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必须对污蔑民族英雄的毒教材“违法必究”
丁汝昌(1836.11.18-1895.2.12),清朝晚期将领,官至北洋水师提督。在甲午战争威海卫战役中,抗击日军围攻,击毙甲午战争日军阵亡最高将领大寺安纯,弹尽粮绝、援军未至,拒绝劝降、服食鸦片、以死殉国!但是,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写给孩子看的中国史》一书的《丁汝昌投降图》:日军昂首挺胸、高大威猛;中国人,卑躬屈膝、低人一等。
无视舆论谴责、百姓愤怒,毒教材不仅卷土重来,而且变本加厉,试图通过篡改历史摧毁我们的下一代,试图通过意识形态颠覆我们的国家。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虽然表示:“停止该图书的线上线下销售,全面收回销毁,同时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整改”。但是,毒教材系列问题集中发酵已经一年多,到了绝对不是“认错、收回、调查”就可以收场之时,必须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治尊严,必须对污蔑民族英雄的毒教材“刑以刑法”!
一、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毛泽东主席在《人民英雄永垂不朽》一文指出:“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抗日英雄丁汝昌无需置疑是民族英雄,是为国家牺牲的先烈。《丁汝昌投降图》直接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1.《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