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光伟:党领导民营经济理论刍议


1.jpg

  【作者按】经济性质的理解前提是主体规定,应依据唯物史观来看待“民营”的主体身份。民营经济当然不是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混成,乃特指服务社会主义建设的民族工商业及其衍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主体形式。所谓“56789”,指示民营经济中资本生产要素和资本财产关系的现实矛盾性。民营经济有“资者”属性,亦有“社会主义主体”属性。驱除资本恶和消灭私有制是同一命题。民营企业不能只顾自己发财,有责任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付出自己的努力。然则守正创新,贵在彰明党对民营经济进行新时代领导的理论依据和工作内涵。这篇短文摘自《论生产目的规定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理性——中国共产党对经济学“哥德巴赫猜想之谜”实践解决的理论内涵和意义》一文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文章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第105-113页。特别鸣谢张立伟主编和责任编辑毛伟华老师对于该文写作的鼎力支持。

  (一)党对民营经济领导的理性根据:再谈生产目的作为“历史生产一般”的工作组成问题

  何谓生产一般?笼统地说,对事物生长进行工作具象,在理论形态上即为生产一般。与资本主义生产一般由资本总公式“绝对领导”不同,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所有制成分能够统一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目的,需要由国家总公式的实践规定替换资本总公式相应的位置。这种考量来自中国民营资本与社会主义国家生产继承了基本相同的历史道路理性。在中国通史的工作道路系统中,资本作为历史现象的规定乃是身份的财产(实现)形式,是一种经济概念的存在,如“商人(资本)”,与中华道路系统的生产方式固有特性无涉。国家与资本因遵循不同的生产方式类型,如共同体—主体国家与市民—资本。由是一方面,不应纯粹地在资本意义上研究经济学范畴,另一方面,资本也不应当只局限在“商品本位”之下。同时,所谓的“资本”,既是发展的规定,也是运行的规定。资本作为财产组织方式和共同体生产本位的结合属于运行层面的规定性,是财产概念隶属于各种形态的主体工作范畴。然则必须破除推理解释的神秘,进行真正意义的历史知识生产。

  【注释】应当看到,在中华道路系统中,“资本范畴不是‘对象思维规定’,真正起领导作用的思维形式规定的联结线索是‘共同体(天人合一)→土地(所有制与身份关系的合一)→人民(劳动者社会所有主体关系的合一)’。”(参见许光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研究——兼对生产一般与资本一般机理关系的考订》,载《经济纵横》2019年第2期)

查看余下83%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赞赏备注

长按二维码打赏

评论(共9条)

返回文章
登录
默认表情
添加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

大家都在看

9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