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
引者注:不用说美国太平洋铁路的每根枕木下都有一个华工的尸骨,也不用追溯《资本论》中资产阶级作坊、工厂、矿山中呻吟的劳工。就是在20世纪末叶,在21世纪初,资本主义复辟的时代,中国的农民工所受的剥夺现象也是触目惊心的。
“超长劳动时间的绝对剥夺是违反中国劳动法的,但是,违法的绝对剥夺又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这种现象与上文分析收容问题有相似之处,在收容时,一些行为也是违反收容法的,但是违法行为没有人去追究。”
没有追究,不意味着无罪!
资本主义的原罪,是否认不了的!妄图否认资本的原罪,是徒劳的,黑历史是被一页一页的记录在案的。
《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是李强先生所著《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4月)第十三章 城市农民工的被剥夺问题 中的第二小节(208-216页),现抄录如下:
二 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
绝对剥夺现象,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发展的初期曾经是比较常见的,比如,恩格斯在1844-1845年撰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就反映了早期英国工人所受到的绝对剥夺的情况。随着西方国家进入后工业化时期,绝对剥夺现象已经不多见了。当然,绝对剥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可以看到的,而在中国,在农民工的身上,绝对剥夺现象是频繁发生的。这恐怕与中国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比较初期的阶段有关。由于工业关系、市场关系的规范化程度不高,表现在中国农民工身上,就是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最为基本的需求和最为基本的权益得不到满足和保障,比如收入没有保障,劳动条件恶化等。本章试图对绝对剥夺现象进行剖析,特别列举以下三个方面的现象:第一、收容问题;第二、过长的劳动时间;第三,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以上三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涉及基本生存受到威胁的问题,都是人们不能够达到维持生存的最低标准,毫无异义属于绝对剥夺问题。
(一)收容
首先必须申明,收容已被废止了。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于已经被废止的政策为什么还要进行讨论呢?这是因为我们管理决策不能只“交学费”而没有学到东西,我们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该法规出台的历史。虽然正式的收容遣送法规是1982年才颁布的,但是在80年代以前,收容遣送的方式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由于在当时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完全禁止自由迁徙,所以,城市外来人口并没有形成太大的压力,收容遣送的人很少。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入城市,城市中的农村外来人员明显增多。正是针对这种情况,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1年对该法规又做出修改,将收容对象从原来的“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者”扩大为“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所谓“三无”人员。根据《收容遣送办法》,民政和公安部门可以将“三无”人员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其人身自由,省内的一般不超过15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间的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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