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比侯元祥,又一个中医冤案上演
我今天先把这位蔡先生申诉状的部分内容发上来,余下具体内容他会在随后写自述中进行说明。
他们的八宝丹(与片仔癀同宗同源)从道光年间传下来,本文主人翁叫蔡松毅,被判刑一年半,传承人是其表哥,叫陈志杰,判刑八年。
蔡松毅目前所谓刑满释放,其表哥陈志杰还在监狱服刑。
上点证据,妥妥的道光年间传承下来的“八宝丹”。
蔡松毅介绍:
道光初年用朱砂书写的信物原件就在陈志杰手中;另外一个传承老物件,即刻有“璞苑”字样的犀牛角印章也同样在陈志杰手中;还有第二代传承人(注:第一代传人严全洲是从寺庙老和尚手里得此物,所以到儿子严港河手里只能算第二代,继承了信物,不是创造信物。)严港河亲笔签名的传承说明书也在陈志杰手中,三个最重要的传承信物都在陈志杰手中。
重点重复这个内容:
璞山岩寺传承下来的就叫“八宝丹”,“片仔癀”是闽南人对八宝丹的简称,后来被漳州制药厂注册成商标。漳州制药厂的前身是“馨苑茶庄”,还有另外一个分支叫“汉苑茶庄”,后来被厦门市中药厂收编,成为现在的鼎炉八宝丹。
这哥们是被厦门中药厂举报的,一开始可能以为有人在造他们的假,后来了解后,同宗同源。但公检法可能下不来台了,只能将错就错了。
秘方一直在第一代(和尚所传)传人严全洲手里,只不过解放后被充公(贡献)到了漳州制药厂。同宗同源片仔癀(就是严全洲的秘方)是合法的,真正的传承人生产就是违法的,这个后面会讲。
下面为蔡松毅申诉关的部分内容:
刑事申诉状
基本信息:
申诉人:蔡松毅,男,汉族。
申诉人因所谓的“销售假药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8日所做的(2024)闽02刑终51号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对璞苑八宝丹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此认定有别于是否假药的认定。
2.请实事求是的对璞苑八宝丹是否为假药作出实质性认定,而非形式性认定。
3.请正确区分锭剂与片状璞苑八宝丹,片状璞苑八宝丹并不属于“八宝丹”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范畴。
4.请对我销售璞苑八宝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重新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判!
5.请重审本案并改判我无罪!
事实与理由:
案件背景介绍:
原本民间传承中药一般是没有国家药品标准可对比的,一般都是涉嫌违反修订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需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件,像璞苑八宝丹这种不具备这个要件的就可以出罪。
巧合的是本案的璞苑八宝丹有两个同宗同源的师兄弟,即片仔癀(馨苑茶庄)和鼎炉八宝丹(汉苑茶庄),因此才有了“八宝丹”国家药品标准的存在。存在不要紧,要紧的是这一对比问题出来了,锭剂璞苑八宝丹似乎使用的原材料不是天然牛黄,与“八宝丹”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仅限使用天然牛黄不符,但是这个标准的“八宝丹”仅指锭剂。看起来好像符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系假药的情形。难道说一款对人体有益而无害的民间传承中药就因为有了俩同宗同源的师兄弟倒成了它成为假药的原罪了吗?不是的,有了一个“绝密级”和一个“保密级”这两个同宗同源的师兄弟本应该更能体现璞苑八宝丹配方和工艺的成熟性和科学性才是,比一般的祖传秘方更具有出罪的理由才是。奈何原本可出罪璞苑八宝丹却被这“充满魔力的标准”一对标就入罪了呢?真是神奇啊!加上一顿操作的检测下来,看起来非常的、无比的科学与公正!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不!错误百出!
错误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给出的假药结论是错误的。
1.在未对璞苑八宝丹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进行甄别之前,就迫不及待用审视“黑窝点”的方法对璞苑八宝丹进行审视,并草下结论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要求,有故意撇开传承论真假之嫌。然而璞苑八宝丹如果属于民间传统配方的话,则无需按审视“黑窝点”的方法进行审视。未做到周加海所说的将民间传承与“黑窝点”界分开来。
是否为传统配方真的这么重要吗?是的,它是有别于“黑窝点”最重要特征,因为“黑窝点”有时也会号称自己是中药,有的确实还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它的副作用一般是未知的,或者说有潜在副作用的可能。而传统配方则不然,它是经历历史的考验,是中华先民用活生生的人体“实验”得出来,特别像璞苑八宝丹这种有同宗同源师兄弟的鲜活例子,更加证明其配方的传统性、科学性、副作用可控性,“片仔癀”的说明书上更是直接注明无副作用。
2.对标“八宝丹”的国家药品标准的结果只是形式认定,不符合新《药品管理法》必须对“假药”采取实质性认定的要求。
真正的实质认定结论不会随名字的更改而更改,好的就是好的,坏的就是坏的,改成什么名称都不会变。如果璞苑八宝丹改名为“璞苑丹”或“璞苑片”,这种对标“八宝丹”国家标准的认定将毫无意义,可见这种对标只是形式认定而已。拿这种形式认定来审视“黑窝点”一点问题没有,因为“黑窝点”靠的就是造假和仿制,而民间传承无需造假和仿制,所以只能用实质认定。
3.璞苑八宝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可能还不具有主观故意,陈志杰可能并不知道“八宝丹”国家药品标准的存在。于我而言更不具有主观故意,因为在案发之前我并不知晓这一国家标准的存在;我所了解的璞苑八宝丹并不违反这个标准,陈志杰告诉我所用的原材料都是天然的,没有人工合成的原材料,我并不知道有体外培育牛黄的存在,我理解的他所说的天然牛黄就是纯天然牛黄;开始接触璞苑八宝丹时了解到天然牛黄价格大约是300多每克,而天然牛黄在璞苑八宝丹中的占比仅1%左右,一罐3克的璞苑八宝丹切片所用天然牛黄的成本为:300多X1%X3≈10元,完全符合每罐100元价格,这是我之所以相信璞苑八宝丹为实质性真药、好药,所做的谨慎求证之一。
4.体外培育牛黄并非不可用于“八宝丹”的制作,只是涉及品质高低而已,并不会给使用者带来危害。
错误二,璞苑八宝丹甚至连侵害行政法法益都谈不上,更谈何侵害刑法法益!
1.“八宝丹”的国家标准,即“锭剂”八宝丹仅可使用纯天然牛黄的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仅仅为“维护锭剂八宝丹的高品质与高价位相匹配”。首先璞苑八宝丹在这个国家标准设立之前已在民间传承多年,其次(锭剂)璞苑八宝丹虽然未使用天然牛黄违反了该标准,但是其却未曾用类似含天然牛黄的高价位去售卖,而且这种违反并不带有主观故意性。表面上看好像是违反国家药品标准,但是综合其本质、主观出发点来看并不违反该规定。评判璞苑八宝丹是否违法该标准是不是得结合传承和主观故意与否来加以判断,况且这种“不符合”并不足以否定璞苑八宝丹有效且无副作用的特性。
2.然而依照违反该规定所得出的假药结论如果不加区分的上升到刑法层面,上升后法益将会进一步的“突变”,从“维护锭剂八宝丹的高品质与高价位相匹配”的法益突变成“侵害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的法益,刑法所欲保护的法益已经严重溢出了行政法法益范围。原本刑法保护的法益为“侵害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但是现在反而把一种对人体有益且无害的民间传承中药推到了“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的对立面,这是何等的荒谬!
3. “形式上是行政犯,但刑法选择保护的实际上是与行政不法不一样的“法秩序”,行政不法不能代替刑事不法的判断。即使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某种构成要素的认定依赖于行政法,但刑法中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未必与行政法的规定完全相同,如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条文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对出罪而言,只要不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就绝对排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适用。但对入罪而言,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未必一定成为刑法中销售假药罪的假药。需要根据刑法的目的进一步诠释。药品管理法是从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维护和效率角度设定假药范围。刑法中销售假药罪固然也具有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侵害性,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但销售假药罪的法益主要不是对市场秩序的侵害,而是个人法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侵犯,即其“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说,该罪虽然以违反药品管理法为前提,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犯,而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这足以证明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已经溢出了一般药品管理秩序。此时,刑法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补充:在没有任何实际证据证明璞苑八宝丹侵害“销售假药罪”所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这一法益的情况下,怎么能够用行政不法代替刑事不法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