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 汪桂进:当前剥削理论与现实评析

2023-02-02 859 2
作者: 程恩富 汪桂进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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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中,自然要涉及到剥削概念与现实。这是学界和政界公认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本文尝试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多种剥削观点,并对如何认识私营企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新看法。

  一、关于经济剥削的含义与标准

  近年来,在有关剥削定义和标准的理论文献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偏差:

  (一)认为剥削仅指非法行为。他们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将应属于他人和社会共有的收入(财产)非法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剥削’行为仍然存在。但区分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不应是收入所得的主体是什么、是否拥有资产、是否雇佣工人,而应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收入,应通过对收入的主体获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而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获取收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是剥削,非法行为就是剥削”【1】。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不应把经济剥削概念变成一个纯法律上的概念。某个社会是否存在着经济剥削以及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是一个客观事实和实证问题。法律有着它固有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为巩固阶级统治,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私人财产权都无不例外地得到这些法律的保护,因而凭借所有权而占有另一个阶级(集团)的劳动成果也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属于合法的行为。要是按照非法行为才是剥削的话,那么,这些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符合适用法律的,似乎都不存在剥削了。经济剥削只有通过经济上的合法途径才可普遍存在,尽管具体实施剥削有时要借助合法经济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剥削行为和剥削现象必须用经济学的方法才能予以科学解释,而不宜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其次,把非法行为作为判定剥削的标准,不利于认识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一定社会下的生产活动,其根本特征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事物的表面联系。什么是非法行为,在特定的社会中有差异,何况一旦某一行为定为非法的,则都属要打击的对象,而与社会经济制度的特性未必有关。退一步说,以此为标准来判定剥削,事实上也做不到,如在美国,经营“红灯区”性服务企业在个别州是依法注册存在的,而在另一些州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假如有一个老板分别在这两个州各开一家妓院,那么,能否说依法注册的一家存在剥削,而另一家则没有剥削?

  (二)认为按要素分配不存在剥削。如有学者说:“按要素分配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分配方式,而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相一致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按资分配……与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也并不存在经济利益的对抗性,并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2】这种观点在实质上是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混为一谈了。经济学原理一再强调,不变资本只能转移其价值,而不能创造出超过其自身价值的新价值;而劳动力除了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其自身价值之外,还能创造出超过其自身价值的新价值。资本正是在市场上购买到了劳动力这种商品,通过生产过程,创造出剩余价值。劳动价值论首先回答的是价值的创造和内容问题,至于价值的分配则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产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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