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一一短评辅警“敲诈勒索”案
近日,常看到辅警敲诈勒索的文字。由于没时间关顾,不知其详。
今天,抽空看了几篇文章。对案情,相关部门对该案的定性和判决,略知一二。
此时我的心情很复杂,愤怒,同情和无奈交织在一起,难于言表,只迸出两个字:荒唐!
一名刚出校门,不谙世事的女孩,从19到25岁,被当地实权人物,其中有专政机关的多人,即警员,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等,执掌教育大权的学校校长,执掌医疗大权的医院长等九人(还有说法是四十人),任意蹂躏达五六年之久。而当地的党、政、工、妇、青等组织竞浑然不知。也许知而不理。这岂不是很荒唐吗?
不知是懒政,知而不管是渎职。
党让在这些机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领导这个地方,管理这个地方,热爱关心这里的人民,尤其是妇女,青年。
由于他们的渎职和懒政,致使女孩受到这么严重的伤害,这么多干部烂掉,难道不荒唐!
请问这些官员,你们于心何忍?!
更为荒唐的事是相关部门对此案的定性。
他们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颠倒黑白,将受害人定为加害人,将强奸罪嫌疑人定为受害人。竞追究受害女孩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这么简单的案件,做出完全颠倒的定性,不是很荒唐吗?
此案同敲诈勒索没有任何内在联糸。
根据案情,这是一宗多人对一女性实施糸列强奸的案件。具备强奸案的全部要件。
強奸行为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強行与其发生性关糸。
违背妇女的意志有多种表现。比较常见的就是反抗和报复。
在本案中受害女孩索要补偿实质是一种报复行为。是反抗的特定表示。
当女性受到性侵害时,因种种原因,当时反抗不了,往往釆取事后报复的措施。本案就是此例。
在本案中女孩的行为没有超出反抗性侵害这个范围。包括其家属的行为。
这同性引诱,性骗局不同。犯罪嫌疑人完全实施了性侵犯。并且重复多次。同性引诱欺骗没有任何关联。
综合判断,这是一个利用职权,多人多次对同一女孩进强奸的恶性案件。应该追究这些官员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相反。
更为荒唐的是法院的判决。居然将女孩微弱的反抗一一向加害人所追要的九人计仅三百万元少量补偿全部追回,且罚五百万元。狠心地判其徒刑竞达十三年!
这是一种带着仇恨的非正常判决。实质是一种报复!
退一万步讲,对一名女孩敲诈勒索仅三百万也不能判这么重啊。
现行刊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较大,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徙刑;数量巨大,有其他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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