用同一化的行动策略。措施是使工人的质性时间全部转化为量化时间,在此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个体时间”为资本“社会时间”所经济操持。按照围绕中等资本有机构成进行社会行动的资本经济运动构想:一方面,资本技术构成(历史生成)表达二重化的资本生产方式发展状况,即作为物质生产方式运动的“主体—技术”(A + Pm)和作为社会生产方式运动的“资本—技术”(Pm︰A),表明资本与技术共生的态势对于主体与技术共生的态势的一般排斥,是为完整含义之“A‖Pm”;是为节约劳动的技术的内涵式发展——内涵扩大再生产和资本集约经营,然而,“资本主义文明规划的一个历史进步之处即在于,使得一般劳动者(游离于共同体之外的个体劳动力)均可提供‘剩余’,这就使得个体生产力第一次具有了社会意义。”

  【注:许光伟:《<资本论>与天人合一——关于劳动过程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另一方面,资本价值构成(社会生成)同样表达二重化的资本生产关系(雇佣劳动主体)的发展方式,即统一社会劳动的量化时间的经济部分对立(如两大经济部类)以及作为“v”和“c”的广泛性交换关系;前者表征以物质基础为直接依托的基本生产剥削行为,后者则表征以社会基础为广阔背景和依托的社会剥削行为。总体上看,这就是资本有机构成的“研究对象表达”,其内蕴矛盾规定的地方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体逻辑,其展开统治的线索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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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即最后的工作步骤,是建立价值统治和使用价值统治的系统协同意义的“算法联盟”,具体演化空间是“计时工资——绝对地租”。

  通常一旦涉及现代地租,特别是金融地租,人们很轻易地便诉诸于拜物教批判,将之归结为关于“财产拜物教”的一种顶峰发展。至于地租仍旧扎根于劳动过程文明规划这一史实事件,是极易被忽略的,仿佛资本主义地租不是凭借土地所有者对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而是相反地从土地关系的自身规定中直接产生的。为了寻找认识的来龙去脉,这里可以详细探寻马克思在地租问题上的考察结论,以从中得到借鉴。

  (1)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是价值生产问题,不是单纯的“土地拜物教”问题;“认为在投入农业的资本上出现的地租,是来自这个投资部门本身的一种特别的作用,是来自地壳本身具有的各种特性,这就是放弃价值概念本身,因而也就是放弃在这个领域内取得科学认识的一切可能性。”“因此,地租分析上的全部困难……不是说明剩余价值,而是说明这个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额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不是说明‘纯产品’,而是说明这个纯产品超过其他产业部门的纯产品而形成的余额。”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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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租从来不是土地关系的直接结果,而由土地所有制形成,资本地租进一步是由资本所创造的现代土地所有权所带来;这里,人们需要追问的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为什么将自身一方面分解为资本工资和利润,另一方面又分解为资本利润和地租?真正的资本拜物教则是“资本—利息”这种形式!资本的价值产品分解成“工资、利润、地租”彼此对立的三种形式是本身需要考察的独特的社会经济运动,并非要质疑的对象。

  【注:因此,阿尔都塞将《资本论》的具体仅仅视为“概念的认识”,而非历史具体,是失当的。一旦统治的结构被归结于所谓“结构之读”(结构最一般的作用的概念过渡到特殊的结构作用的概念),就从中导出“政治经济学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似乎它们是从纯理性的头脑中产生的知识,仅仅由于“辩证运动的作用”才彼此联系和交织一体。】

  继而,“正是在资本—利息这个形式上,一切中介都已经消失,资本归结为它的最一般的、但因此也就无法从它本身得到说明的和荒谬的公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庸俗经济学家宁愿用资本—利息这个公式,而不用资本—利润这个公式,因为前一个公式具有价值和它自身不相等这一神秘性质;而后一个公式却和现实的资本关系较为接近。”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5—9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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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资本工资——基层统治制度(资本=基于财产的平等剥削的生产体制);资本地租——高层统治安排(资本=基于财产的社会等级制)。然则,“像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形式。”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3页。】

  作为剥削形式的保留,级差地租——其不独为农业部门及土地、建筑、矿山能源部门,也包括金融普遍活动其中的一切部门以及教育即劳动力社会智力的再生产部门等领域——履行着新的统治职能,进行着阶级功能的新创造,乃至伴随着一般剩余劳动的向资本主义剩余劳动转化的普遍完成,资本地租的本质同样应归结于“阶级生产”的性质。这是由货币地租统治的历史剥削阶段向由剩余价值统治的历史剥削阶段的过渡所得到的认识结果——“大财产”的资本阶级生产与资本等级制的社会再生产。继而,价值统治(t = t1 + t2)向使用价值统治领地进军这一扩展秩序获得制度性保证。即在m=π+r统治算法的关系形成中,平均利润范畴π是t = t1 + t2公式的外化规定,而地租范畴r则有着二重化的运动:既体现“价值统治→使用价值统治”经济的扩展秩序,又体现“使用价值统治→价值统治”经济的回归运动。其因而说明资本本身在分配关系上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一般对立的经济形式,就实质而言,则是资本生产关系的统一结果。由于宗法(身份)统治为算法(财产)统治的历史类型所彻底替换,在使命上,资本主义地租注定通过自身功能誓言捍卫“资本=大财产”的社会阶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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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起来说,这自然也是“历史统治形式”(乃至剥削形式本身的规定性)的收结于绝对地租方式必由的原因。即是说,“根据马克思在第三卷写成的文字材料,可总结为如下依次推进的发展运动序列:产业部门内生产条件占有状况不同下的竞争形式→产业部门间的资本的不同构成状况下的竞争形式→围绕‘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现象’(社会生产条件的经营权垄断)产生的竞争形式→围绕‘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现象’(社会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垄断)产生的竞争形式。”

  【注:许光伟:《<资本论>与天人合一关于劳动过程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4)在认识上,平均利润与资本地租必定要视为关于社会剩余价值构成的共同组成,并且,既然t2在历史中仅仅由t1扩展而来,那么r同样由π扩展而来。所谓:“平均利润本身是在十分确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下发生的社会生活过程的一个产物,正如我们已看到的,这个产物要以极为复杂的中介过程为前提。要能够谈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这个平均利润本身必须被确立为标准,并且被确立为生产的调节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就是这样)。

  在资本尚未执行强行榨取一切剩余劳动,并直接占有一切剩余价值这一职能,从而资本还没有使社会劳动或只是偶尔使社会劳动从属于自己的社会形式中,根本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地租,谈不上作为超过平均利润即超过每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额的地租。”它的认识前提是资本创制的“现代土地所有权”,而非封建地租关系本身。正是缺少这一前提,“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还不可能这样提出问题,即反过来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去研究,土地所有权怎么能把资本所生产的(也就是从直接生产者手里夺取的)、并且已经由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从资本手里夺走。”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85—886页。】

  也正是基于这一判断,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过程的历史规定的规划:社会的劳动力、各种社会形态的物质生产资料和土地本身。

  土地同样是经济资料,并且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生产条件,它是造成一切“等级化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的基础,并由此成为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生活资料(经济生活条件)的共同基础。

  《资本的流通过程》已说明社会使用价值和资本商品价值内在具有的系统的一般依存关系,然而,资本地租作为“阶级收入一般”的规定正在于迫使对资本统治而言极其重要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使用价值”等级化,并且是一般利用了资本进行系统统治以拱卫自身的运动形式。

  因为只有这样,土地所有关系才真正成为和资本进行联合意义的统治规定:它迫使劳动者不仅和一般意义的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分离,而且和土地本身所有权相分离;这一点也意味着,资本地租不是简单分割剩余价值,而是借助自己的职能和资本协力统治,通过创造资本生活的普遍等级化,间接造成工人生活的“社会等级”。在切割其与生产资料的一般经济联系的同时,资本主义地租也人为制造了工人与他的生活资料的联系方式,即普遍地走向生活等级化的追求道路。“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来说,表现为他们各自特有的收入(利润、地租和工资)……从下述意义上讲确实是收入的源泉: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永久的汲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汲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社会产品中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部分,即必要生活资料。”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30—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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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食赋·集 句

  工 资 行

  世乱怜渠小 家贫仰母慈

  计拙无衣食 途穷仗友生

  少陵野老哭 春日潜行曲

  飞蓬各自远 且尽手中杯

  朱门酒肉臭 路有冻死骨

  会当凌绝顶 一览众山小

  放荡齐赵间 裘马颇清狂

  饮酣视八极 俗物都茫茫

  到今有遗恨 不得穷扶桑

  恐非平生魂 犹豫照颜色

  痴儿未知礼 叫怒索饭啼

  醉眠秋共被 携手日同行

  纨绔不饿死 儒冠多误身

  致君尧舜上 再使风俗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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