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改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
【原编者按】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周新城教授的一篇老文章,今天读来仍然很有现实意义。现经作者授权编发,以飨读者。
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改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
——一个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
周新城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在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这个系统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即决定了生产的目的,也决定了劳动过程中和分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性质。所有制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离开所有制,就无法认识经济关系的本质,也就无法判断社会的性质。所以,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所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这个问题,我们党几代领导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了艰苦探索,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我们既反对单一公有制,反对在所有制问题上“越大越公越纯”的倾向,又反对私有化,反对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倾向。可以说,这个探索的过程是充满斗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正因为这样,我们把这种所有制结构写进《党章》和《宪法》。《党章》的总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9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还强调,要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党员要遵守《党章》,公民要遵守《宪法》,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所有制结构问题,应该说是十分清楚的了。
然而在这样一个重要原则问题上,却存在许多杂音、噪音,报刊上、甚至一些大报上,一些学者、甚至头面人物,时不时发表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张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言论。所谓“国退民进”,许多就是以公有制“退”出主体地位、由私营经济“进”占主体地位为目标的。有一位知名人士在大报上公开鼓吹:“现在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1】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正是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是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成了一个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奋发氛围,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创造的所有制结构,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仍然要坚持这种结构,并且要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