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集团起诉红歌会网一案正式开庭,择日宣判
12月1日上午,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公司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择日宣判。
国庆前夕,红歌会网发表了《红歌会网因转载人民日报高干文章遭起诉,原告又是一党媒》,对该案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这是我们因转载人民日报原副总编梁衡的文章,宁波智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索赔5.2万元。
红歌会网于2013年-2016年在人民网、人民日报、环球网等国家级党媒党报转载了梁衡几篇文章,后来梁衡将文章结集出书《千秋人物》,在2018年将图书著作权卖给了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天津这家公司后来又将著作权卖给了宁波智码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宁波这家公司把红歌会网告了,进行巨额索赔。
本案原定于10月14日开庭,后因所谓“排期”原因,法院取消开庭。大概半个月后重新确定新的开庭时间。
由于疫情原因,本次开庭采取的是线上开庭审理。红歌会网负责人胡志玉和代理律师马志远同志出庭参加庭审。
原告代理律师称:2018年12月,梁衡将《千秋人物》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及转授权独家授权给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并授权其有权依法独立对侵权盗版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后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同时独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红歌会网”(www.szhgh.com)上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千秋人物》中的相关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红歌会网代理律师马志远答辩称,我方对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理由有:
第一,我方红歌会网站转载原告所称的文章,是分别在国家级公共媒体《人民网》《人民日报》《环球网》公开发表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第二,从原告起诉状叙述的事实看,原告是从2018年12月28日之后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之前并不享有此项权利。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所称的作品被侵权时间最迟的一篇发生在2016年11月24日,此时原告尚未获得授权,自然无权主张权利。
第三,如前所述,原告所称的侵权时间最迟的一篇是2016年11月24日,至原告起诉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红歌会网负责人胡志玉随后进行补充答辩意见,他认为:
1、我方网站红歌会网为公益性质,也并未因此三篇文章获得商业利益。红歌会网是一家宣传红色文化的公益性的网站,非商业性的网站,少量的广告位只是为了能维持网站的基本运行。转载党媒党报的文章,传播党的声音,是国家宣传部门网信办对我们的要求和倡议,转载相关文章绝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在我们向法院提交的网站的公开介绍、100多位读者的证明言论,都是对此的证明。不仅有网站公开的《关于我们》的自我介绍,更是有大量的毫无利益关联的读者作为第三方为我们写的证言或意见,足以证明我们是一个公益性的网站平台。而且,在2013年-2018年期间,我们网站根本没有广告。原告取证时看到的网页广告,也是我们2019年才注册的百度广告账户。在文章转载几年之后,早就沉底,几乎没有人浏览,没有因此获得任何流量收益。
2、红歌会网没有任何“主观恶意”侵权。我们是从党媒党报转载的,不是从本书扫描上网的。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们立即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处理。如果原告方不允许我们转载宣传,告知后我们也会及时删除处理,但没有任何告知行为。
3、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我们是否转载这三篇文章,都不影响作者梁衡这本书的销售,反而会扩大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如果有经济损失请出示证据证明。
4、原告涉嫌版权滥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然应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千千万万的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换来了人民的红色江山,建立了新中国。国家还专门制定通过了《英烈保护法》保护英烈的荣誉,我们所有的媒体和个人也有责任和义务多多宣传英烈的事迹。而本案所涉及的三篇文章,其中两篇都是在讲述英烈的事迹和思想,转载宣传,扩大传播,这应该是应有之义,是符合国家主流价值观和公众的利益的,这是民众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如果这类的文章都被用来起诉索赔,搞得大家没人敢转载,没人敢宣传,那就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长期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对版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心血,促进更多创意的涌动,而不是被少数企业滥用,成为暴利生意,到处起诉索赔牟利。版权的滥用,会阻碍公众获取合理合法公共信息,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以上补充意见,请法官认真考量。建议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
红歌会网一方认为,原告方的证据不足,对所出示的关于版权授权的作者确认书、授权书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无法确定这是梁衡本人的字迹和授权。另外,原告出示了大量的梁衡的所谓荣誉证书,这个真实性也存疑,有异议,而这荣誉证书再多,与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什么关联。
原告方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对于证明红歌会网的公益性的证据,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便是公益性网站,转载了也是属于侵权,也应当进行赔偿。
庭审一小时左右结束,择日宣判。
在此,特别感谢马志远律师再次辛勤付出,感谢所有关注本案支持红歌会网的同志们、网友们。
这是一件新的标志性的案件。这是红歌会网第一次因为转载中央级党媒党报文章被地方党媒公司起诉,用来进行巨额索赔,知名红色爱国网站昆仑策网也因转载梁衡关于毛主席的文章被他们起诉,影响十分恶劣。我们将坚决与宁波日报集团斗争到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合法权益,捍卫红色舆论阵地,打击某些党媒正在蔓延的不正之风,让党的声音能正常传播,让红色文化能顺利传扬,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斗争将继续,胜利一定属于正义!
【文/石观,首发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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