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民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是一个概念吗?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当前,民营经济呈现“56789”特征,即“创造50%以上税收、6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企业数量”。社会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对于中国发展功不可没,但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悄然质疑。尤其,新自由主义思潮大肆宣扬“私有制经济”、大力鼓吹“私有制万岁”,更强化着社会的质疑与焦虑,必须重视解疑释惑。新自由主义“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新时代的航船引向资本主义”的企图,更必须引起高度警觉。这就必须厘清:“民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是否是一个概念?
“民营经济”是一个涵义极其混乱的不科学不准确的概念。现实中的“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官营(主要国有)经济而言的一切经济形式,包括资本主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私资或外资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个体经营企业、劳动群众合伙经营的合作企业,以及部分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等。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特指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等,这些都是涵义不同的概念。
“私有制经济”则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私人占有利益为主导的经济。尤其,私有制指相对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进行个人或集体的排他性占有,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特权主义和专制社会为代表)的基本标志之一[1]。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上,占比90%以上创造着“5678”贡献的数亿计“民营经济”,怎么可能与“私有制经济”是一个概念?由此,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实际,对这些概念及其关系,做出科学的定义和划分,以正视听。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3]。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是利用手里的资本来剥削或者剥夺大多数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才是共产主义运动要推翻和推倒的。无论是在马克思那个时代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今天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各种所有制关系都是存在的。除了《共产党宣言》中所明确指出的资产阶级私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非私有民营经济如个体工商经济、八人以下的微型企业经济、多人合伙经营的混合所有经济等,都是生机蓬勃的重要组成。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与私营经济属于不同的并列非公有制经济。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个体工商户焕发着强大的生机活力,“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2/3,是2012年的2.75倍”[4]。但是,个体工商户并不归属于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私有制经济”。从政策角度,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从事实角度,个体工商户手里的资金或者资本大都来源于自身拼搏努力、节衣缩食积累的生产资料,并继续通过自身的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精神劳动及体力劳动等,获得劳动报酬和生产资料收入,绝不属于《共产党宣言》所指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而是“以合作及土地与生产手段(由劳动所生产的生产手段)的共有为基础,建立一种个人的所有制……像小产业经营者,小商人,手工业者,小农民等等中间阶层,都为要保障他们的中层阶级的存在,才能与资产阶级抗争”[5]。
根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便意味着不仅个体工商经济不属于资产阶级私有制经济,而且八人以下的众多微型企业同样不属于私有制经济。根据2021年4月工信部等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等为微型企业。微型企业中八人以下的企业占比极高,绝不归属私有制经济。“资本的实质并不在于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替活劳动充当进行新生产的手段。它的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劳动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6]。八人以下的微型企业收入不是剥削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来,而是同样通过经营过程中自身的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精神劳动及体力劳动获得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依据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公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经济形式,包括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7],在民营经济中存在众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华为作为由大多数员工持股的民营企业,不仅基于“鞍钢宪法”制定《华为基本法》,传承着新中国成立后企业管理的典范,而且通过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参与人数达131507人,以华为2021年年底19.5万名总员工计算,华为员工持股比例达67.4%,归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绝对不是私有制企业。海尔“人单合一”模式为代表,分解为1000余个小微企业生态集群,不仅实现着“人人都可成为企业家”的潜能释放,而且通过“大中小平台主、小微企、创客”等劳动联合形成生态集群,同样归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样绝对不是私有制企业。他们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
真正的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私有制经济,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法规角度,“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从私营经济的概念与特征角度,“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并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从私营经济基本特征角度:“生产资料私有、以雇工劳动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劳动所得投资分配或以按资分配为主”。尤其,从“资金”与“资本”的区分角度,“资金”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是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满足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需要,体现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目的是为了价值增殖,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体现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生产关系。存在资本剥削性质是私有制经济的根本特征,有着巨额资本的垄断性企业,他们体量相当庞大,在经营中如果存在资本盲目扩张、经营无序违规,甚至侵害国有资产和人民财产,必须给予引导、必然受到限制。而具有垄断性的资本集团,通过剥削劳动者获得超额剩余价值,造成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更必须受到严厉的批判与遏制。
基于如上理论实践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等,应该能够对民营经济做出更为符合实际的划分:个体工商户、大量微型企业及诸多如华为、海尔等具有国家引领力、世界影响力但实行多数员工持股的企业,都不能被认为是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企业,而是非私有制民营经济和劳动集体公有制民营经济。
由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所有制关系:一是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地方国有经济、劳动群众集体经济;二是非私有制民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工商经济、八人以下的微型企业经济、多人合伙经营的中等规模混合所有制经济;三是资本私有制经济,主要指资本规模较大、将私人占有利益作为主导、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集团经济。不仅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满信心,而且对于团结和联合大多数民营企业,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生产力发展,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并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经济”,则需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与辨证唯物主义,做出“是推动、还是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剖析(待见笔者后续文章)。
注释:
[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6页
[4]《截至2022年9月底 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1亿户》,央广网,2022-11-01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567-56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2页
[7]《公有制经济》,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