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张文茂:农村集体经济,还是合作经济?
“农业学大寨”海报 | 图片来源:中国农业博物馆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草案,我至少看到两个提交到全国人大的版本,一个是2017年版本,一个是2022年底公布征求意见的新版。对前一个版本,我在2017年十九大前曾提出过强烈的批评,写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原则问题》[1]一文。该文的主要观点全部以内参的形成上报过中央高层。五年后再看到新版的争求意见稿,感觉比前一版有了重大改变和进步,值得给予肯定和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后两个版本的根本区别在于:到底是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个法,还是要用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他市场主体取代集体经济组织?新版草案显然选择了前者。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演变的历史事实。
一
简单回顾我国农村合作经济
与集体经济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以前的农村合作经济
合作主义或合作经济的理念,是北洋军阀时期从西方经日本传入我国的,最初只是一些学者在研究。到民国时期,己经有了一些学者开始搞农村合作经济的试验,后来政府还颁布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但是,这种零星的合作经济实验并不能触及农村土地私有制,所以对旧中国农村社会半封建的经济结构也不可能有什么触动,并没有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合作制毕竟是个体农户抵御资本盘剥的一种有效形式,为农户解决了很多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生产和消费的问题。所以,我们党在解放区也有自己的合作经济实践。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7月,还颁布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
这件事说明什么?说明我们党在解放区和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前,还是主张发展合作经济的。合作经济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时的认识和经济纲领,还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所以,才有刘少奇后来的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说法。
这是合作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最初阶段,直到农业合作化开始之前,其基本特点是在不消灭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所以,那时毛主席在论述土地还参与分红的初级社时,称其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过渡形态。其实,合作经济并不是共产党的专利,连中国人的专利都说不上,而是西方的舶来品。共产党的目标是由合作经济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上来。
2、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新中国完成土地改革后,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包括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阶段,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的互助组是个体农户之间的互帮互助;初级社是土地入社到集体统一经营,但农户仍可凭借所有权参加一定比例的土地分红;而高级社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全部可分配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代表着土地私有制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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