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派遣工与外包工的前世今生(二)
本篇为第二篇,主要讲述改革开放之后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状况。
文 / 林少猫
03.
狂涌
① 国企改革→派遣和外包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城镇用工制度被废除,劳动合同制作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在全国推行开来。与这一转换齐头并进的是派遣工和外包工从计划年代的暗流,奔腾成狂涌。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人口的普遍增加和知青的大量回城,城镇就业压力巨大。为此,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这类公司其实是之前劳动服务队更加正规的形式。一时,地方上的劳动局、人事局、工会、街道和国企纷纷响应。1987年,全国有5.6万家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730万工人,并管理着170万临时工。劳动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失业半失业人员和国企改革中的冗员。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介绍工作,或将他们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劳动,或将他们组成服务队承揽工作。
新时期的派遣工和外包工最初是国企改革的伴生物。一旦一个工人被确定为冗员,这个工人一方面在劳动关系上与国企保持不变,另一方面被归入国企附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派遣或外包到外单位。通过派遣和外包,原单位不仅减少了冗员,还能坐收外单位的佣金。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下岗职工越来越多,政府要求国企成立再就业中心,这些中心除了向下岗职工发放生活津贴和给他们支付劳动保险外,职能与80年代的劳动服务公司无异。这些中心在新世纪初期被陆续关闭。同时,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力鼓励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并为此出台了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等措施。例如,1999年出台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2003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一次发言中指出:“我们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指导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
对国企的工资总额管控也是其大量使用派遣工和外包工的原因。为了提升国企效益,1985年起,国企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挂钩。而根据国资委制订的国企会计准则,只有正式工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临时工的工资计入营业费用,在国资委的管控之外。而且,国企正式工的收入常年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临时工的工资则低得多。由此大量雇佣临时工不仅能帮国企降低用工成本和提升经济效益,还能帮国企扩大工资总额,巩固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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