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捍卫公有制主体地位要区分清楚“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
为什么要把“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区分清楚?
——国企改革开新篇系列之六
梁 军
从今天开始,开新篇系列将阐释《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蕴含的理论问题。或许没有前面几篇文章那么适合大众化阅读,但我尽量写得简单、清晰、通俗。毕竟,这不是内参,也不是奏折,更不是学术论文。
我只想把我的观点留在互联网上,让世人知道,有人在勤奋地思考,有人在为一项崇高的事业奋笔疾书。而所书之内容,看似平常的国企改革,竟然蕴含了那么多常人不关注或无所知的问题。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属性的释义,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资本属于全民直接所有,冠以全民所有资本之名,与国有资本并称。”
一
怎么区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现在是一笔糊涂账。
这有什么区别吗?
区别大了去了!
要是有谁可以准确无误地说清楚,算我输。
我粗略地捋一捋。
《宪法》中并没有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概念。相关的表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管理的所有资产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范围极其广泛,天上地下,帐里帐外,有形无形。但是从属性上看,却只有两类,即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资本,简称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是市场化改革深入以后,逐步替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新概念。
简言之,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用国有资本概念,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则绝对不能。
我们曾经对资本这一概念,进行非常政治化的解读。所以,资本一词,长时间销声匿迹,全社会避而不谈,更别提往国有资产的头上戴。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后,资本概念避无可避,才逐渐回归。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冠以国有资本之名,犹抱琵琶半遮面,逐渐地习惯成自然。
另外一个被极力避免触及的,与资本两位一体的政治化概念是“剩余价值”。理论界多用“劳动剩余”替代。
资本+剩余价值,就涉及到更为敏感的“剥削”概念。理论界更是环顾左右绕道走了。
上述严肃话题,以后找机会再聊。
回到主题: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该怎么区分?能不能相互替代?什么情况下可替代?什么情况下必须各自表述?目前并没有正式文件予以规范。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以及近些年出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两个概念交替使用。很明显的趋势是:越往后,使用国有资本概念的频次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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