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上绝路自制炸弹的讨薪者刘全被判六年,不作为的唐山劳动局该当何罪?
- 农民工刘全被欠薪56000元,穷尽合法途径讨薪20个月无果,最终自制炸弹引爆,被判六年
- 劳动监察部门在欠薪方杜春雨亲口承认欠薪47200元并签署笔录后,仅凭单方证据违法撤案,刘全14次追问无果
- 劳动监察部门明知欠薪方承认欠薪却拒不支付,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涉嫌渎职
- 刘全第13次上门讨薪时已明确表达极端情绪,工作人员未采取任何实质措施应对风险预警,放任矛盾升级
- 该部门系统性问题:考核导向以结案率取代实质解决,内部监督链条形同虚设,撤案决定经多人审批无人提出异议
一个农民工,被欠薪56000元,穷尽一切合法途径讨薪20个月无果,最终自制炸弹引爆,被判六年。与此同时,那个本应为他撑腰、却一次次将他拒之门外的劳动监察部门,至今未见任何问责消息。
当讨薪者用六年刑期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时,不作为的劳动局,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理?
一、违法撤案:行政程序已构成严重违规
劳动监察部门的第一个重大错误,是在老板杜春雨亲口承认欠薪47200元并签署笔录后,仅凭对方律师单方提供的“已结清”证据,就决定撤案。
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多项规定。根据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调查。在已有明确证据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情况下,撤案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并且需要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允许申辩。
然而,本案中撤案理由至今不明,面对刘全14次追问,工作人员以“领导定的”“不知道原因”推诿。一个行政机关的正式决定,其依据连经办人都“不知道”,这本身就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践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承办人及审批领导的行为,至少构成行政不作为和程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该移送不移送:涉嫌渎职犯罪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劳动监察部门明知杜春雨承认欠薪却拒不支付,未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这里的措辞是“必须”,没有裁量空间。
依据该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单凭“应移送不移送”这一条,该劳动监察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就应当受到行政处分。如果其不作为与后续爆炸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更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追责。
三、风险处置失当:放任矛盾升级的治理失职
2025年2月17日,刘全第13次上门讨薪时袖藏锤子,明确表示“谁敲我案子的锤,我就用锤子敲谁”。这是再清晰不过的风险预警信号——当事人情绪已到崩溃边缘,矛盾即将质变。
此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怎么做?至少应当做到:向上级报告风险、请求公安介入稳控、重新启动欠薪调解、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 然而,现实是工作人员除了口头安抚,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更没有反思自己此前的错误撤案决定。
2025年4月7日,爆炸案发前一日,刘全最后一次致电,工作人员以“杜春雨将起诉你故意伤害”为由,再次拒绝处理欠薪问题。用一件尚未发生的民事纠纷,来搪塞一件拖延20个月的行政案件——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避责逻辑。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四、系统性失职:考核导向与内部监督的双重失灵
超越个案,更应追问:为什么一个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将一个有明显证据支持的欠薪案件轻率撤销,并且长达20个月无人纠正?
一是考核导向偏差。 当“结案率”成为核心考核指标时,撤案比持续跟进更符合部门利益;当“维稳”压倒维权时,让投诉者知难而退比协调解决问题更受欢迎。这种考核机制,本质上是以管理便利取代服务宗旨。
二是内部监督缺位。 一个案件被撤销,至少经过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审批链条。整整一条线上,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启动审查——要么所有人都认可这种错误处理,要么内部缺乏纠错机制。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该单位在自我监督和自我革命上存在严重漏洞。
五、处理建议:不仅要追责,更要建章立制
依据党纪国法,对唐山曹妃甸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对直接责任人员:承办人及审批领导,因违法撤案、应移送不移送、风险处置失当,应当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如经调查其不作为与爆炸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对劳动监察部门:上级政府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将该欠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对错误撤案进行重新审理。同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度整改:建立“撤案审查机制”,明确撤案必须经集体讨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建立“案件移送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定期检查应移送未移送案件;将“群众实质满意率”而非“结案率”作为核心考核指标。
结语
刘全用六年自由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了代价——法律对暴力的否定无可争议。但当公民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仍求告无门时,渎职的行政权力同样应当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唐山劳动局在本案中的不作为,不是“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对人民的态度问题”;不是“能力不足”,而是“责任缺失”。中央提出的“自我革命”精神,核心要义就是敢于正视问题、刀刃向内。如果连一个证据确凿的欠薪案都无法公正处理,如果连一个讨薪20个月的农民工都无法保护,“人民至上”从何谈起?“自我革命”向何处去?
讨薪者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劳动局的“判决”不应缺席。唯有让不作为的行政权力也感受到法律的牙齿,才能让守法者不必以犯罪的方式去讨还公道。
信息来源:
1,公众号《空瓶子》:唐山农民工自制炸弹讨薪被判六年——14次往返、20个月奔波,56000元欠薪如何将一个普通人逼上绝路。
2,网易号《记录刘杰》:5万余元欠薪逼出的悲剧:一场穷尽司法程序后的极端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