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一一短评辅警“敲诈勒索”案
近日,常看到辅警敲诈勒索的文字。由于没时间关顾,不知其详。
今天,抽空看了几篇文章。对案情,相关部门对该案的定性和判决,略知一二。
此时我的心情很复杂,愤怒,同情和无奈交织在一起,难于言表,只迸出两个字:荒唐!
一名刚出校门,不谙世事的女孩,从19到25岁,被当地实权人物,其中有专政机关的多人,即警员,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等,执掌教育大权的学校校长,执掌医疗大权的医院长等九人(还有说法是四十人),任意蹂躏达五六年之久。而当地的党、政、工、妇、青等组织竞浑然不知。也许知而不理。这岂不是很荒唐吗?
不知是懒政,知而不管是渎职。
党让在这些机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领导这个地方,管理这个地方,热爱关心这里的人民,尤其是妇女,青年。
由于他们的渎职和懒政,致使女孩受到这么严重的伤害,这么多干部烂掉,难道不荒唐!
请问这些官员,你们于心何忍?!
更为荒唐的事是相关部门对此案的定性。
他们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颠倒黑白,将受害人定为加害人,将强奸罪嫌疑人定为受害人。竞追究受害女孩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这么简单的案件,做出完全颠倒的定性,不是很荒唐吗?
此案同敲诈勒索没有任何内在联糸。
根据案情,这是一宗多人对一女性实施糸列强奸的案件。具备强奸案的全部要件。
強奸行为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強行与其发生性关糸。
违背妇女的意志有多种表现。比较常见的就是反抗和报复。
在本案中受害女孩索要补偿实质是一种报复行为。是反抗的特定表示。
当女性受到性侵害时,因种种原因,当时反抗不了,往往釆取事后报复的措施。本案就是此例。
在本案中女孩的行为没有超出反抗性侵害这个范围。包括其家属的行为。
这同性引诱,性骗局不同。犯罪嫌疑人完全实施了性侵犯。并且重复多次。同性引诱欺骗没有任何关联。
综合判断,这是一个利用职权,多人多次对同一女孩进强奸的恶性案件。应该追究这些官员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相反。
更为荒唐的是法院的判决。居然将女孩微弱的反抗一一向加害人所追要的九人计仅三百万元少量补偿全部追回,且罚五百万元。狠心地判其徒刑竞达十三年!
这是一种带着仇恨的非正常判决。实质是一种报复!
退一万步讲,对一名女孩敲诈勒索仅三百万也不能判这么重啊。
现行刊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较大,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徙刑;数量巨大,有其他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数量大小,比照一下腐败案就知道了。
按此案情,最多三年徒刑。对此,法院超常规畸重判决让常人难以理解。这种制造假案,超常规判决,真是荒唐透顶了。
从当今公检法司人员的专业素质来看,办案人员不能看不出问题来。所以,他们的诡异办案不能不让人们猜疑。
人们感觉背后有一只手在操纵办案。这只手极具权威,逼迫办案人如此荒唐办案。伸手者的动机可能有二。
一是向被害人群施压,令其彻底屈服。
因为象受害女孩那样的受害者肯定很多。如那九名强奸者的官员也很多。这些官员哪能容得许艳(受害女孩)这样的小女孩事后要钱?在他们看来,你能被睡就是高抬你了。你还要钱?真是反了你了。非治治你不可!
这支手为了保护这些强奸犯,也许自己就是其中之一,便操纵专政机关。于是就有了许艳的莫须有和重刑。
本人曾闻工作不错的两位乡镇首脑打电话:A,喂,你好。我这有个新毕业的学生,很漂亮,想到你那小学当老师,要不要?B,要,要。电话完毕。
通话的玄机,你懂。
有地区群众这样调侃乡镇干部:村村都有丈母娘,天天都能入洞房。
这些人都是不花钱的。虽然不是普遍,但也大有人在。
许艳大胆妄为,还敢要钱,“敲诈勒索”土皇上,焉能有好果子吃。这就是许艳遭遇的根由。
为给这些自己的左膀右臂撑腰,有人就指使政机关狠狠地专了许艳的政。
二、还有别一种可能。当地权威责难许艳腐蚀干部,故造案惩罚。这也荒唐。
许艳本应受到关爱保护。你没有保护好许艳本身就是你的过。你没有管好这些官员令其犯罪,也是你失职。
你怎么能责难你的保护对象,一个弱女孩呢?
不管什么动机,伸出这个手就是又一个荒唐。
对此,我们,包括那些气势汹汹对待女孩的公检法三官们,无颜问女孩,为什么不在事前说不。
记得就在前几天的二会上,一位人大代表在大会发言中严厉批评当今的整个社会的求人现象。除了求人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外,我百分之百地同意他的意见。
当今社会许多地方,许多部门,虽然依法,但,还得求人。
比如就近上学,有章可循。但,尽管你章章都循,对不起,入学还待求人。否则你之子女就上不了学。
之所以如此,是由一种叫作调动当事人积极性的改革思维所致。有改革家说道赋予领导干部一定机动权,让其捞到好处,从而调动他的积极性。
并振振有词的说,你让他多弄点,他干劲来了能给国家,集体带来多少财富啊!正如一个行长说,你只看我一天消费多少万,你没看我给国家带来多少万!请问,国家的收入是你一人创造的吗?
正是这种诡辩改革思维给国家和人民造了多少孽!一个国企老总财产支配权几乎无限…。据我所知,一个园林部门的负责人,人财一支笔。甚至一棵树的定价,也只有他一人知道。在这情况下,你要办事不求他行吗?求人社会正是瞎改造成的,并非如那位代表所说,改革不到位。 倘若求者与被求者于一身就好办了。这样求求交易就解决了。
假若A求B梨,B求A李。只要梨李交换一下就成。
但,这种身份只存在于公职队伍。比如徐才厚与谷俊山。小老百姓只能是求者,无可交换的权力。
在必须要求的话,只能牺牲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财产权,甚至人身权。
顺便说一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的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例如,你创造了一千元的财富,经法律确认,你就有了一千元的财产权。法律确认你的人身利益,你便有了人身权。权力是国家确认的组织和个人控制社会的力量。一般表现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权利,权力不能相混。
就本案来讲,许艳刚毕业很可能处处求人。找工作须求人,父母有病须求人,侄子侄女上学须求人…。父母求人让她当上辅警,她能不为家庭分忧吗?
她没有权力同人交换,只能牺牲权利。
钱花完了,只能如此…。
这能怪她吗?
事前不敢说不,事后敢于报复,这就了不起了。
这比那些逆来顺受潜规则的星星强多了。
做为教育干部,管理社会的公职人员对许艳们的苦难都有责任。
你还好意思问吗?
此案暴露了我国当今社会一个重大问题,下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任意侵害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问题。除了财产权外,更主要的是青年女性的人身权。
这已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如不及时,坚决,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会从基层烂掉!后果不堪设想。
此案已经推起社会波澜,必须慎重处置,彻底解决。
首先校正此案。
撤销原判,释放许艳,赔礼道歉,刑事赔偿。
立即逮捕一切涉案公职人员,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其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揭发此类案件,并从严处理。
列宁曾严肃的指出,对共产党员应比对非党人员三倍严厉惩办,这同样是起码的常识。(《列宁文稿》卷4第222页)
毛主席非常关注女知青的人身安全。知识青年刚下乡,个别社队干部对其打起坏主意。
毛主席得知后下令,抓住一个杀一个,很快杜绝了这种现象。
建议党和国家加倍关怀基层女青年的人身权利安全。按照列宁的教导,落实毛主席的指示,严厉惩罚象本案中的公职人员。不要怕浪费子弹。
当然,最根本的是校正一些人散布的荒唐改革思维。
我们相希望这种荒唐不要再重复。
2021.3.17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