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茂:新中国农村工业化的若干历史进程
社队企业和乡镇企业是两个既有差别又前后相承的概念,前者是指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和生产大队兴办的集体企业,后者泛指公社被废除后的乡镇和农村所办的各类企业。这两个概念在现实中都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里将二者放在一起来考察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差异。新中国社队(乡镇)企业的历史演变和它们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恰恰是我国农村在现代化转型中的曲折发展和出现反复的一个缩影。澄清其历史演变的真相,不但有利于正确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也对当下的乡村振兴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里还原社队(乡镇)企业发展演变中的若干重要的历史节点,不作过多的评论,供大家思考。
一、毛主席在公社化初期的设想是农业和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两个并举
人民公社成立之初,毛主席是支持工、农、商、学、兵全面发展的,所以他一开始是积极支持人民公社发展社队企业的。这可以从他当时的讲话和58年8月到河南、山东的视察活动得到证明。毛主席当时肯定合作社合并以后的大社“叫人民公社好”,并且指出好在工、农、商、学、兵并举。他在河南时还视察和表扬了刘庄的社办企业。
据人民日报1958年8月12日报道:“毛主席在河南视察了新乡县七里营公社的社办企业和棉田;“毛主席询问了这个公社的情况,并且参观了这个公社的托儿所、幸福院、食堂、面粉加工厂、滚珠轴承厂,又到田间观看了棉化的生长情况。……在滚诛轴承厂里,毛主席详细地观看了用土法生产滚珠轴承的过程,他对这个小工厂在两天时间里就生产出五千多滾珠极为赞赏。”
另据人民日报1958年8月13日报道,毛主席在8月9日视察了山东农村。当谭启龙汇报说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毛主席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在中共中央1958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发展生产的正确方针应当是:根据国家统一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勤俭办社的原则,实行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同时并举。”
决议还强调:“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差别。”
二、经历三年困难时期后,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六十条又严格限制了社队企业的发展
由于毛主席在纠正共产风的错误和后来的三年经济困难中认识到(谁搞的共产风已不是秘密,这里不讨论),在人民公社初期就推进公社工业化是不具备条件的,要等到粮食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才能大规模展开。所以,毛主席在亲自主持起草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时,对社队企业的发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可以从六十条的几个版本中得到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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