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炳祥:“共同富裕”与非公经济及“按要素分配”

2024-03-04
作者: 屈炳祥 来源: 昆仑策网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方式的必然产物与直接结果,没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就一定不会有“共同富裕”。主流经济学家们兜售的依靠非公有制经济、“按要素分配”和“三次分配”等理论与政策主张都是与此格格不入的、错误的,必须摒弃。唯一的出路,就是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在真正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与此相应,还要坚决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遏制那些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可以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和社会财富的剥削行为,把人们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主要由于劳动者个人天赋与其劳动贡献大小所造成的差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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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富裕”,这次从提出到现在已经讨论了几年的时间。最近,又再一次成了热点,从中发现仍有较多不和谐的声音。不同声音的存在本来是正常的事情。但是,这些不同声音却有些过于离谱,因此,有必要作出商榷或批评。

  一、“共同富裕”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为了作文与批评的需要,必须首先对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观作一个简要的阐述。不然,对当前出现的各种“共同富裕”观的批评就会缺乏一个科学的判断标准。

  “共同富裕”从来都是人类的一种美好追求与向往。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那些受剥削受压迫的劳苦大众曾经有过“均贫富、等贵贱”出自内心的渴望与呼唤,一些进步的学者与思想家也曾对此作过不懈的探索与实验。但是,由于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所有这些始终不过都是一种空想或梦想而已。只有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它才变成了科学与真理。“共同富裕”观之所以能从空想变成科学,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完成了对旧哲学的改造,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和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并且直接参加和领导了当时世界社会主义的实际斗争,第一次把“共同富裕”放到了一个完全科学的社会基础上。这个科学的社会基础,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

  这个社会主义社会,较之以往,具有几个鲜明的特征,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所有劳动者从以往那种受奴役、被剥削的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中解放出来,成了自己和社会的主人。人与人之间,不再因为有人占有生产资料而对那些没有或很少占有生产资料的人进行奴役与剥削。在这样的社会里,除了那些残存的剥削阶级分子和社会主义事业的破坏者之外,其他所有的人都是社会平等的劳动者。在一个具体的经济组织里,他们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平等地从事社会劳动,平等地进行交往,最后平等地实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这里所讲的平等分配,是在“各尽所能”的基础上完全以“劳动”作为尺子实现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即人们常说的“按劳分配”所得。在这里,排除了一切其他、尤其是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获得更多个人消费品或收入的可能。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21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最好、最经典的阐释。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第一次实现了人类历史上分配关系的革命性变革,也实现了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真正平等。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21 然而,这里的平等,决不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那个机会主义者斐迪南·拉萨尔所理解的那种绝对或没有任何差别的平等,而只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等。马克思指出:“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22 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就决定了劳动者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会因为上述情况而出现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显然,这里排除了除“劳动”以外的一切其他因素、尤其是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造成的贫富差别,所以,这里的差别仅仅是、而且只能是一种富裕程度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并不改变“按劳分配”关于平等的本质规定。相反,它正好体现了“按劳分配”方式的精髓及其科学性。

  上述可见,“按劳分配”方式,从根本上排除了除“劳动”以外的一切其他因素、尤其是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任何可能。所以,它不仅能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实现劳有所得,收入平等,而且还能通过长期不断的积累与发展,最终达到人们所期望的“共同富裕”的理想目标。可见,“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结果,也是“按劳分配”方式的直接产物。这是社会主义从诞生的第一天起(请注意这些黑体字,笔者注。以下同)就内在地决定了的一种本质规定。这是一种既符合逻辑、又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自然的历史过程。

  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当年在毛主席的领导下,坚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把全社会劳动者组织起来,将“共同富裕”的理念付诸实践,开创了建设社会主义新生活的历史新纪元。

  1953年12月毛主席直接主持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对《决议》草案进行了重要修改。其中指出:“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55年7月,毛泽东《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也指出:“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我们认为只有这样,工人和农民的联盟才能获得巩固。”[2]187 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真正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把“共同富裕”的融入到了我们执政党自己的血液中与骨子里,在以后的几十年一直恪守这样的理念,并付诸自己的实践,为全体中国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的新生活。

  毛主席、共产党在以后几十年的推进“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也一直坚持不断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断完善和巩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严格遵循以“劳动”为尺子,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样实践的结果证明,既排除了因“劳动”以外的一切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不平等,也排除了那些因否认劳动者个人天赋及劳动贡献所带来的差别而可能出现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倾向。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实践,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告诉我们,要想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从社会主义诞生的第一天起,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任何脱离这些基础的主张与做法都会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方向,都是错误的。

  二、“共同富裕”与非公有制经济

  主流经济学家认为,在我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其理由虽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去了“5、6、7、8、9”的份额(在部分地区甚至占去了4个9,乃至5个9的份额),二是非公有制经济体比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效率高,可以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充裕的物质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成了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就一定能依靠它们来推进“共同富裕”吗?非也!任何一个有一点社会良知的人都看得很清楚,我国当前出现的严重的两极分化,不正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无底线、无边界发展得太多的结果吗?在今天两极分化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推进“共同富裕”,如果还要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依靠非公有制经济,那只能是饮鸩止渴、雪上加霜。众所周知,我国的两极分化在上世纪90年代的初期才刚刚开始。从那时起,党中央国务院为遏制这种趋势出台了不少政策举措,然而却收效甚微。不仅没有遏住两极分化的势头,反而越陷越深,成了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威胁。请看以下事实。

  第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课题组2019年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有39.1%的人口月收入低于1000元,换算成人口数为5.47亿人,而月收入在1000-1090元的人口为5250万人,因此月收入1090元以下的总人口为6亿人,占全国人口比重为42.85%。在这6亿人中,有546万人收入为零,有2.2亿人月收入在500元以下,有4.2亿人月收入低于800元,有5.5亿人月收入低于1000元,有6亿人月收入低于1090元。若以1090-2000元作为中低收入者的标准,则该群体人口达到3.64亿。也就是说,中国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数达到9.64亿。①

  第二,招商银行2022年报提供的数据显示:占全国人口0.07%,持有31.28%的财富,人均资产金额为2813.38万元;5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中产,占比2.18%,持有50.10%的财富,人均资产金额为151.53万元;50万元以下的普通公民,却占比97.75%。②

  第三,中金公司2023年财富报告显示:在私有财产人群中,最富裕人群共计140万户460万人,总资产为290万亿,其人口占比为0.33%,其财富占比为私有财富的67.4%;中产阶层3100万户9900万人,总资产为110万亿,其人口占比为6.9%,其财富占比为私有财富的25.6%;非富裕非中产的其他人群13.22亿人,总资产为30万亿,其人口占比92.77%,其财富占比仅为私有财富的7%。③

  第四,事情还不限于此,即它不仅使最广大的劳动者群体陷入贫穷,而且还通过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四座大山,把他们拽入沉重的债务陷阱,成为新时代的债务奴隶。据央行提供的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我国居民负债率由18%上升至53.2%,到2019年又上升到54.3%。负债总额达200万亿元人民币,人均负债14万元人民币。由此,专家惊呼:“全民负债时代到来了。”④央行公布的另一数据还显示,截止2022年底全国负债人数达7.8亿人,剔除老人与未成年人,负债人口占全国中青年总人数的80%左右。⑤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在这样的事实面前,难道说我们还应该继续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去主要依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推进“共同富裕”吗?如果是这样,那无异于在火上浇油、雪上加霜,岂不是太荒唐了!

  如果我们只当是一个傻子或瞎子,权且不看这些事实,仍把那些非公经济体的业主们当作人间君子或“模范公民”[3]262,他们也不可能承担起我们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重任。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那些属于资本主义形态的经济,早在1825年世界第一次经济危机爆发就被证明,已经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了,尤其是经过后来的进一步发展,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更是成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障碍。马克思在《资本论》曾中指出:“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3]874从此,人类社会便进入到了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时代。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便成了此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45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5]1471此时,中国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将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的实际,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成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立志要“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6],并经过28年的浴血奋斗,建立起了新中国,随即又顺利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转变。这一转变正好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使一切旧的、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经济形式得以消失。

  这些本来已经变得腐朽、成了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被历史抛弃了的旧的私有制经济,还能为我们推进“共同富裕”服务?如果这样,那岂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吗?另外,我们的人民共和国真的到了必须依靠非公有制经济来推动“共同富裕”吗?非也!历史事实表明,我们完全能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来达到这个目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提供的资料显示,从1952年到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我国工业固定资产价值(按原价计算)增长了26倍多;原油产量增长了241.4倍,发电量增长了40倍,原煤产量增长了8.4倍,钢产量增长了27.4倍,机械工业产值增长了53倍。农业方面,棉纱产量增长了3.5倍,粮食增长了1倍。另外在工业化方面,我国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走完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需要一、二百年才能走完的发展历程。就是这段时间里,我们建立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尤其使我们感到兴奋和骄傲的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我们有了自己的原子弹、氢弹、导弹和人造地球卫星以及以此为代表的现代工业化体系,创造了世界奇迹。

  不仅如此,而且我们人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资料显示,从1952年到1978年的27年里,我国生产总值从679亿元提高到3645.2亿元,年均增速达6.68%,为世界同期年均增速的2倍以上。我国人均收入,1952年到1978年从119.4元提高到381元,年均增速达到4.56%⑥,这是我国在为工业化进行高积累和我国人口成倍增长的情况下,人均增速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是非常了不起的超世界水平。除此之外,我们的人民还普遍享受着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和低租住房等社会福利,终生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实现了那个时代生产力水平所能达到的“共同富裕”。事实告诉我们,今天要全面推进“共同富裕”,也只能依靠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自身的能力与优势来实现。

  至于说非公有制经济体效率高,可以为“共同富裕”提供充裕的物质基础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如此神话到了该彻底揭穿的时候了!》一文中作了说明,故此不赘述,敬请原谅。有兴趣的朋友可搜来一阅。

  三、共同富裕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这里所说的所谓多种分配方式,根据人们的社会实践,到现在为止无非是如下几种,一是在小生产者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个人所得;二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实则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共同富裕”只与公有制经济体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相关,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本质规定与“按劳分配”方式的直接产物。这一点,笔者在上面已经作了阐述,这里没有必要再重复。所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分配方式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即看在这两种分配方式下能否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

  首先,看看小生产条件下的分配方式能否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由于小生产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它都是一种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方式,因而极不稳定,随时都有向两极分化的可能。所以,这种生产方式的分配方式也从来没有使全社会劳动者达到“共同富裕”的境地。这是人类社会全部历史所证明了的一个基本事实。所以,这里我们没有必要为之白费笔墨。因此,这里需要说明的就是那个“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关系问题。

  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能让我们全社会的劳动者实现“共同富裕”吗?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害病吃错了药。为什么?这是因为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理论,也没有这样的方法。若要说有,那也是根本错误的,不能成立。“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从提出到现在已经被炒了几十年的时间了,我们的经济学家们发表的论文、讲话与报告可以说是不计其数,但是直到今天,还没有见到有哪一位经济学家、有哪一篇研究论著把这个问题讲得清楚、说得明白。为什么?因为没有人对此动脑子认认真真地去研究过、推敲过,只是人云亦云,跟着刮风,搞大合唱。

  为什么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根本错误的,不能成立?这里,笔者请问,我们面对的是价值,即(V+M)或(V+P),面对这些我们怎么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吗?再请问:怎样计算或确定这些生产要素各自为这些要分配价值的形成或创造作出了“贡献”?以及它们各占多大的百分比?其具体的价值额又是多少?这些,都是我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些所谓的生产要素在质的规定上是互质的、非统一的,因而没有一个共同的衡量尺子与计算标准。没有一个共同的衡量尺子与计算标准,怎么能确定诸种生产要素在(V+M)或(V+P)创造中所起的不同作用?面对此,我们只能用数学老师的话来回答:此题无解!

  恩格斯在他还没有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时候,曾针对当时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兜售的那个最早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指出:“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在某种产品中土地、资本和劳动各占多少分量。这三个量是不可通约的。土地出产原材料,但这里并非没有资本和劳动资本以土地和劳动为前提,而劳动至少以土地,在大多数场合还以资本为前提。这三者的作用截然不同,无法用任何第四种共同的尺度来衡量。因此,如果在当前的条件下,将收入在这三种要素之间进行分配,那就没有它们固有的尺度,而只有由一个完全异己的、对它们来说是偶然的尺度即竞争或者强者狡诈的权利来解决。”[7]71 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收入分配时,也对这个所谓按要素分配一说作了系统的批评。读其原文,笔者发现,马克思的意见与恩格斯的早年的观点完全一样。为节省篇幅,笔者这里不作引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拜读《资本论》第3卷第48章。

  马克思恩格斯对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批评是无比正确的,绝不会也没有因为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逊色,乃至失去它的科学性与真理性的色彩。在时隔100多年后,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教授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对按要素分配的批评意见作了充分的表述。他这样写道:“正是由于土地、劳动和资本品在生产中是相互依赖的,才使得收入的分配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设想你负责分配一个国家的所有产出,如果我们能够判定‘土地’能够独立生产这么多,‘劳动’能够独立生产那么多,而‘机器’又单独生产了其余部分,那么分配就会非常容易。……但是,请将上面那段话再读一遍,并标出‘它自己生产’、‘独立生产’等关键词。这些词指的是一个虚幻的世界,即各种要素的生产率可以相互独立,而这在现实中却是根本不存在的。煎蛋卷,是有厨师的劳动、鸡蛋、牛油和大地的天然气等要素投入共同作用而成的,你怎么可能将其中的每种投入单独的贡献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呢?你怎么可能将其中的每种投入单独的贡献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呢?”[8]201 由此可见,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甚至连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思想深处,所谓按要素分配都是非常荒唐可笑的,因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这般荒唐,如此可笑,我们的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为什么对此却乐此不疲,热炒数十年而不肯罢休?个中缘由,其深层目的就是要为我国那个新的资产阶级,即主流经济学家嘴里那些所谓“民营经济人士”或“民营企业家”而实为资本家的剥削行为辩护,提供所谓“创新”理论支持。不信,请看: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民先生说:“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必须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羁绊,创新价值和分配理论。为此,笔者领导的学术团队,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潜心研究三十多年,创立了一个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广义价值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这就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他还说:“基于广义价值论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为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真正的理论依据。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可以对剥削重新加以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如果一个人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就是被剥削了;如果其报酬高于其贡献就是剥削了别人;如果报酬与贡献一致就是按贡献分配,既不存在剥削也不存在被剥削。因此,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应再被视为剥削,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这样,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可以在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财产也是天经地义的。这就从理论上论证了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财富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从而真正为保护私有财产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⑦这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蔡继民先生说得很直白,也很大胆。像蔡继民先生这样的主流经济学家在我国学术界不在少数,而是相当的多,他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而已。

  像蔡继民这样企图以兜售“按要素分配”的歪理邪说能达到为新生资产阶级辩护、为他们的剥削行为洗白的目的吗?绝对做不到。因为它根本违背了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学说。蔡继民之所以要用“按要素分配”来为新生资产阶级的剥削行为洗白,就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生产中的诸种要素如资本、土地、管理、科技、数据和劳动等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了价值,都是价值的源泉。所以,工人的工资,资本家得利润或利息,地主得地租等等,公平合理,天经地义。这样一来,所谓剥削就没有了,资本家变得一身干净。这就是蔡继民这般先生的如意算盘。然而,蔡继民们没有想到,我们的老祖宗马克思早就对此作了无情的批判,揭穿了它的丑恶面貌与凶险本质。

  当年,由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低,再加上当时的人们也没有我们今天的经济学家有那么多的发明,所以,马克思他们批判的“按要素分配”只限于“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这三种形式。马克思指出:这三种形式,首先,“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确实是收入的源泉: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永久的吸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吸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即必要生活资料。其次,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是收入的源泉: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劳动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并且正是由于这种转化,使它们变成了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工人的收入,但是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相反,这种分配是以这种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年产品的总价值为前提的,而这个总价值不外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9]929 马克思的这一段话告诉我们两个意思,第一,这三种形式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社会的确是存在的,但是,资本、土地和劳动“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这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所致,并不是生产要素即资本、土地本身能创造价值,成为收入的源泉;第二,资本和土地之所以它们能获得利润与地租,是因为有一种“物化的社会劳动”存在。而这种“物化的社会劳动”恰恰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既然资本和土地“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即利润与地租)的实体本身”,那他们得到的利润与地租就一定是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这不是对工人的剥削又是什么?可见,企图用“按要素分配”一说来达到为资本家的剥削辩护的行为只能是白日做梦,永远不能得逞。

  综上所述,使我们看到,那些拼命鼓吹所谓“按要素分配”的人并不是真要以此来推动共同富裕,让全社会的劳动者都过上幸福生活。他们兜售“按要素分配”只不过是一种烟幕弹,用它来欺骗和糊弄一切善良的人们的。对此,我们务必要提高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四、“共同富裕”与再分配

  在我们讨论如何推进“共同富裕”的问题时,还有不少朋友说,实现“共同富裕”,分配是核心,因此必须用好第二、第三次分配手段。

  实现“共同富裕”在形式上看,是一个分配问题,而其实质,是一个生产领域的问题,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他还指出:那种认为分配似乎“离开生产很远”,“对生产是独立的”观点,不过是一种“最浅薄的”认识而已[10]33-34。根据这样的道理,因而,要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而决不是什么分配问题。前文指出,“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实现方式是按劳分配。所以,我们现在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首先解决好这样两个根本问题,这才是问题的真正核心。否则,即不解决这样两个问题,或者不突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与决定性作用,“共同富裕”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笔者这样说,并不是耸人听闻,故意吓唬人,这是有事实依据的。曾记否,关于如何矫正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的问题,从当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0多年,历经了几任领导,且每一届的党代会和每年的“两会”都一再给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也不知出台了多少文件,使出了多少招数。但是,始终未能遏止住两极分化的趋势,使一个局部性、阶段性问题变成了一个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跨世纪的老大难问题。这就是最有效的例证。其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我们在这30多年的时间里,总是就分配论分配,不敢触动所有制。如果我们这次在实现“共同富裕”中,再不接受这样的教训,仍然不在所有制问题上做文章、想办法,仍将会是徒劳无功,让人白忙活一场。但愿不是这样。

  至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所谓必须用好第二、三次分配手段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这个所谓第一、二、三次分配,并不是一种科学的说法,它把生产领域与非生产领域、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作了混淆,完全扭曲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生产同分配、流通与分配的关系。这个问题说来话长,因本文篇幅有限,所以只好存而不论。这里,权且还是以主流学者通行的说法,对所谓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用好第二、三次分配手段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如前所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产物,是按劳分配的直接结果。它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理当属于第一次分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称之为初次分配),不涉及所谓第二、三次分配,因而与第二、三次分配无关。

  首先,先看看第二次分配。所谓第二次分配,按照我们一些朋友通行的说法,就是通过对富人征税把征集来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再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分配给低收入者的一种分配方式。从中可见,这个第二次分配已经走出了直接生产过程,离开了按劳分配作用的领域。所以,即使这种分配有再大的作用,其结果只能是在一个极有限的范围内起一点“均贫富”的作用,而决不会带来“共同富裕”。另外,笔者还认为“共同富裕”是一个纯经济问题,不涉及经济之外的事情,更排除一切超经济形式的存在,如政策、规则、制度、法律等等。第二次分配,并不是一个经济过程中自然而然的纯经济行为,它包含有复杂的政府行为。众所周知,政府在当今时代,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上层建筑的一种机构,并且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所以,当政府动手实施第二次分配的时候,必然会超出纯经济的范围,变成上层建筑的一种超经济行为。

  实践证明,第二次分配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根本无法遏制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因为造成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源头在初次分配,不在所谓第二次分配(更不在第三次分配);另外,即使这个第二次分配的作用再大,对那些富人来说也不过就是九牛一毛,并不影响他们继续作为资本的人格化或所有者存在,因而也不影响他们继续发财,当大老板或大大的大资本家;而对那些穷人或低收入者来说,第二次分配,撑破天也只能起到一个兜底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一个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继续作为那些富人的雇佣奴隶接受其奴役与剥削。这对他们来说,即使拿出洪荒之力,再奋斗一万年,也还是不可能富起来,因为他们始终不过是一个除了劳动力之外什么也没有的无产者。这样,两极分化仍将依然存在、继续发展,永远无法达到“共同富裕”的境地。

  拙作到此,我们的那些主流经济学家或许会不赞成笔者的意见,认为当今西方一些国家不是通过一系列的福利政策和政府转移支付,使社会的两极分化得到了有效遏制,即使是那些普通社会民众的生活也都比较地“富”了起来吗?怎么能否定第二次分配对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呢?笔者认为,西方那些福利国家民众的所谓“富”,只是同他们的过去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两极分化的消除。这种普通劳动者的“富”,根本不能同他们的老板,即那些资本家相比较。如果要是同这些人比较,他们仍然是社会的无产者,始终不过是那些资本家的雇佣奴隶,一辈子受人剥削与统治。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工人自己所生产的日益增加的并且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追加资本的剩余产品中,会有较大的份额以支付手段的形式流回到工人手中,使他们能够扩大自己的享受范围,有较多的衣服、家具等消费基金,并且积蓄一小笔货币准备金。但是,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由于资本积累而提高的劳动价格,实际上不过表明,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3]677-678 因而,当今西方福利国家民众的那种所谓“富”并不是我们“共同富裕”所要的“富”。西方国家的政府可以让自己的民众吃得好一些,穿得好一些,甚至还可以有少量积蓄或小额股票,但是绝对不会让那些普通民众也像少数资本家一样有同等条件的富裕起来。如果这样,那么资本家阶级就没有人来供养了,他们也就没法活下去了。因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永远不会提出“共同富裕”的主张来,“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与优越性表现。

  其次,再看第三次分配。所谓第三次分配,按照我们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看法,就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一种分配。这个第三次分配的确也是分配的一种形式,但是它一样地走出了直接生产过程,离开了按劳分配作用的领域;而且比起第二次分配来,它离直接生产过程和按劳分配更远,与“共同富裕”完全不着边际。更不用说,现代社会人所共知,慈善早已成为资本家转移财产的一种手段。他们通过把钱转移到公益或非营利性基金会,然后再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这些基金会,就可以捐赠为名,行避税之实,以求名利双收。指望资本家的“善心”和“仁义”,即便有一点点作用,也不过是毛毛雨而已,绝不可能遏制和缩小业已形成的严重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因而,那种把“共同富裕”寄希望于所谓第三次分配的想法实在是荒唐可笑,令人喷饭。

  上述可见,脱离生产领域的所有制根本决定作用,把分配问题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核心,尤其是把第二、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所谓有效手段,完全是南辕北辙、异想天开,根本无济于事。

  五、最后的结语

  综上所述,可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方式的必然产物与直接结果,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就一定不会有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富裕”。那些主流经济学家们兜售的所谓依靠和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按要素分配”和“三次分配”等的理论与政策主张,都是与之格格不入的、错误的,必须坚决摒弃。唯一的出路,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在真正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与此相应,还要坚决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遏制那些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可以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和社会财富的剥削行为,把人们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主要由于劳动者个人天赋与其贡献大小所造成的差别上。那种既想消灭社会分配不公、实现“共同富裕”,又想维护以私有制经济及其社会分配方式为主的主张与做法,是站不住的,经不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劝君迷途知返、解放思想,走出这些年盲目西化的思想误区,切莫在21世纪再犯100多年前蒲鲁东先生的历史错误!

  注释:

  ①北师大调查:月收入2千以下9.64亿人!昆仑策网(综合)2021-09-24

  ②招商银行2022年报,https://www.docin.com/p-4518008249.html

  ③中金2023年中国财富报告,揭秘了我国私人财富格局,结果令人震惊!》,信托情报局 2023-12-25

  ④全民负债时代来了,全民负债总额超200万亿,是谁掏空国人钱袋子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686384605383563&wfr=spider&for=pc

  ⑤14亿人7.8亿人负债,人均负债高达13.34万元,中国的钱去哪里了?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692455297772565&wfr=spider&for=pc

  ⑥见荣兆梓《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海派经济学》2018第1期

  ⑦蔡继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关键要突破理论障碍,《中国经济时报》2023年11月21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5]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新华网

  http://fuwu.12371.cn/2012/09/17/ARTI1347854076922543_3.shtml0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萨缪尔森:经济学(中文第18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

  [9]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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