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研讨:《罗刹海市》背后的音乐讽刺与法律思考
讨论背景
刀郎,这个曾经红极一时的民谣歌手,近日又以一首新歌《罗刹海市》重新回归乐坛,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关注。这首歌以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的同名故事为题,讲述了一个以丑为美、颠倒黑白的奇异世界。刀郎用讽刺和挖苦的语言,抨击了当前歌坛的畸形现象,如“未曾开言先转腚”、“勾栏从来扮高雅”、“自古公公好威名”等。
有人认为,这首歌是对他过去与几位乐坛同行的恩怨的影射;也有人认为,这首歌是对他自己在乐坛经历的反思和自嘲。不管如何,这首歌无疑触动了人们对于文化娱乐法的思考,如何保护音乐人的言论自由和艺术表达?如何维护他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如何规范音乐市场的秩序和道德……
一起来看看大家怎么讨论吧!
赵虎律师
从版权角度看刀郎新歌与蒲松龄小说
蒲松龄写的《聊斋志异》很多人看过,即使没有看过原文,也听过其中的很多故事,或者看过电影、电视剧。蒲松龄写了很多妖魔鬼怪的故事,故事里的妖魔鬼怪与人是那么的相似,很多人说蒲松龄写的是披着妖魔鬼怪外衣的各色人等。其中,《罗刹海市》是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罗刹海市》基本上没有妖魔鬼怪(龙宫、龙王、龙女在某种意义上不算妖魔鬼怪),而是写了两个反差极大的社会。一个社会是罗刹国,在罗刹国美丑的标准颠倒了过来,以丑为美,而且政府官员的安排是根据相貌来安排的,非常的魔幻。一个社会是海市(即龙宫),这倒是个美好的地方,有点“应许之地”的感觉,龙女的守节尽孝也符合当时的社会观点。
刀郎的歌曲《罗刹海市》虽然叫“罗刹海市”,但是只写了罗刹国,没有写龙宫,所以严格的来说,刀郎的歌曲叫《罗刹》更为合适。
刀郎的歌曲用了蒲松龄的小说的一些东西,但是不多。例如:
1、名字叫《罗刹海市》;
2、“罗刹国向东两万六千里”不是原样使用,不过反向使用也算用了;
3、“两耳傍肩三孔鼻”在蒲松龄的小说里写的是罗刹国的国相,刀郎用过来形容马户;
4、“美丰姿、少倜傥”这是蒲松龄的小说里形容马骥的词,刀郎的歌曲里面也有。
其实,刀郎的歌曲里面原创的成分远远多于引用的成分。例如,“又鸟”“马户”“勾栏从来扮高雅,自古公公好威名”等大部分内容,都是蒲松龄的原著里面没有的。
不过,毕竟刀郎用了蒲松龄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如果蒲松龄的《聊斋志异》还在作品保护期,肯定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当然,现在蒲松龄已经仙去很久,不用考虑授权的问题了。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用这种方式使用还在保护期的作品,还是需要经过授权的。
你可能会说:如果蒲松龄活着,那么既然刀郎的歌曲用蒲松龄的小说的部分不多,能不能去掉用的这部分,仍然使用《罗刹海市》的名字,仍然写一个颠倒过来的社会,可以吗?
这是个好问题。
首先,“颠倒过来的社会”是一个思想,并非表达。《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不保护表达。谁都可以用不同的艺术形式来描写一个“颠倒过来的社会”,也不能阻止他人写同样思想的作品,除非在表达上出现了实质性相似。
再次,“罗刹海市”作为一个文章(作品)名字,并不具有著作权。所以,蒲松龄用了“罗刹海市”作为文章的名字,其他人也可以用,不会侵犯著作权。不过,不能恶意搭便车,否则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韩晓晓律师
假如蒲松龄还在世,刀郎的《罗刹海市》涉嫌侵权吗?
罗刹海市是蒲松龄创作的文言小说,也是刀郎新歌的名字。蒲松龄与刀郎相隔三百多年,两人之间却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
在蒲松龄的时代,刀郎的创作可能会被称为櫽括。櫽括起源于宋朝,是将诗文剪裁改写为曲,赋予诗文音乐性。它是对经典或佳作的重新演绎,“取其言之足以寄吾意者,而为之歌,知所以自乐耳”。比如苏轼《哨遍》櫽括陶渊明《归去来兮辞》序:“陶渊明赋归去来,有其词而无其声……乃取归去来词,稍加櫽括,使就声律,以遗毅夫,使家僮歌之,时相从于东坡,释耒而和之,扣牛角而为之节,不亦乐乎。”刀郎的创作就是赋予了蒲松龄的罗刹海市音乐性。
假如蒲松龄活在当代,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下两人作品的关系。
从著作权的角度考虑
假如刀郎发表新歌前没有得到蒲松龄的授权,刀郎涉嫌著作权侵权吗?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刀郎的歌曲与蒲松龄的小说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小说/歌曲名都是“罗刹海市”,主人公都叫“马骥”,马骥外貌特征都是“美丰姿,少倜傥”,故事发生地都在“罗刹国”,与我国的地理距离都是“二万六千里”,罗刹国当地风俗都是“以丑为美,黑白颠倒”。虽然有这些相似的地方,但小说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地名等元素是难以构成独创性表达的。比如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中,(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一审判决认为:“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因此,刀郎的新歌不涉及侵犯蒲松龄小说的著作权。
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考虑
蒲松龄的小说名称罗刹海市,小说里的地名罗刹国、人物马骥等元素都是由作者劳动创作所得,虽然难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表达,但其中也蕴含着商业利益,应该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作品元素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假如小说罗刹海市已经有一定影响,刀郎新歌也叫这个名字,就可能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者刀郎新歌发布时有足以引人误认为与蒲松龄作品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也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2021)沪0110民初17435号案件中,原告正午阳光公司主张其经授权将《琅琊榜》改编为电视剧,被告销售名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的主题密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文学的角度,刀郎对蒲松龄是喜爱是致敬,是借前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让两个作品产生跨越时空的共鸣。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既要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制度是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假如蒲松龄的时代有著作权法,想必他也能过的更自在一些,不必那么拮据潦倒。
赵凤娇
《罗刹海市》歌词是否有法律风险?
《罗刹海市》是选自蒲松龄老先生《聊斋志异》的一篇文言短篇小说,讲述了主人公马骥航海到罗刹国的奇遇故事。海市是指海市蜃楼,这里指他到的那个仙境。因为当地百姓自称叫罗刹国,所以篇名就叫《罗刹海市》。蒲松龄老先生学富五车,但到了七十多岁才得了一个岁贡生,通过《罗刹海市》描述了他当时所处的社会有真才实学的人得不到重用,反而是一些无学之人青云直上,表达了他对社会现象不满的一种思想。
刀郎的《罗刹海市》是否属于对蒲松龄《罗刹海市》的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在1679年,也就是康熙十八年作成小说初步结集,距离现在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而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才通过。而且改编权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因此很遗憾蒲松龄的小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改编权的保护。
如果不考虑著作权法的立法时间及权利保护期,刀郎的《罗刹海市》歌词也并不涉及对蒲松龄《罗刹海市》的改编权。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点、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符号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即使刀郎的歌词有如广大网友解读的一样的表达思想,也只是与小说《罗刹海市》有相似的思想,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关于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是良好的,客观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我国名誉权含侮辱和诽谤方式,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一般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不管是侮辱还是诽谤都需要有具体指向的对象,虽然不用指名道姓,但是从文字表达的内容也能对应出指向对象。从歌词的判断上,看不出有以上含义,是属于广大网友的过分解读,就像盲人摸象一样是千人千面的。
刘雪妮
新歌解读的法律风险
网友们对刀郎新歌《罗刹海市》的各种解读,是否具有法律风险,这要看具体的情况。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一般来说,如果网友们只是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不涉及诽谤、侮辱、恶意攻击等行为,那么应该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网友们故意传播不实的信息,对刀郎或者其他歌手造成名誉损害,那么就可能触犯法律。例如,如果有人恶意篡改歌词,或者用歌词来嘲讽、辱骂他人,那么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如果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甚至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网友对歌词的解读和改编还涉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旨在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侵害,维护作者的名誉和声望,以及作品的完整性和独创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名誉权有密切的关系,因为作品是作者的精神产物,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个性,如果作品被歪曲、篡改,就可能损害作者的名誉和声望,影响社会对作者和作品的评价。从字面上看,《罗刹海市》歌词的讽刺对象为罗刹国东苟苟营内的当家“马户”和“又鸟”,有具体的故事场景,如果未经刀郎本人的认可,将讽刺对象扩张到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个人身上,则可能会构成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某些歌词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具有相似的联系,存在想象和解释的空间,但过于具体的指向则很可能改变了词作的本意,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意味着禁止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动。只要这些改动不损害原作品的主要内容和特征,不违背原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思想感情,就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那么,如何判断对作品是否构成了歪曲、篡改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些案例认为,只要对原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就构成了歪曲、篡改;有些案例认为,只有当对原作品的改变达到了损害作者声誉和人格利益的程度,才构成了歪曲、篡改;还有些案例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原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变的整体评价、原作品和使用后作品之间的差异程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歪曲、篡改。
因此,网友们在欣赏刀郎新歌《罗刹海市》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词作者的创作本意,不要随意传播或转发不实或有害的信息,更不要恶意攻击或诋毁他人。《罗刹海市》是一首富有创意和寓意的作品,应该以欣赏的心态来理解和分享,而不是以攻击或贬低的心态来解读和传播,展现新时代听众的风度和素养。
廖括
戏曲版罗刹海市的版权风险简析
近日,沉寂许久的刀郎重回大众视野,其中一首新歌《罗刹海市》更是频频冲上热搜榜,引发广大网友热议,刀郎这首新作与以往风格大不相同,《罗刹海市》的词曲著作权人与表演者都为刀郎,随着《罗刹海市》的大火,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演绎版本的《罗刹海市》。例如,将《罗刹海市》的词用京剧、豫剧、湖南花鼓戏等戏剧方式进行演唱再将其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其中必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本篇来分析将《罗刹海市》的词用京剧、豫剧、湖南花鼓戏等戏剧方式改编进行演唱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果上述改编成京剧、豫剧、湖南花鼓戏所产生的作品满足了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达到了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构成改编作品时,就要取得刀郎作为《罗刹海市》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取得许可就会侵犯。这个改编作品属于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如果要授权第三人使用,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以保证授权链条的权利完整。
二、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的对象是作品本身。而上述将《罗刹海市》改编后用京剧、豫剧、湖南花鼓戏进行演唱再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之上的行为应取得刀郎作为《罗刹海市》词曲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的授权后方可合法使用,如果未取得许可就会侵犯刀郎享有的表演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途径主要是互联网,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以在线或者下载的方式进行观看、收听,“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将《罗刹海市》改编后用京剧、豫剧、湖南花鼓戏等戏剧进行演唱再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之上的行为,符合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要件,所以视频的制作人需要取得刀郎作为《罗刹海市》词曲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果未取得许可就会侵犯刀郎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上述将《罗刹海市》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这类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再创作的行为,就会涉及到影音同步权的问题,所谓影音同步就是将音乐与视觉内容按照一定时间关系进行使用的行为。本质上,影音同步是视听作品制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将音乐通过技术手段直接复制录入到影视作品的载体中组合作为一个整体,以实现音乐与内容同步播放的行为。上述过程实际上是将依附于某种载体的词曲和录音从其原有载体转而复制融入固定在另一影视作品的载体上。因此,对词曲的“复制”,是达成“同步”这一目的的前提与核心。如果有一些视频中将刀郎《罗刹海市》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那么视频制作人需要取得刀郎对于《罗刹海市》作为词曲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的授权,同时还要取得享有刀郎版本《罗刹海市》的录音制作者对于其复制行为的授权。
综上所述,如果要将《罗刹海市》的词用京剧、豫剧、湖南花鼓戏等戏剧方式进行演唱的行为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之上要获得:刀郎作为词曲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如果未获得上述权利授权,就会侵犯刀郎所享有权利。我们要重视音乐作品的改编行为,以免其改编行为侵犯词曲著作权人的权利。
皮民柱
刀郎的歌词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即公然采用暴力、谩骂等手段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诽谤,即传播编造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以贬损他人的名誉。[1]
一般来说,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满足三个要件的内容,一是确有侵权行为发生,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满足这三个要件的内容即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权,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可以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刀郎的《罗刹海市》之中,许多网友戏称刀郎没有一句提到那英、杨坤、高晓松、汪峰等人,却句句都在讽刺这“四大恶人”。如果要确认刀郎发布《罗刹海市》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那英等人的侵权,主要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刀郎的《罗刹海市》是否直接针对的是那英、高晓松等与刀郎存在嫌隙的个人?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名誉权侵权必须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而侮辱、诽谤等方式必须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对象,而不得为不特定的群体。例如某人批评世风日下、社会道德败坏,并不能成为他人起诉名誉权侵权的理由。因为这种批评针对的是社会普遍现象,并不能代表对某个个人的批评,也不会使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在《罗刹海市》中,刀郎在整首歌的最后一句唱到:“那马户又鸟/是我们人类最根本的问题。”可以看出,刀郎所批判的对象并不是某些具体的个人,而是那些不分香丑、颠倒黑白的社会群体,批判音乐界黑白颠倒、以丑为美、评价失真的不良风气,批判社会中虚伪、失实、粉饰太平的行径,指责他们的所作所为冲击了社会良善的价值观,掩盖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了社会的混乱不堪。新京报评论鲜明地指出,刀郎创作《罗刹海市》,并非为了复仇,人们之所以喜爱罗刹海市,是因为“人们对‘以丑为美’的风气已经忍受太久了。”[3]正如有论者指出,刀郎通过这首歌曲让我们感受到在那个虚构的罗刹国中,真诚、善良、有才华的人们却不得不面临被边缘化和排斥的命运,刀郎的歌词创作仅仅是延续蒲松龄文学中的思想。[4]
虽然有论者指出,从网络吃瓜群众的解读中,似乎可以认定刀郎的讽刺、贬低有具体指向的对象。[5]但笔者认为与其说刀郎意有所指,不如说是网络吃瓜群众过度解读的行为侵害了相关人士的名誉权,与刀郎针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创作和表达无关。
综上,刀郎《罗刹海市》的创作并非针对某些具体的个人,而是针对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尾注:
[1] 参见张红:《民法典之名誉权立法论》,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第73页。
[2] 同上注,第73-74页。
[3] 参见张丰:《<罗刹海市>刷屏,刀郎归来并非为“复仇”| 新京报快评》,载《新京报》今日头条号2023年7月24日,网址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59301391049998902/?channel=&source=search_tab,2023年8月9日点击。
[4] 参见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罗刹海市火爆出圈 ,却涉嫌侵犯名誉权?》,载《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3年8月1日。
[5] 参见曾凡江:《锐评|《罗刹海市》,“电脑山庄杀人案式”名誉侵权?》,载《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