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2022-09-22
作者: 张双利 来源: 马克思主义公众号

  马克思论黑格尔法哲学的“神秘主义”

  1.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核心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保存下来的手稿从第261节开始,但它实际上是从第260节开始。在第260节中,黑格尔直接把现代国家的原则界定为具体自由,或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体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关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这一节里可以看到三个层次:首先,黑格尔明确地用单一性和特殊利益来界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用普遍性来界定现代国家的领域。其次,黑格尔强调这两者相互一致。一方面普遍性要经由个体的单一性和特殊利益的充分发展,才能在个体对普遍物的自觉追求中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个体的单一性和个体的特殊利益也绝对不可能在完全脱开对普遍物的依赖和对普遍物的进一步自觉追求的条件下得到展开。最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以普遍性为最终目的的一个运动过程。国家既作为前提使家庭和市民社会得到充分发展,又通过个体的特殊性、通过他们对普遍性的自觉追求而最终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纳入国家之中。

  1820年出版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扉页上标示为1821年)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这一思想高度重视,从中直接提炼出了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核心问题,即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国家的)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现在应当更详细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综观马克思的整部手稿,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认为“这些领域之间的关系问题”贯穿着黑格尔的整个国家哲学,它不仅是黑格尔在总论“国家法”时的核心线索,也是其在讨论内部国家制度本身,尤其是在具体讨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时的核心线索。对于黑格尔的这一思想,马克思明确地采取了一分为二的态度。一方面,他充分承认这一思想体现出了黑格尔对于现代国家的本质的深刻洞见。其深刻性在于,黑格尔作为关注法国大革命的哲学家,不仅准确地把握住了现代国家的本质,而且还敏感地意识到了现代国家所面临的特有难题。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现代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抽象国家。现代国家所面临的特有难题在于,现代国家不能停留于这种对立,它必须进一步实现与市民社会的内在统一,否则市民社会将无法自我维系,法国大革命所开创的自由事业将彻底失败。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黑格尔在处理“这些领域之间的关系问题”时,陷入了神秘主义。

  2.马克思的反驳: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马克思在讲述黑格尔关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思想时,对黑格尔的思想做了有意的截取。在黑格尔那里,这一关系有层层递进的三个环节:国家是前提;以国家为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得到充分发展;国家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在马克思这里,则只截取了两个方面: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等其他领域相分离;这种分离和对立是必须被克服的矛盾。马克思之所以进行如此的截取,是因为他对黑格尔所构建起来的那种三环节的关系有明确的否定。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之所以能够构建出这种三环节的关系,是因为他借助于神秘主义,即观念的神秘的运动。这种神秘主义主要体现为两个方向的运动:从国家到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运动,从市民社会再向国家的过渡。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方向的运动。马克思所针对的主要是《法哲学原理》第262节 ,黑格尔在这里直接讲述在精神内部所展开的从国家到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运动,他把这一运动看作是从精神到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对于如此的论述,马克思直接断定这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其神秘性就在于,它不是直接从现实出发,而是借助于思辨的思维,把如此的现实当作是现象,当作是由于那更加根本的精神的中介所产生的现象。“现实的关系是这样的:‘对于单个人来说’,国家材料的‘分配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这一事实,这种现实的关系,用思辨的思维来说就是现象。这种情况,这种任意,这种使命的选择,即这种现实的中介,仅仅是由现实的观念自己引起并在幕后进行的那种中介的现象。”也就是说,我们原本要面对的是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了能够使这两者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关系可被处理,黑格尔在这里采取了迂回的路径:他不是直接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出发,而是把它们看作源自于那更加根本的规定,即精神。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为了在下一步能够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再纳入到精神中去。马克思对于这一迂回路径坚决否定,认为这是彻底的神秘主义,是不敢直接从现实出发。

  其次,我们来看第二个方向的运动。这时马克思主要针对的是《法哲学原理》的第263-266节。黑格尔在这四节集中讲述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他强调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领域中,依托于作为这些领域中的国家制度的那些设制,个体的单一性和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连,只是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必然性的方式呈现。但在国家中个体则直接把普遍性本身当作是对象和目的,必然性上升为自由。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这里根本没有涉及到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向国家的真实过渡,他把这个问题转变成了从必然性向自由的过渡。“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的过渡在于:本身就是国家精神的这两个领域的精神,现在也是作为这种国家精神来对待自身的,而且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东西本身,是现实的。可见,过渡不是从家庭等等的特殊本质以及从国家的特殊本质引申出来的,而是从必然性和自由的普遍关系中引申出来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在这里绕开了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向国家过渡这个真实的难题,躲进了纯粹观念的领域,用从必然性向自由的过渡来替代掉这个现实的过渡。他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他在第一个方向的运动中已经偷偷地把家庭和市民社会设定为国家精神的两个有限的领域。

  通过对这两个方向的运动的依次批判,马克思直接反驳掉了黑格尔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道路。在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黑格尔借助于观念的运动,给出了一幅二者既相互分离、又内在一致的画面。但马克思指出,所有这些努力只能制造出一种对问题的虚假解决。一旦脱开了那个神秘的观念,摆在我们面前的依然只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透过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费尔巴哈思想的痕迹。借助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视角,马克思直指实际存在着的现代政治现实,并在此政治现实的参照下揭示黑格尔哲学的神秘性和虚幻性。

  马克思论黑格尔法哲学的实践意义

  马克思除了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视角,从总体上揭示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外,还特别注意进一步揭示其国家哲学的实践意义。具体来说,黑格尔在论述国家内部制度时,主要论述了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个环节。黑格尔强调,在国家制度中这三个环节有机统一,从概念的本性来看,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分别代表着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的环节。马克思在具体分析黑格尔关于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思想时,则紧紧抓住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和对立这一核心线索,指出其关于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思想都是为了回应和解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难题。要紧的是,黑格尔的所有这些思想在实践结果上都会走向他为之所预设的使命的反面。也就是说,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完全不具备实践的真理性。

  1.论黑格尔关于王权的思想

  黑格尔在其关于王权的思想中明确指出,国家依其概念的本性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三个环节,政治国家也就把自身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三个实体性的差别。从这个角度看,君主立宪制是现代的成就,它高于古代世界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因为在君主立宪制中概念的三个环节都得到了明确的区分和充分的发展,尤其是作为起点和作为顶端的单一性的环节得到了充分发展。在稍后的第279节中,黑格尔对此做更进一步的解释:单一性的环节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自我决断。在以往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中虽然也有最高决断者,但由于当时的最后决断还必须诉诸外部的命运(占卜等),其实是还没有真正得到充分发展的自我决断的环节。

  针对黑格尔关于君主立宪制的思想,马克思明确强调两点。首先,马克思完全认同黑格尔把君主立宪制看作是现代的成就,强调君主立宪制是一种现代国家制度。“在北美,财产等等,简言之,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同普鲁士的完全一样,只不过略有改变而已。因此,那里的共和制同这里的君主制一样,都只是一种国家形式。国家的内容都处在这些国家制度之外。因此,黑格尔说得对: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这就是说,物质国家不是政治国家。这里有的只是外在的同一,即相互规定。在人民生活的各个不同环节中,政治国家即国家制度的形成是最困难的。对其他领域来说,它是作为普遍理性、作为彼岸之物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无论是普鲁士的君主制还是北美的共和制,它们都是与市民社会中的物质生活相分离的纯粹的国家形式。这种纯粹的国家形式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国家制度,或政治国家,这是现代的成就。相对于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原则,政治国家代表着超越了特殊性的理性的普遍性。

  其次,马克思指出君主立宪制根本不能达到真正的普遍性。“现代国家同这些在人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实体性统一的国家的区别,不在于国家制度的各个不同环节发展到特殊现实性——像黑格尔所愿望的那样,而在于国家制度本身发展到同现实的人民生活并行不悖的特殊现实性,在于政治国家成了国家其他一切方面的制度。”马克思在这里直接反驳黑格尔,强调君主立宪制的意义只在于它是一种现代国家制度,它与以往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之间的区别只是现代国家与前现代国家之间的区别。更进一步地说,在中世纪国家存在着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的直接同一,在那里国家与现实的人民生活之间存在着实体性的同一;在现代国家,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相分离,国家成为与现实的人民生活相分离的抽象的国家形式。也就是说,在以君主立宪制为代表的现代国家这里,根本没有黑格尔所说的那种包容了特殊性的普遍性,只有与特殊性相对立的抽象的普遍性。

  正是基于上述这两点认识,马克思明确指出要真正解决问题,我们只能走真正的民主制的道路,不能走君主立宪制的道路。“在君主制中,这个特殊东西,即政治制度,具有管辖和规定一切特殊东西的普遍东西的意义。在民主制中,作为特殊东西的国家仅仅是特殊东西,而作为普遍东西的国家则是现实的普遍东西,就是说,国家不是有别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性。现代法国人对这一点是这样了解的: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马克思认为,在君主立宪制中,政治制度只是与现实的人民生活相分离的抽象的普遍性,它因此只是一种特殊。但人们却把这种特殊当作是普遍,并赋予其以统治市民社会的权力。与君主制相对立,马克思提出真正的民主制作为解决问题的道路。后者指我们把政治国家仅仅看作是人民的作品,不再认此种政治国家为真正的普遍,不再赋予其以统治性的权力,并在此前提之下去不断追求真正的普遍性。笔者认为,马克思于此处提出关于真正的民主制的思想,其意义不在于指出一条解决问题的现实道路,而在于更进一步说明君主立宪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这样,马克思就明确揭示出了黑格尔的王权思想的实践意义。其关于王权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上意味着君主立宪制,而君主立宪制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制度只能带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以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统治。这意味着政治国家作为人民所制造出来的一种特殊力量反过来对人民进行统治。因此,在这里既没有真正的普遍性,也没有理性自由的实现。

  19世纪末的柏林

  2.论黑格尔关于行政权的思想

  在黑格尔对国家制度的构想中,行政权承担着重要功能,它对上是对君王命令的执行,对下是对市民社会中的特殊东西的直接管理,所以它对于协调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确保二者的内在一致具有重要作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之所以如此重视行政权,把它设定为沟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重要中介,是因为他看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黑格尔之所以把行政权演绎为一种特殊的、单独的权力,只是由于他把‘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看成‘在国家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东西之外’的利益”。从其实践结果看,行政权将被落实为官僚政治,官僚政治的实际意义就是使国家沦为一种与内容相分离的纯粹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官僚政治在根本上只是“国家形式主义”或“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

  在对官僚政治的基本性质做出如此判断之后,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官僚政治根本无法守住国家的普遍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官僚政治是一个新的同业公会,它与市民社会中的同业公会一样,同样受制于私有财产的原则。官僚政治虽然只是“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它同时又是一种实际的存在和特殊的权力。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官僚政治把抽象的国家本质据为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它凭靠着这份特殊的“私有财产”而享有统治市民社会的权力。“官僚政治是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构的国家,它是国家的唯灵论。……官僚政治掌握了国家,掌握了社会的唯灵论本质:这是它的私有财产。”以此为根据,马克思断定官僚政治在本质上具有同业公会的性质。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官僚政治把国家的普遍性据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它必然会彻底阻断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真正沟通。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官僚政治由于自己的特殊利益,不仅不会起到沟通的作用,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由于所谓的普遍性似乎是由这些说着特殊的“行话”和“暗语”的官僚们所垄断的,官僚政治绝不会带来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一致,它只会使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们永远无法达到关于普遍性的知识。其次,在官僚政治的内部实际起作用的是特殊利益的原则。“但是,在官僚政治内部,唯灵论变成了粗陋的唯物主义,变成了消极服从的唯物主义,变成了信仰权威的唯物主义,变成某种例行公事、成规、成见和传统的机械论的唯物主义。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私人目的,变成了追逐高位、谋求发迹。”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在官僚政治的内部只有机械的形式主义和个人的争名逐利。之所以只有这些最外在性的、最物质性的生活,是因为官僚们同样把那超越于现实生活的普遍性看作是跟他们个人的现实工作无关的,是属于“国家”的。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官僚们实际上是以耶稣会的精神来对待现实的国家的。也就是说,现代官僚们对待国家的普遍性就像以前的耶稣会士们对待上帝之国的普遍性一样,他们不仅同样无力守住那超越的普遍性、而且还同样自觉放弃了对此种超越的普遍性的坚守。

  如此,马克思就揭示出了黑格尔的行政权思想的实践意义:其行政权思想在实践上会被落实为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只是对抽象的现代国家的实际表达。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它一方面会带来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彻底分离,使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们与国家事务彻底绝缘;另一方面,它在与市民社会彻底分离的前提下,自身又无力守住国家的普遍性,最终只能使政治生活沦为彻底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主义。

  3.论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思想

  黑格尔在其关于立法权的思想中,强调立法权本身内部包含着三个环节:君主权、行政权和等级要素。在这三个环节中,黑格尔特别看重等级要素的环节,因为等级要素能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起到至关重要的中介作用。具体地说,立法权中的等级会议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等级通过该等级会议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市民社会的第一等级(土地贵族等级)通过直接进入贵族院来行使其政治使命,在君主和市民社会的人民之间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市民社会中的产业等级通过同业公会委派的代表进入众议院,这些代表们在市民社会的各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的国家事务之间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经由立法权中这个起到重要中介作用的等级要素,市民社会中的见解和意志(主观的形式的自由)就能实存于对国家的关系中。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立法权思想进行具体批判时,紧紧抓住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这一核心观点,指出黑格尔在这里实际上是想用等级制来解决现代政治的特有难题,实现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内在统一。关于该等级制思想的实践意义,马克思主要指出了三个方面:首先,从总体上看,黑格尔明确反对代议制、主张等级制,这是想用复旧的办法来解决现代政治的特有难题。其次,这种等级制思想一旦落到实处,只能带来从现代政治向前现代政治、或从现代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倒退。最后,与等级制的道路正相反,或许我们可以通过代议制框架下的普选制来争取对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之间的根本对立的消解。

  首先是黑格尔为什么会明确地主张等级制、反对代议制。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政治主张,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他明确地看到市民社会中的等级是无任何政治意义的私人等级。也就是说,在现代世界中市民社会是非政治社会,它与政治国家相分离。“黑格尔在称市民社会为私人等级时,宣称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是非政治的差别,宣称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但毫无共同之处,甚至还是对立的。”第二,他认识到代议制不能真正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对立,只能使二者之间的矛盾得到充分暴露。黑格尔在第303节的附释中指出,代议制的观点是一种抽象的原子论的观点,它强调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必须摆脱掉自己的等级性质,以孤立的个人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代议制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政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得出的抽象”。这也就是说,代议制意味着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两元关系的直接暴露。黑格尔反对代议制,实际上是希望能够超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两元对立。再次,黑格尔无力找到解决问题的现实道路,最后只有用复旧的办法来给出一种虚假的解决。“等级制度想用复旧的方法来消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性,但这种二元性在等级制度本身中的表现却是:等级差别(市民社会的内部差别)在政治领域中获得了一种不同于市民领域中获得的意义。这里似乎存在着同一,存在着同一个主体,但这种主体具有本质上不同的规定,因此实际上这里是双重的主体。”马克思在这里指出,等级制只是一种虚假的解决,它企图制造出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就是政治等级的外表,但却无法触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真实对立。

  其次是黑格尔的等级制思想落到实处会带来怎样的实践结果。针对黑格尔关于贵族院的思想,马克思指出它的实际意义是使政治国家沦为守护长子继承制之下的“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纯粹工具。黑格尔从土地的长子继承制推出土地贵族的无依赖性,又从土地贵族的无依赖性进一步推出其政治使命和政治能力。马克思则敏锐地看到,长子继承制之下的私有财产与私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正相矛盾,与后者相比,它由于不可让渡,不仅摆脱了与私有者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也摆脱了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意志对它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意味着土地对人的奴役。与私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相比,它是一种落后的现实。黑格尔主张贵族院制,实际上就是要把政治国家反过来做成是维护此种落后现实的纯粹工具。针对黑格尔关于众议院及委派制的思想,马克思指出它的实际意义是使政治国家反过来依赖于市民社会、并因此失去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超越性和独立性。黑格尔反对选举制、主张议员委派制,马克思认为这实际上意味着众议院的存在要以市民社会中的同业公会的特权为根据:“这样一来,黑格尔就彻底陷入中世纪的观点,并且完全放弃了他那‘作为国家本身的领域,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的政治国家的抽象’”。因此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来看,等级制不仅不能带来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两元对立的解决,还将致使现代政治的倒退。

  最后是马克思对解决问题的道路的设想。针对黑格尔的等级制,马克思主张在代议制框架下争取普选制。“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非间接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通过不受限制的选举和被选举,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自身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但是,这种抽象之完成同时也就是抽象之扬弃。……选举改革就是在抽象的政治国家的范围内要求这个国家解体,但同时也要求市民社会解体。”马克思在此处设想,在普选制的条件下,人们将认其政治存在为本质存在;并因此意识到其非政治的存在(市民社会中的存在)为非本质的存在。于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元对立中,市民社会的一极将必然脱落,伴随着的是政治国家的一极也必将解体。马克思的这一设想与他在批判黑格尔的王权思想时所提出的关于真正的民主制的思想遥相呼应。上文我们已经指出,这些观点的意义不在于指出一条解决问题的现实道路,而在于进一步表明黑格尔用复旧的方法无法解决现代政治的实际难题。马克思坚信,我们只有在充分发展了的现代政治的前提下,才能找到进一步扬弃和超越现代政治的道路。

  黑格尔像

  结论

  论述至此,我们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虽然只是一本马克思生前未公开出版的手稿,但它已是一本较为完整的著作。马克思在写作方式上采取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国家哲学部分)进行逐条批判的形式,但这并未妨碍该著有自己的明确线索和独特思路。它以市民社会和现代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为核心线索,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一是直接揭示其基本哲学立场,指出它是借助于观念的自我运动来解决现代政治的实际难题,是一种神秘主义;一是具体考察其法哲学思想的实践意义,指出它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仅不能真实地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元对立,而且还会使我们陷入保守和倒退,无法守住现代政治的基本高度。这样,马克思就完成了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直接反驳,使我们再一次直面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之间的两元对立。

  正因为该著的成就主要在于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直接反驳,对于马克思本人来说,它的实际意义就不是立即解决那些令其感到困惑的现实难题,而是使这些问题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被提了出来。概括地说,该著主要为马克思留下了两个问题:第一,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究竟会怎样发展?它是永远停留于两元对立,还是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第二,既然现代国家不是支撑和统摄着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那么市民社会本身的发展会呈现出怎样的趋势?它是否会像黑格尔所断言的那样,将由于普遍的自我异化和极致的贫富分化这两大趋势而走向自我瓦解?在前一个问题的推动之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通过对宗教与现代国家之间复杂关系的阐发,进一步对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断定;在后一个问题的推动之下,马克思从1844年开始全面转向了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并逐渐提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展开其独立思想的第一步,经由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反驳,马克思开始明确地提出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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