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酸钾”、富碘食物、“海藻盐”补碘“食用安全性”毒理学研究综合评价报告
19、“食盐加碘酸钾”、富碘食物、“海藻盐”补碘“食用安全性”毒理学研究综合评价报告【更新版】
-- 斯里兰卡与中美洲“病因不明慢性肾脏疾病”(CKDu)祸首:“草甘膦+金属+砷”复合体慢性中毒
-- “加碘酸钾食盐”中碘酸钾含“铅+砷”残留,“亚铁氰化钾”也含“砷”残留。消费者摄入后,与食物中草甘膦残留一起可能组成“草甘膦+重金属+砷”复合体。肾脏是草甘膦、铅、砷共同蓄积协同损伤器官。为了关爱保护自己的肾,所有消费者必须清楚了解“加碘酸钾食盐”中残留物质及其毒性致癌危害。
“食盐加碘酸钾”、富碘食物、“海藻盐”补碘“食用安全性”
毒理学研究综合评价报告【更新版】
-- 补碘为何应优先食补,或食用“海藻碘盐”?
食盐加碘酸钾(含≤4mg/kg铅+≤3mg/kg砷)与加
亚铁氰化钾(含≤1mg/kg砷)为何有毒无益有害?
联署支持揭露签名邮箱:lianshuqianming@163.com
概述
一、结论、理由与依据(简述)
1)人类最有效、健康、安全碘摄入方式,是食用来自土壤含碘地区种植的粮食、蔬菜与水果与坚果;食用来自喂养这样饲料动物的“肉、蛋、奶”;食用富含有机碘的海带、水产品与“海藻盐”。而且,“海藻盐”补碘应当成为上述食物不足情况下的补充方式,不应当成为碘摄入主要方式!
2)1989年卫生部、轻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卫地字[89]第2号)确认:“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碘化钾加工碘盐,为防治碘缺乏病做了大量工作。... 决定从一九捌玖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改用碘酸钾加工碘盐”。
3)卫生部2012-12-25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碘化钾(GB 29203—2012)》规定理化指标:用于碘盐的碘酸钾“含≤4mg/kg铅+≤3mg/kg砷”!
4)加碘酸钾的食盐还添加“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卫生部2010-12-21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GB 25581―2010)》规定理化指标:用于碘盐的亚铁氰化钾允许“含≤1mg/kg砷”!对“亚铁氰化钾”中“氰化物”残留,规定应用化学试剂检测“不产生白色为合格”,没有规定量化最高限量指标。
5)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依然规定:“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