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肖星,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等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在他们的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但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将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并明确了相应处分。
为什么禁止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因为该行为为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从根本上就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干部孙斌说。
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意味着与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害甚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
结合查处的案例,政商勾连案件的违纪违法手段隐蔽、伪装性强。具体到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孙斌归纳了几类手法:
有的是从出资方式上削弱“存在感”,比如从其他股东手中转接股权,或是收受干股后由他人代持,更有甚者直接将违纪违法所得作为本金,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这种方式掩饰自己的违纪违法所得;有的则打起了时间差,任职期间为关系人提供帮助,在退休后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进行“利益兑现”。
手法不一、形式各异,如此费尽心机,归根结底是为了隐藏背后的贪腐行径。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经营模式等情况往往透明度更低,公众知晓度同样更低,这就给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留下了更大的滋生空间。
浙江省江山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徐星注意到,一些不法商人通常以“公司分红”“股权交易”等名义,将非上市公司股权送给党员干部进行变相贿赂。而党员干部为了逃避纪法惩处,通常会将“分红”“股权”交由他人代持,从形式上切断受贿行为与其自身的联系。
记者了解到,在海南省纪委监委去年查处的海南农垦集团系列腐败案件中就存在类似情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自作聪明,利用职务便利及专业知识,找身边人代持与自身职务关联的非上市企业股份,以此获取巨额分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