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宇:烟台启示——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新型集体经济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摘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由一定范围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联合开展生产经营和分配、在农村经济中起主体和主导作用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集体经济以及当前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也不同于股份制或合作制经济。烟台市2017年起实施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形式上属于合作制经济,但在实质上通过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农村经济发展,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治理体系的雏形,是走向未来高水平、全覆盖的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当前,对于什么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什么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不是“走回头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同改革开放前的集体经济以及当前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有何区别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形成共识。本文在回顾我国集体经济发展历史、考察有关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回答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提出新时代如何在农村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由来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伟大创造。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人民在农村实施了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伟大变革。1953年12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7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化。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央不断调整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农村集体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并稳定运行直至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农村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开。20世纪80年代,多个中央文件确认,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80年代后期,乡镇企业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兴起,一些地方还成立了农村经济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农村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集体农庄等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些地方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