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坤:关于贪腐不死问题的一点儿看法
在当今中国,已经很少有腐败分子人因为贪腐而被判处死刑了,贪腐不死已经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对此已世人皆知、习以为常了。
这同以前曾经有过的做法大相径庭。在以前,举凡较大较严重的贪腐分子,一般来说都是要押赴刑场处以极刑,越是位高权重者越是这样,由此所引起的社会与政治震动与反响也相当巨大。现在则不是这样,除了极个别的外,大部分贪腐罪犯都可保留性命,不但如此,据说还要根据在位时职位高低各有等级待遇,传言说最高档的可以进秦城监狱,享受副国级、正部级罪犯待遇,在此之下各有级差,等等。当然,待遇问题并非最重要,这其中人们更关心的还是免死不杀的问题,因为让一些动辄上亿甚至几个亿高等级的大贪特贪如此这般地得以颐养天年,相当一些人为此愤愤不平,更多的人则对此难以理解。
面对这样的情形,有人做出了解释与说明,提出了贪腐免死相应的理由根据,概括起来,大致有三:
一是贪腐罪行与死刑标准难以对应
这种说法认为,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恐怖袭击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罪行。与之相比,贪污腐败犯罪虽然严重,但其危害程度不如谋杀、恐怖袭击等罪行。因此,即使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下,也不可能将贪污罪行与死刑标准对应,也就是说,应该降一等用刑才算合理。
二是死刑并非最有效的制裁手段
这种说法认为,尽管死刑是刑法上的最高刑罚,但在制裁贪腐方面,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手段。制裁腐败贪污,要多个方面入手,要形成长效机制,要从根源上防止,使用死刑也不能真正解决贪腐问题。
三是在执行存在诸多问题
这种说法认为,死刑是刑法上的最高刑罚,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需要进行精细化的执行,以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死刑往往存在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刑罚妥善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贪污腐败犯罪案件中,很容易被滥用和误判。因此,在实践中,判处死刑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轻率行事。
若问,上述这样三种理由或三项根据真的能够解疑释惑、明理服众吗?
我们说,用上述说法根据来解释贪腐免死这件事相当牵强,总体上难以令人信服。这是因为:
其一,认为贪污腐败犯罪危害程度不如谋杀、恐怖袭击等罪行,这样的说法未免有失偏颇。很多时候,贪污腐败犯罪所带来严重危害甚至要大过杀人和恐怖袭击,关键要看实际效果。难道受贿几个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或者使得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引发各种恶性事故等,如此这般伤天害理的行径,难道还能说危害程度不如一个莽汉杀人严重吗?贪污腐败也好,行凶杀人也罢,其实质都是害人,譬如狼吃人与老虎吃人,同样都是吃人,又有什么本质不同呢?关键要看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简单地认定贪污腐败犯罪危害程度不如杀人严重,过于草率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