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方青:对民营经济立法,决不可以借立法而阻挡变革
《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开征询意见有段时日了,很多关心社会发展进步的干部群众在反复推敲认真思考后,纷纷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大家共同希望,通过对民营经济立法,规范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保障社会主义在党章宪法指引下展现应有的风采。
对民营经济立法,想法可以理解,既然民营经济已经客观存在了,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个更严肃的说法儿,无可厚非。回避现实存在,终究不是办法。
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随着改革开放作为一个时期逐步过渡到新时代,民营经济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一个历史遗留。
新时代有新时代的定位,破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就是新时代很清晰的战略意图。
面对新时代的新定位,民营经济这个历史遗留如果仍原封不动地嵌在新时代,而不做任何适应性的变革,那么,新时代的宏大构想是要大打折扣的。故此,在新时代谈民营经济,必须以变革的思维谋划一切,决不可以借立法而固步自封,阻挡变革,要知道,社会进步的车轮滚滚向前,一切守旧思维守旧行为都将被碾得粉碎!
谈民营经济,不能虚无历史,因为只有尊重历史,才能了解民营经济的来龙去脉,也才能认识到民营经济的存在本质及发展趋向。
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讲,民营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这一点,是历史写下的事实,谁也改变不了。
有学者主张,要扩大民营经济的概念外延,把集体经济也归为民营经济,对这个主张,若站在尊重历史的立场上看,应该说是不合适的。
集体经济已经是一个很成熟很规范很有群众认识基础的概念了,无视民营经济这个历史形成的概念,主观性地随意扩大外延,随意模糊性质,只能引起概念混乱,认识混乱,在实践中起不到任何积极意义。
集体经济就是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公有制经济性质决定了集体经济不需也不能和民营经济混为一团。
要提醒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名称是很不恰当的,因为,如果把民营经济还原成它的本来概念,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成了私营经济促进法,或者叫私有制经济促进法,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这样一部大搞私有制的法律,无论怎样看,都是很逆共产党初心使命的举动,其荒谬性是不言自明的。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改成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才合适,这样改,名称上才恰当,法理上才顺当,将来才不至于沦为历史笑柄!
“促进”和“规范发展”,含义是不同的,名称的改变,也就意味着立法宗旨要做根本性的改变,具体条文当然也要随之做大幅度的调整。
很多干部群众看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后,一致反映,《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想要突出的意志很强烈,那就是民营经济存在即合理,只能无条件保护和继续壮大,不能对民营经济讲改革,民营经济必须和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平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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