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宇:主体意识与社会规律

2022-10-07
作者: 张光宇 来源: 红歌会网

  陆钊杰同志《以科学实践观为基点建立科学历史观---“评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关系”讨论》[《哲学研究》1989年第一期]实际上,对主体意识是否是社会运动发展的规律由以规定的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方面作了否定的回答。对此,我提出以下商榷意见,以求赐教。

  [一] 主体意识与社会规律

  事物及其运动发展,是由其纵横交错的内外在各方面因素的关系决定的。社会系统是以精神的动物---人为主体因素,以人的精神主导的行为构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关系的系统。精神,是社会系统及其运动发展由以规定的主体因素——人——的内在特质。

  社会意识,只能是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意识,而不能是社会的意识。人的社会意识,是人对社会的认识形成的,不等于精神,它是精神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部份。历史科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作为总体来看的社会主体及其精神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精神,只能是群体动物自然进化才能萌芽的。精神一旦萌芽,动物由萌芽的精神指导的活动就是萌芽的实践。由动物的无条件和条件反应活动构成的群体关系中,这时就出现了萌芽的精神反应制导的活动构成的关系---萌芽的社会关系。萌芽的社会关系就是由萌芽的精神指导的行为或萌芽状态的实践构成的萌芽状态的社会关系。

  群体动物中的萌芽的实践,必然构成萌芽的社会关系,从而萌芽的实践,只能是萌芽的社会关系的实践。而通过萌芽的社会关系的实践,萌芽的精神对萌芽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就形成与萌芽的精神对群体关系的反映形成的萌芽的“群体意识”不同的萌芽的社会意识。精神指导的行为在动物的行为活动中取代无条件和条件反应活动占了主导地位,社会的实践活动在动物的行为活动中相对动物的无条件反应和条件反应活动占了优势,动物才转化成了人,动物群体才转化成了人的社会。因此,从发生学上看,与其说精神以社会存在为前提,不如说社会存在以精神的存在为前提。至于从发展学意义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则简单地用相互制约、作用、促进还不能表示其实质。所谓精神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在实质上是人们主观地将精神与人、人的主导其行为的精神与人的精神主导的行为和由人的这种行为或实践构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分割开来臆造的精神与以人为主体、以主体的精神主导的行为或实践为主体活动和以实践构成的社会关系为主体关系的社会系统的各方面的关系。也即,根本不存在人们说的那种精神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精神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本来面貌就在于精神本身就是社会存在区别于一切存在的灵魂和核心。“无论什么社会意识在发生学的意义上都有社会存在作为根据”[《哲学研究》89年第一期17页第三段],否认不了无论什么社会存在都要以精神主导其行为的主体为前提。

  如果能用“这种古老的合力分力论证”来从“逻辑上巧妙地排除了主体意志对历史的支配作用,而又恰当地承认每一分力的或大或小的影响”[同上,17页第三段],同样也能用这种论证来从逻辑上巧妙地排除任何一种客体对历史的支配作用,而又恰当地承认任何一种客体的每份一力的或大或小的影响。这能说明什么呢?历史不由决定历史及其规律的那些关系的包括主体及其精神的任何一方面因素支配、决定或以其为了转移,丝毫不能说明对于其它任何一个方面的因素来说的主体及其精神不是历史及其规律由以支配、决定或以其为转移的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方面。当然,“它毕竞是一个譬喻,还不是科学的论证”,但在我看来,把意识在社会历史规律中的作用在“运动学意义上”化为“一条趋零的基本曲线”[同上,17页四段]也是一个譬喻,而且,用这种论证来企图消除主体意识在历史规律中的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作用,较之这个“譬喻”是更无道理。力学、运动学上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合力与分力、还有所谓“振荡”等等的相互平衡,不是机械地相互抵消为零,而是构成了力学、运动学的关系、系统,从而构成了事物的一定的力学、运动学上的状态。所谓“趋零的基本曲线”,只能是这种力学、运动学关系规定的某种状态的人的表现公式,而不是对象事物关系的化为乌有。

  作者所谓的历史规律,是指事物运动发展的规律,而且是指人类社会运动发展的规律。我认为,有待重新理解事物运动发展意义上的规律这个概念的含义。而关于规律,又得弄清本质、必然、规律和本质联系这四个概念的含混的逻辑关系及本质、必然的含义。

  传统理论告诉我们,本质、必然、规律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但我们知道,只有同质,才能在程度上加以比较,才能同等程度。同等程度的概念既然只能是在质和程度上都同等的概念,本质、必然、规律又有何区别呢

  本质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或者事物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必然的联系;必然性是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向;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本质联系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

  用必然和规律界定本质,用规律界定必然,用本质和必然界定规律,用必然联系界定本质联系,这是在概念的界定上玩兜圈子的游戏。

  因此,关于本质或本质联系的界定,还是以事物内在必要因素及其的联系或关系为妥。

  必然呢?就是一定或确定不移。

  事物的必然,有二种,一、是认识的对象不以认识者的思想意识或意志为转移的一定或确定不移,二、是对象事物不以人的行为而改变而且不能违反的一定和确定不移[人的行为对象的形态、运动变化和相互关系是人可以改变的,但对象事物的运动变化和相互关系包括原因对结果决定的必然是不可改变的]和对象世界的法则。其中作为对象世界的法则的如认识的对象不以认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则,一定的原因一定产生一定的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法则、物质不灭法则、能量守衡法则、事物普遍联系和动变化的法则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但具体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规律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或然的。

  只要是A加B就一定等于C这个因果关系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是一定的、确定不移的,是必然的。但A加B并不一定和确定不移,或者说某种原因的形成并不一定,A加B这个原因的形成不一定,A加B等于C这个因果的产生就并不一定和确定不移,并不是必然的。推而广之,任何一个事物内外在的各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存在着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的必然,但任何一个事物的内外在各方面的因素的相互关系形成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不是必然的,从而某种结果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事物的运动变化是由事物内外在关系的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内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是必然的,但内外在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形成某种原因从而产生某种结果不是必然的,因此,任何一个事物的运动变化就是具有必然性的偶然的。必然存在于偶然中,偶然中有必然在起决定作用,从而任何一个事物的运动变化是偶然和必然的辩证统一的或然的。任何一个事物或然的运动变化的规律只是其运动变化有条件的相对稳定的状态。

  事物、系统、因素是相对的。相对由事物构成的系统来说,事物就是因素,这个系统就是事物;相对事物由以构成的内在因素来说,事物就是系统;相对事物的因素由以构成的更深层次的因素来说,因素就是事物或系统。事物本体,就是事物的内在关系。事物的条件,就是相对于该事物来说的其它事物、系统作为外在因素与该事物的关系。事物的运动发展,就是事物内外在关系的变化。而事物、系统、因素、运动、发展、时空,总之任何具体的存在本身就是系统、事物、因素的相互作用及其构成的关系。因此,只有事物、系统、因素、运动、发展、时空等一切存在被规定的因果对应关系才是一定 和确定不移的或必然的,而事物、系统、因素、运动、发展、时空等一切存在的运动变化则不是一定和确定不移的或必然的。与其它事物的联系即关系或条件,和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及其趋向来说,是不可能确定不移和不可避免的,从而,不存在这种必然。

  事物的必然性,不是特殊矛盾或特殊关系规定的,而是事物的一切关系中固有的。但一切联系,或关系——包括因果关系本身却不是一定或确定不移的,而是不一定的。因此,不存在事物发展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或者本质联系的必然趋势,从而不存在事物发展的人们所谓的那种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规律。一切事物的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存在的事物。事物的运动也是存在,运动也不是绝对的。一切事物的运动都是相对的,具体的运动,因为一切事物运动的时空和由以构成的关系是相对具体的。说运动是绝对的,是说在任何时空和条件中不存在事物的静止。但事物运动本身是相对具体的。似乎只有我所谓的必然除外。但离开了事物的内外在关系,包括因果对应关系的必然就不存在。因此,绝对的必然只能依赖于具体事物的相对关系而存在,只能存在于相对具体之中。如果一定要说事物运动发展的规律,只能是指事物不一定的运动、发展的一定条件下的相对具体的一定和稳定的方面,只能是指事物不一定的关系变化的一定条件下的相对具体的一定和稳定的方面——包括因果关系。然而,条件也是不一定的。

  但,事物运动变化的相对具体的一定和稳定与相对具体的不一定和不稳定是不可分割的正相反对地共存的,由此构成事物运动发展既有规律又无规律的或然状态。在一定时空范围存在着与相对具体的不一定和不稳定的程度正相反对地相辅相承的相对具体的一定和稳定的程度,就是用或然率来表示的或然成度。所谓“又有随机性、又有方面性”导制的概率规律,只不过是事物因果对应关系是必然的事物运动发展的或然的反映。“定性地指出历史发展的基体方向”[18页第二段]只能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而对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面”,条件是不一定的,条件的相对一定的成度只能是或然的。决定论则是对事物的因果对应关系的必然的反映。概率规律和决定论两者不存在矛盾,而是互为表里的统一的。反映了事物必然、本质、规律的知识,只能作为认识和改造对象事物的指南,而不能作为教条;人只能预设条件地预见末来——包括历史的基本方向,但条件是不一定的,因此,不能成为算命先生。

  事物的现实和过去的内外在关系是已定的或已经发生过的,当然是一定的。对于事物的动动发展来说,所谓“规律一经形成”[19页二段]只能是对已经成为现实和过去的事物的内外在关系而言。但,说已定或一定的东西是已定或一定的,是同义反复。事物的末来内外在关系的变化还末实现,对事物的末来来说不存在已定或一定的规律——说末来末定或不一定也是同义反复。不过不管是过去、现在和末来,因果对应关系是一定的或必然的。事物末来的运动发展的不一定或者或然是具有必然的不一定或者或然。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不管人的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事物,人的存在都会给以人所处或参与构成的关系和作为关系的构成部份和表现形式以其规定作用。内外在关系变化了,事物的本质、运动发展也就要相应变化。何况,人与其它因素不同的地方在于人为达自已的目的,能够能动地认识、遵守或然世界的相对具体中的因果对应关系的必然,利用事物的或然关系及关系各方面的力量改变关系及关系的各方面因素---包括作为关系一方面因素的自已,从而,能够这样地来改变由人作为其内外在因素的那些事物的本质和运动发展。对于历史发展的方向来说的“自由只是意识到的必然”[同上,18页第六段]仍然是不应有的缩命的观点。自由其实是自如,是从实践上对必然的自觉、能动的合目的的适应、顺应或遵循的 改变对象以符合自已的需要,实际上是在内外在关系的形响、制约和规定的不自由中获得的自如度。因为必须适应、顺应或遵循必然,而且不能摆脱内外在因素和事物的作用关系的形响、制约和规定,从而人的行为不可能自由。存在于相对具体之中的因果对应关系的必然是不可改变的,但这个必然是依赖于因果决定关系而存在和发生作用的。而除了事物的内外在关系被规定的因果对应关系的必然以外,一切都要是可以被人改变的,包括事物运动发展及其方向。人在本质上不是符合必然、本质、规律---因为一切都必然是符合必然的,而是为了人的需要和目的的能动地符合必然的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改造事物的本质和运动发展。符合必然的理想,才是能够实现的理想,但理想不是符合必然实现的,而是遵循必然地改造对象实现的。人的主导其行为实现趋利避害的发展的思想意识必须与对象事物的必然相符合,所以人的主导其行为的思想意识是不自由的。而遵循必然地使对象的本质和运动发展符合人的理想正是人实现人之作为人的必然、本质和规律之所在。人类越是发展,不仅就越是有能力能动地符合事物的必然的使自已行为成功的或然率越高,而且更重要的是就越是有能力使作为实践改造对象的事物内外在关系的变化和事物运动、发展与自已意志相符合的或然率越高,从而能使事物运动发展符合人类需要和发展的或然率越高。即人能够能动的越来越近似的符合必然的改造对象---包括对象的本质、运动发展和运动发展的方向,使对象越来越近似地符合人类的意志。对以人为主体因素,以人的精神主导的行为即人的实践为主体活动或运动,以人的实践构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关系的人类社会自身本质、运动发展的把握亦然。作为人的实践对象的一切事物的或作为人的实践世界的一切事物的这样一种趋势,较之于人们说的运动发展的或然状态的一方面表现来说的规律,更有理由被认为是事物运动发展的规律。后者只不过是事物运动发展的片面的表现,前者作为人的实践世界的对象则是人类实践对象事物运动发展的总趋势。就此意义上或在这个范围上讲,或然的社会运动发展之所以有规律,正是也只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主体。

  “自然条件虽然只提供劳动的可能性,还不是产品或价值的现实性,但是,没有可能性也就没有现实性。[同上16页第三段]”反过来问:没有使劳动及其“产品或价值”的可能性实现的主观努力,劳动及其“产品或价值”的可能性又怎么能变成现实性呢?物质技术手段“是主体创造的,又是主体不可任意选择的客观力量。[同上16页第三段]”但主体创造的东西毕竞是主体可以改造、可以选择、可以相佐,也即其形态、内外在关系、运动发展可以由主体按自已的意志顺应必然地加以改造的。对此,客观对象谈得上什么独立自在呢?只要意志存在,不管意志是正确或错误的,意志都要“外化”地改造客观世界。意志是错误的,只不过是意志“外化”地把客观世界改造得来不利、有害于意志的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罢了。“如果主体意志没有改变的可能性或者不肯作出改变,那么,它的外化进程就势必中断”[同上16页第三段]。不过,作为人类社会主体的意志,岂止从来就有改变的可能性或者肯作出改变,而且从来就是能动、主动、积极地在改变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着自已。

  因此,不是主观因素“推动实践沿着一定方向发展,同时使这种方向伴随着无数偏离方向的偶然性,只能在振荡中作为平均值而开辟道路”[同上16页第四段],而是主观因素不仅推动实践发展,而且可以既不断改变不符合对象必然的意志及其行为,又不断克服不符合自已发展的对象关系[包括条件关系]的阻挠,符合必然的用自已精神主导的行为力量来掌握、利用、改变关系,遵循必然地在或然中开辟达到自已选择的目标的道路,创造自已实践的方向。

  人类生存,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精神意识主导的生命活动的生存。否则就不是人的生存。与其说人的生存需要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客观必然性因素,不如说人的生存需要据以存在的本体---人本身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客观必然性因素;与其说是人的生存需要制约全部历史,不如说是有意识的生命的人本身[参看同上17页第六段]。“更重要的是人类为了生存必须生产”[同上],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行为活动的一方面,属于精神主导的人的行为或人的实践。“无论怎样鼓吹‘意志自由’,都不能‘自由’到停止生产的地步”[同上]。反之,无论怎样鼓吹‘生产至上’,都不能至上到停止主导包括生产活动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的精神活动的地步。生产要发展,主导生产活动的意志也要发展。意志要生存、发展,得有意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绝对地没有意志自由就是意志的死亡。包括人类生产、发展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同时也是包括意志在内的主体精神不断获得相对更多的自由发展的历史。而且精神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方面,生产无论怎样至上,都是精神意志主导的行为活动,并且都是为了集中地反映人的一切需要的精神的满足和发展。而且,人的生存需要,只能是人的精神意识的需要。

  人的生存之所以有价值,其生存之所以出类拔萃地超越动物而成为人的生存,就在于人的生存是精神动物的生存。精神泯灭了,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即使存在,都毫无价值。只要精神能发展,一切物质力量都不能阻挡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历史表明,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能力和物质文明可以被摧毁,只要精神具有生命力,社会生产能力就可以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物质文明就可以再创造,并且创造得更发达。如果一个民族的精神文明落后,纵使得天地之独厚,也不能创造出应有的物质文明。

  人类的精神,与人类的生存、生产是不可分割的。而人类真正的本质力量,就在于人类的精神主导人类的行为,就在于人类本身的实践。离开了主体精神,连作为主体精神主导的行为或实践都不存在,又何来什么实践的客观性,历史的方向性,又怎么能离开主体的精神而从主体的实践的非主观性的客观性中得到说明。实践的客观性,只能是作为认识对象的主体精神主导的行为及其能动的作用客体而构成的关系、运动发展不受人的观念的认识任何影响、制约、规定——更不要说“支配”、“转移”和“决定”——的独立性。

  因此,对于“主体意志及由它控制的活动”,在主体自已的社会历史的必然、本质、规律、方向上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能动作用,不应片断地肯定,总体的否定,具体的肯定,抽象的否定,随机的肯定,必然、规律和方向的否定。

  [二] 关于“内化”和“外化”

  意志只能是精神意识的意志。所谓“内化”,首先得包括发生学意义的人的精神的萌芽。人的精神的萌芽是群体生活的古猿自然进化的结果。说它是劳动或实践的结果,由于劳动是人的合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创造人的精神其实是一个悖论。至于在萌芽的根本特质上的质和量的发展,社会的人的精神与其制导的行为---劳动或实践---则是相互促进的。既然是精神根本特质基础上的继承的发展,从根本意义上就谈不上创造。古猿的无条件反应和条件反应制导的活动不是实践,只有精神制导的行为活动才是实践。如果作为“力求把握对象尺度”的意志的“内化”[15页第三段]就不能是意志的本质发生学上的“内化”,而是意志本质发展学上的“内化”,这种“内化”本身就是通过人的精神意志在其主导的行为或实践的基础上社会地实现的,必须以社会的主体的精神意志及其主导的人的社会的行为---实践---为前提。否则,就不是“物质现实”在人方面的“内化”,而是萌芽状态的精神意志在人由以演变成人的古猿大脑中的产生。

  因此,“历史的真正客观必然性,不是无意识参与的纯粹自在性”[19页第二段]。但,说它是有意识非纯粹的自在性又与传统理论相矛盾。不管意识内容是否是人们说的“客观”的,意识就是不同于其它客观事物的意识。而所谓“自在性”,是指“自然之物---当然应包括它的必然、本质、规律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独立性。”这句话就是错误的。人就是自然之物,人的自然躯体就与人的精神是相互制约和规定的。历史对于认识它的人来说才是客观的,对于认识人与历史的关系的我们来说,人及其精神也是客观的。历史的真正客观必然性“或历史的必然、本质、规律等,不能离开人及其意识而存在,或“不是无意识参与的纯粹自在性”,“历史的真正客观必然性”就谈不上“自在性”,“历史的真正客观必然性”是有意识非纯粹的自在性又作何解释是“主体意志中客观内容的外化过程”[19页第二段],那么,所谓“外化过程”是怎么回事

  意识,就是主体的意识。我们可以根据意识的内容特征,把意识分成各个方面,诸如“反映性的”、“评价性的”、“实践性的”等等[同上15页五段]。但作为主导人的行为或实践的则只能是意识各方面链锁反应的整体的意识。主体意识只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并只能在意识自身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以外的什么地方,更不能超过自身范围而活动。所谓意识“蜕变”为“物质现实”,所谓“物化”或“对象化”,只能是人的意识主导其行为改变外在对象,决不能是什么意识的“物化”或“对象化”,决不是意识本身蜕变为作为实践对象的“物质现实”,“对象化”为非意识的物质[看15页第一段]。实践过程,就是主体意识主导的行为过程,不是能离开意识的主体而独立的存在,不存在主体意识介不介入或参不参与实践过程的问题。只要实践存在,它就只能是主体意识主导主体肢体行为的存在。故,不存在精神意识本身超出自身,扬弃自身和“蜕变”为非精神意识的“物质现实”的过程中参与实践过程的事情[看15页第四段]。这只能是奇谈怪论!人类历史,是历史由以形成的主体的精神主导的行为或主体实践的展开,历史的“不是无意识参与的纯粹自在性”的“客观必然性”,只能是依赖于主体、依赖于主体精神意识的非自在性。

  对于认识人及其意识的我们来说,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事物的意识就是客观的。所谓意识的“客观内容”其实是意识中被意识着的对象的观念,是意识对对象的反映。意识中的对象的观念即使正确反映了对象,并不等于对象存在于意识之中,不等于意识的对象内容变成了非意识的对象事物或意识化为非意识的事物。将对象被精神意识反映的观念的存在,理解为对象存在于精神意识之中自然是一种谬误。至于观念在“主体需要的自我意识中获得客观内容”[16页第三段]除了对什么是主观、什么是客观的无知外,“主体需要”,也不能是直接的生理需要。“需要”,对生物来说,就是趋利避害的刺激感应、无条件反应、条件反应的契机。人的需要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特质在于它不能是趋利避害的刺激感应、无条件反应、条件反映的契机,而是思想意识的“需要”,是精神意识反应的需要,而且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成远远超出精神意识反应的生理需要的人的意识的其它需要。需要本身就是精神意识的。所谓需要是“历史地确定的”[15页第六段],需要的“历史地确定”正包含着作为历史的主体因素的精神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正包含着作为主体因素的人的精神意识,丝毫否认不了主体需要的精神意识的性质。“‘需要’是主体的本质规定”[15页第六段],而主体之为主体,人之为人,正是其行为是由其精神意识主导的。离开了精神意识,人的“需要”就不是人的需要。人的需要与动物的无条件和条件反应的本能“需要”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决不能是非精神意识的物质或客观的东西。从主体的精神意识的各种需要的观念的存在中,是不能获得不依赖于主观精神意识而存在的什么“客观内容”的。如果我们的主观能获得非主观的客观内容,人们说的那个客观派生的主观就反过来派生了客观,由主观中获得的客观内容就不是人们说的那个不依赖于主观而独立存在的“客观”的客观内容了。

  实践观念“在其物化过程中同各种物质要素发生关系”[16页第三段]?! 任何观念都不存在什么“物化过程”,当然也就谈不上“在其物化过程中同各种物质要素发生关系”。根本就没有的这种关系。“一方面运用主体的力量,扬弃物质世界单纯的客观性”[16页第三段]?! 末必是变成了复杂的主观---客观性?作为我们认识的物质世界的客观对象改变形态,其实就是对象改变了内外在关系、它的运动和发展。而存在,就是形态、关系、运动和发展为其基本内容的,除此之外还谈什么存在。如果物质世界的客观对象的这些东西要受到作为认识物质世界的我们主观的观念的改变,人们的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关系的学说怎样坚持呢?

  “一方面......,主体意志本身也被检验、被改造、被扬弃,最终达到主客体、主客观的统一。[16页第二段]”且不说这里的主体意志被检验、改造、扬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主体意志决不会因“被检验、被改造、被扬弃”,就不是主体意识。而达到“物化意志与人化自然的统一”的这种二元的统一,就不是二元化为一元的“统一”,而是二元“统一”为一个“主客体统一”的二元结构。结果二元结构仍然没有避免。

  什么是“作为观念外化的实践”的“客观性”[16页第三段]?只能存在于头脑的精神意识中的观念,怎么个外化法?什么是“客观性”,凡是不以认识主体的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对象事物,都是客观的。作为我们认识的他者的包括其观念在内的思想意,都是客观的,而不是作为认识主体的我们的主观的。实践只能是人的精神意识主导其的行为,而不是什么观念的外化。这里说的“观念”,正是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无需什么“外化”,它都是客观的。

  主体思想意识顺应、符合或遵循必然的主导其行为或实践对对象的改变或改造,决不是什么“观念的外化”,思想意识或观念也决不可能外化。不能因为在这过程中主体意识正确地反映了对象或者主体意识主导的行为改变或改造了对象,就不再是主体意识,因为主体意识只能存在于主体的头脑中,决不会“外化”成头脑外的东西。不管怎样讨论“实践中的主客观因素的关系”,精神因素都不会“蜕变”为非精神“物质现实”或非精神的什么客观因素。这是对主观和客观概念的无知而滥用主观和客观的概念。“历史的真正客观必然性”,决不具有不依赖主体意识的任何自在性。因为,离开了人,就没有人的社会,就没有人的社会的历史。而没有精神意识,人就决不是人。

  那么,“历史真正的客观必然性”是什么呢?历史的现实和过去,是其被规定的内外在关系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是必然的实现了的或然,历史的末来,是其被规定的内外在关系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是必然的末实现的或然。人和人的精神是其被规定的内外在关系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是必然的历史之为历史的内在主体因素和主体因素的根本特质,并以其特殊的能动性可以遵循历史内在关系的必然改变、改造历史的本质和运动发展。历史的必然、本质和运动发展一定得依赖于人及其精神的存在而存在,这样的“历史真正的客观必然性”,不仅不以认识它的人的观念的认识为转移,而且不受认识它的人观念的认识的丝毫影响。

  [三]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

  “实践有无主观性”不是“这要看怎么理解”[16页第五段]。以为“怎么理解”能决定对象事物包括有无主观性在内的对象事物的性质,是地道的主观唯心主义。不管怎样理解,实践都是主体精神主导的主体的行为。对于认识或理解它的人来说,连作为对象事物的主体的精神都是客观的,更无需说主体精神主导的主体的行为了。“实践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的二元结构的缝隙”[15页第二段]的问题根本不是出在科学历史观由以出发的基点---主体实践概念,“解决社会规律是否有客观性的问题”更不是“关键在于确定历史中的主观因素或主体意识的位置[14页第三段]”。“历史中的主观因素或主体意识的位置”,是任何认识、理解历史的人不能确定的。不能再苦心孤旨地对历史由以成为历史的人的精神加以贬低了。上述一系例的理论错误出在精神和物质之间关系的学说上。

  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是作为物质因素介入的”,是物质的、客观的。作为这个物质的东西的“一个重要属性”或其特质的精神意识也只能是物质的、客观的,而不能是非物质、非客观的。精神只能是一种客观实在,而不是一种非客观实在,否则就无从谈起,更不能作为研究对象。一切客观实在的东西,只能是物质的,而不能是物质以外的什么东西。

  精神,从现象来说,就是人的大脑系统的大脑皮层高级神经反应活动的自我感受[人所以有这种感受,有其内在的物质机制,至于这种机制的揭示,那是另一回事。另外,关于现象是对象的感受,如有机会,我将加以说明。还有,鉴于人们往往把感受与感觉混为一谈,我认为用感受这个字眼更恰当],从本质来说,就是以社会方式与外在相互作用发育成熟的大脑系统的大脑皮层的高级神经反应活动。不管从现象来看,还是从本质来看,精神都不是什么虚无飘渺的东西,而是客观实在的事物。而物质决定精神的“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精神是客观实在的事物,精神就是各种实物的总和之一。因此,不存在作为实物总和的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的以下两点理由不能成立。其一,说精神是物质派生的,从而是第二性的。但是,持这种理由的人同时还认为物质是世界的唯一本源。也就是说,岂止精神这种事物,一切事物都是由物质派生的,都是第二性的。其二,说物质对精神有独立性,精神对物质有依赖性。这与说物质对某种物质形态有独立性,某种物质形态对物质有依赖性没有根本区别。

  由这两点理由,不能单单得出物质决定精神,而是物质决定一切事物。

  然而,物质是一切实物的总和,说实物的总和派生其已经包含有着的一种实物,乃至一切实物,是自相矛盾。既然物质就等于各种实物的总和本身,那么说物质派生一切实物,或物质是一切事物、现象的共同本原和基础,无异于说物质就是物质的本原和基础。

  物质是一切实物的总和,说一切实物的总和与其中之一的一种实物有独立性,乃至与其中的任何一种实物都要有独立性,也是自相矛盾的。

  实际上,任何一种事物都是别的事物相互作用和演变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都是派生的,精神也没有两样;精神对与其有关系的某些事物有依赖性,与其它事物各自对与其有关的某些事物有依赖性没有根本区别;其它各种事物各自关系着的某些事物对其也有依赖性,只要精神在物质世界中存在,与精神有关的事物中的某些事物对精神也有依赖性;如果说与精神有关的某些事物决定精神,精神对其它与其有关的事物也有规定作用,对其中某些事物也有决定作用。

  这丝毫不等于精神可以创造物质或客观实在。在物质范畴中包括精神在内的一切事物的相互作用,只是对与其有关的事物的具体形态、运动变化及其关系有规定作用。一切事物之间的相互形响都有规定作用。一切事物的相互影响就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没有相互作用,或者相互影响有作用而无规定,是不可思议的。

  说到精神在物质世界中对与其有关的事物的规定作用,自然得指出,任何事物的相互作用彼此对对方的规定都不能超越彼此物质性质及其媒介的物质性质在相互关系中的规定作用的必然性。任何一个事物对它事物的作用在它事物方面产生反应、变化和结果,由彼此的物质性质规定,被作用的事物不变,在被作用事物方面由作用产生的反应、变化和结果表现为以作用物的性质为转移,反过来就相反,从而作用物对被作用物的作用在被作用物方面产生的反应、变化、运动和结果的机制是能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规律地把握的。人的精神活动与人的其它器官或系统的相互作用,人与其它事物的相互作用亦然,其必然性和由此引起的运动、变化,不以人的精神意识为转移,包括作为物质系统的人的机体的运动变化,作为自我感受现象的精神的本质---大脑皮层神经反应活动---及其对这种活动的感受现象本身的运动变化,都不是以人的精神意识为转移的。但是,其必然,必然要依赖于精神或人体身,其运动变化必然要以精神的或人的物质性质为规定转移的一方面。世界上一切转移都是多方面的结果,不存在单方面的转移。

  这决不是说,作为现象背后观念地认识的对象要以人的感受和观念的认识为转移或转移的一方面。对象传递的物质作用于人的感受系统的感受器,人的感受系统的感受器是接受传递的物质;作用对感受系统的感受器来说,是对象传递的物质作用,而对象,是形成物质传递的对象。对象由形成物质传递的其内外在关系的作用而变化,那是由对象的内外在关系造成的,与人的感受和观念的认识无关。当然,人使对象作用于自已的感官而作用于对象,由此引起对象的变化是另一回事。这里“使”这个词,就是表示人作用于对象。人的感受是能动地被动的感受。但“受”,就是接受,就感受系统的感受器接受对象传递的物质来说,是被动的。但是,传递的物质与感受系统发生反应则是相互的。

  观念的认识对象不依赖于观念的认识和感受,说的是对象不受精神对对象的认识任何影响、制约、规定的“关系”,其实是精神对对象的观念的认识本身对对象不存在任何作用关系的“关系”,仅指精神对对象的观念的反应,不是指精神制导人的机体行为对对象构成作用的反应。在前一场合,对象相对于精神对对象的认识来说当然是独立的。人的认识要赴诸实践,但作为观念的认识对象的“关系”,与精神与生理---精神统一体的人的其它子系统或器官的关系,精神通过制导人的行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和对象的物质传递对人的感受器的作用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两种关系。在后一场合,精神与其它事物直接、间接、能动、被动地存在着关系,由此必然给以其它事物运动发展和其它事物在人方面的作用反应以规定的作用。人与物,精神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如果是指实在的物质的关系而言,就只能是指后一种关系。社会规律,是人的精神主导的行为构成的人与人、人与其它的事物的关系构成的以人、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和主体关系的系统的历史的或运动发展的规律。正是人的精神意识通过人的行为对系统的作用,使系统具有运动发展的规律。把认识论意义上的对象不受主体观念的认识的精神任何影响,用到精神与其它事物的客观物质关系上去就错了。严格说来,在精神与其它事物的物质关系上,在历史科学意义上说的主体意识与社会规律的关系上,不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人有怎样的思想意识活动的神经系统的反应,受到人这种生理系统的规定---所谓人这种生理系统是指具有只有以社会方式与外在相互作用才能发育成熟的人的大脑系统的人的生理系统;受到在个人的社会经验和文化教育基础上,由人历史地、动态地所处的具体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利害关系通过人的生理系统及其规定的内在机制,制导其行动的方向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精神结构的规定---精神结构,是一个由此形成的感性和理性的,形象和抽象的一般知识,社会意识,宗教观念,伦理道德等精神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至于精神结在大脑皮层组织结构的本质关系是什么,有待科学发展来回答;受人具体的生理状况和人所处的感受利害关系---即引起内、外感受系统产生适宜或不适宜的感受现象的反应的内外在作用,感觉认知利害关系---即通过感觉认知等意识活动才能识别的没有直接与机体发生生理利害关系但将导制生理利害关系后果的外在对象和内在活动---的规定。人有怎样的思想意识活动的精神反应,大体上受到这些方面的规定。意识被感觉为纯主观的随心所欲的东西其实是人的错觉。

  因此,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结论是,精神属于物质范畴;精神在物质世界的普遍的具有必然的规定的相互作用中,与其它事物一样,既是第二性的,又是第一性的,既是被决定的,又是决定的;精神是物质的,作为认识对象的精神意识及其观念,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因此,我们大可不必对作为物质世界中具有特殊能动因素的人和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精神在包括社会在内的物质世界中的特殊的重要作用妄自菲薄,尤其是对由精神的动物为主体因素构成的社会来说,主体及其精神不能不是社会本质、规律由以规定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方面,相形之下,其它任何方面都是黯然失色的。

  1990年5月12日

  2019年9月5日重新修定

  2019-09-19 发表于红歌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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