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只因写信举报县委书记就给判罪吗?
据经济观察报2024年1月12日报道,年逾75岁的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写信举报现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在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被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到这个新闻,让我这个在纪检战线工作过二十五年的退休干部,感到很震惊!
这里必须要先弄清两个问题是:
一个是,唐山这位退休干部马树山只是因为举报县委书记而被刑拘起诉?
另一个是,马树山举报后,被他举报的县委书记李贵富经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马树山所举报的问题不存在,是捏造事实,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才被刑拘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吗?
为什么要首先弄清这两个问题呢 ?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也就是说,对国家工作人员,每个公民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
在没有对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认定举报人是所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是不存在的,更不能认定举报人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而对其刑拘和起诉。
我想关于这一点,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检法都应该明白这一点吧。
如果,对举报人马树山对被举报人现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所反映的问题,经过上级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后,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就应该对被举报人依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进行表扬,他是为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
如果经过上级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后,认定举报人马树山报反映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是捏造,是诬陷,再根据被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而对其刑拘和起诉。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马树山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们再看看此案的具体情况,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的两项罪名分别是:
诬告陷害罪一项,包括“2023年8月8日、9月4日、10月15日、28日、11月12日、12月4日,马树山以‘迁西县委、县政府两大院部分党员干部、迁西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部分党员干部’的名义,先后向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唐山市委书记邮寄举报信,捏造并告发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从2023年春节开始搞了一个上几千万元的城关各个角落的亮化工程,直到2023年6月才终止,包括在城关大街小巷制造不必要的宣传广告费达上亿元。面对迁西县财政状况到了崩溃边缘,李贵富不惜重金也为了个人捞钱,大手大脚,搞了一次迁西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腐败举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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