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出售海外港口,中国反垄断法能不能管?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李萌】
近日,李嘉诚家族控制的香港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转让其全球43个港口一事,持续引发强烈关注。
鉴于此次长和出售的仅是海外港口(不包括中国境内港口),有疑问称中国政府或无权对该项交易进行管辖。例如,在台湾政论节目《头条开讲》3月18日节目中,有嘉宾称此次交易仅出售长和旗下海外港口,若涉及垄断问题也应由当地政府批准,而非由中国大陆政府批准,中国大陆要审批应当拿出依据。
必须予以明确的是,尽管此次交易不涉及出售中国境内港口(长和在中国境内亦有港口),但考虑到对国内市场竞争的影响,此项交易亦不能逃脱中国反垄断法的管制。
在中国反垄断法下,一项交易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且必须在获得批准后交易才能实施),通常看两点:一是该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二是该项交易是否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的营业额合计超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中国境内营业额超8亿元;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中国境内营业额超8亿元。
按照上述规定,长和出售海外港口交易似乎无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理由在于:尽管由于港口控制权易主,该项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但考虑到此次交易不涉及出售中国境内港口,被出售标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0,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从目前报道看,被出售港口均位于中国境外,当然,若实际上被出售标的在中国境内有营业额,且营业额超过8亿元,则此项交易就应当按照通常情形申报)。
李嘉诚
尽管按上述规定,此次交易似乎无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但此次交易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以及第26条第2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对其展开调查。
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在世界范围内是通行做法。美国首先确立所谓“效果原则”(依据该原则,国外行为产生国内效果的,则本国法律可产生域外效力),其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等案件中确立和逐渐完善了该原则。随后,各国或以成文法规定本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或以法院判例明确效果原则可在本司法辖区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