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邯郸突发惨烈车祸——“取消醉驾罪”背后的阶级问题
3月20日下午16时40分,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白色轿车高速驶入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
点不开?>>>点这里
据最新消息,现场14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已有4人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媒体报道称“事故原因正调查中”,但从现场视频交警对肇事者说的话“走路都走不稳了,喝多了?”来看,这起极其惨烈的车祸极有可能又是醉酒驾驶引起的。
今年春节前,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1月份发生的7起醉酒驾驶导致的重大伤亡案件:
从已公布的统计数据看,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是极其巨大的,无数家庭因之家破人亡。仅2019年上半年,全国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就有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
奇葩的是,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又再次递交了“取消醉驾罪”的提案,还有无数主流媒体为其背书。
朱列玉反对“醉驾入刑”的理由很荒谬,大概有三个方面:1、“醉驾入刑”导致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占1/3),挤占了司法资源;2、醉驾入刑产生的犯罪记录,会使犯罪记录伴随公民终身,影响正常生活以及家庭;3、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治理醉酒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醉驾入刑”十年之际,有关部门统计,醉驾比例比十年前减少了70%以上,这还是在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驾驶人增加2.59亿的情况下实现的效果。现在“醉酒”虽然大幅下降但依然大量存在的现象,仅仅说明对于醉驾的入刑以及量刑不是“处罚过重”了,而是处罚得还过轻,还不够足够威慑那些侥幸酒后驾驶得人。
比“故意伤害罪”这种针对特定个体实施侵害的恶性案件,“醉驾”伤害的对象是“随机”的,面向整个社会的,性质是更加恶劣的;“故意伤害”尚且还存在“未遂”的可能,“醉驾”侥幸没出事也仅仅是“侥幸”,是危害社会“未遂”;考虑醉酒驾驶人的“R权”了,谁来考虑那些被醉驾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人和家庭的“R权”?
同时,这里也涉及到阶级的问题。虽然现在能够买得起车的人越来越多了,但从社会整体而言,买得起车的家庭社会阶层总体绝对是高于买不起车的家庭,而“醉酒驾驶”正是前者对后者的潜在威胁。朱列玉的提案显然是一个对底层群体“极不友善”的提案。
这让笔者想起了2016年3月四川阆中对8名讨薪农民工进行公判示众的闹剧:
这样的案件中,显然是老板“恶意欠薪”在前,农民工才被迫“讨薪”,要说“危害社会”,也仅仅是危害了老板,而不是广大劳动者的“大众社会”;而“醉酒驾驶”危害的整个社会,底层劳动者受害尤其深。为什么对讨薪农民工搞“公判”,却不能对“醉酒驾驶”的罪犯搞“公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