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木: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玩弄文字游戏及法律破绽


  我们知道,现在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是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

  那么,被中国视为核心利益的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日本方面在这几个文件中是如何表述的呢?

  关于“台湾地位问题”,1972年10月28日,大平正芳在日本第70次国会上的外交讲演中说:“鉴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因,台湾应当归还中国,已经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我国政府的见解是不予更改的。联合声明中已明确表述的“坚决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的我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见解。”[1]1972年11月8日,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就《中日联合声明》中“台湾条款”,代表日本政府给予官方的统一解释。他说: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我国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予以尊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之间的对立问题,基本上是中国的国内问题。作为我国,希望这一问题能在当事者之间和平解决,并且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会有发展成武装冲突的可能性。”[2]

  大平正芳在这里说得很肯定,这就是“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表述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日本“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予以尊重”。

  但是,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玩弄的文字把戏中还是留下的法律破绽,这使日本的文字游戏陷入自相矛盾。

  由于日本人贪欲太重,以至在这份文件的法权关系上留下签约主体与条约内容相冲突的如下悖论:

  即如果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坚持认为日本将台湾主权转交的是其交战对象中华民国,那么日本就不应当接受联合公报第五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要求”,因为后者——按日本的逻辑——不是交战国及其权利继承者;换言之,只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交战对象即中华民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合法继承者,那么日本在法权关系上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赔偿”的施惠客体——日本事实上已不自觉地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施惠主体[3]。然而日本却不顾这样的法律悖论,既不想赔偿中国又不想放弃台湾,在所谓的“中华民国”与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间两面通吃,并想以此瞒天过海,在事实上造成“两个中国”的后果并在未来台湾问题上实现咸鱼翻身的目的。但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内在悖论也导致日本在第三条和第五条中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主权的合法继承者,要么就不能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第五条。[4]这种“既看碟里的,又吃锅里的”的小把戏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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