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2022-03-03 3111 8
作者: 罗翔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法律一直在进步,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仅30年。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提高其基准刑。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

  1997年刑法则基本保留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8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追责。

  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对比一目了然。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数据显示,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较轻。一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的文章指出,从判决情况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但总体而言,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

  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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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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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可视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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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现在多少年了?谁把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罪恶当回事啦?法律修改无数次,那次这些精英们提到过贩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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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喉舌刊上说话应加慎重,怎么可以认为定罪“收买人口”“历史较短”“仅30年”?政法教授、法学所长会不知道新中国伊始“一夜间”消灭了旧社会几千年无解的黄赌毒拐卖人口社会犯罪的历史?别说46年,即使“30年”还算“较短”?若站在弱势妇幼、特别是“铁链八孩妈”“铁笼女”一边,还会说这种话、有这感情、为谁开拓吗?负责任重职业道德者还能在联想、方正、买卖人口乱象中不想起毛主席、毛泽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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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了“为人民服务”的基础,法律为资本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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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骇人听闻的犯罪案件,应该从根本上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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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买卖同罪!而且买方的罪行更大!要从根源上砍断伸向妇女儿童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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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资产阶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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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在多主席时代如何,如今法如牛毛顶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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