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宇:主体意识与社会规律

2022-10-07 780 0
作者: 张光宇 来源: 红歌会网

  陆钊杰同志《以科学实践观为基点建立科学历史观---“评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关系”讨论》[《哲学研究》1989年第一期]实际上,对主体意识是否是社会运动发展的规律由以规定的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方面作了否定的回答。对此,我提出以下商榷意见,以求赐教。

  [一] 主体意识与社会规律

  事物及其运动发展,是由其纵横交错的内外在各方面因素的关系决定的。社会系统是以精神的动物---人为主体因素,以人的精神主导的行为构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关系的系统。精神,是社会系统及其运动发展由以规定的主体因素——人——的内在特质。

  社会意识,只能是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意识,而不能是社会的意识。人的社会意识,是人对社会的认识形成的,不等于精神,它是精神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部份。历史科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作为总体来看的社会主体及其精神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精神,只能是群体动物自然进化才能萌芽的。精神一旦萌芽,动物由萌芽的精神指导的活动就是萌芽的实践。由动物的无条件和条件反应活动构成的群体关系中,这时就出现了萌芽的精神反应制导的活动构成的关系---萌芽的社会关系。萌芽的社会关系就是由萌芽的精神指导的行为或萌芽状态的实践构成的萌芽状态的社会关系。

  群体动物中的萌芽的实践,必然构成萌芽的社会关系,从而萌芽的实践,只能是萌芽的社会关系的实践。而通过萌芽的社会关系的实践,萌芽的精神对萌芽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就形成与萌芽的精神对群体关系的反映形成的萌芽的“群体意识”不同的萌芽的社会意识。精神指导的行为在动物的行为活动中取代无条件和条件反应活动占了主导地位,社会的实践活动在动物的行为活动中相对动物的无条件反应和条件反应活动占了优势,动物才转化成了人,动物群体才转化成了人的社会。因此,从发生学上看,与其说精神以社会存在为前提,不如说社会存在以精神的存在为前提。至于从发展学意义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则简单地用相互制约、作用、促进还不能表示其实质。所谓精神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在实质上是人们主观地将精神与人、人的主导其行为的精神与人的精神主导的行为和由人的这种行为或实践构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分割开来臆造的精神与以人为主体、以主体的精神主导的行为或实践为主体活动和以实践构成的社会关系为主体关系的社会系统的各方面的关系。也即,根本不存在人们说的那种精神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精神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本来面貌就在于精神本身就是社会存在区别于一切存在的灵魂和核心。“无论什么社会意识在发生学的意义上都有社会存在作为根据”[《哲学研究》89年第一期17页第三段],否认不了无论什么社会存在都要以精神主导其行为的主体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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